为啥三拒绝诉讼一审裁决引发热议高潮?网友:它有五大硬伤
六年了,二八中的某些人特别善于偷换概念。比如,不认可半夜鸡叫就是不相信官宣,不认可三常断案就是不相信法律。半夜鸡叫只是官宣的一种形式,三常断案也只是法律的一个载体。恰恰相反,正是因为网民坚信法律、坚守法治,才会对半夜鸡叫和三常断案作出合理的质疑。
同样道理,为啥三拒绝诉讼一审裁决引发热议?就是因为网民追求的是高质量的法治,期盼的是最朴素的公正。
今天,看到网友发文称,三拒绝诉讼一审裁决之所以引发热议高潮,是因为它有五大硬伤。
一、关键证据审查与采信的硬伤
姚策“真实意愿”证据单一、存疑。裁决仅以一段微信群聊信息认定姚策自愿放弃抢救,无书面同意书、录音、公证等强证据,属于孤证定案。聊天是转入前的泛泛表述,不等同于昏迷前对“三拒绝”的明确授权。
病历签名争议未鉴定、未说理。原告主张《患者授权委托书》等签名非姚策本人、系伪造代签,申请笔迹鉴定被法院驳回。裁决对核心证据真实性争议回避鉴定,仅称“代签合法”,未说明为何不鉴定、如何认定代签有效。未区分“昏迷后合法代签”与“清醒时伪造签名”。
医疗专业问题未委托司法鉴定。裁决直接认定拒绝有创抢救符合医学规范、不加速死亡。法官非医学专业,未委托法医临床鉴定判断姚策当时是否完全无救治可能、“三拒绝”与死亡有无因果关系、是否加速死亡。这样做,是用伦理、常理替代专业医学鉴定,事实基础不牢。
二、程序违法与说理不足
驳回关键申请但不说理由。原告多次申请笔迹鉴定、医学鉴定、调取完整病历、证人出庭,均被驳回。裁决只给结论、不给理由。只说“不予准许”,但不说法律依据与必要性,违反了《民事诉讼法》裁判必须充分说理的强制义务。
法律适用逻辑矛盾。裁决认可许敏的主体资格,说姚策死亡是自身疾病导致,与被告无关。但是,没有回应安宁疗护不等于放弃全部治疗、拒绝检查和拒绝用药,“三拒绝”是否超出安宁疗护范畴,不适合《民法典》中患者知情同意权、紧急救治权、近亲属知情权规则。
三、事实认定的逻辑硬伤
混淆“安宁疗护”与“三拒绝”。裁决认为选择安宁疗护就等于同意三拒绝。这属于概念偷换。安宁疗护是止痛、护理、有尊严离世,并不等于拒绝检查、拒绝用药、拒绝一切抢救 。
四、因果关系认定武断
裁决认为姚策死亡是肝癌终末期自然结果,与三拒绝无因果关系。没有医学鉴定支撑,仅凭法官主观判断,没有排除不当放弃治疗和用药是否缩短生存期、增加痛苦 。
家属责任认定双重标准。裁决说妻子代签合法,父母无责。并没有审查妻子是否隐瞒病情、阻止许敏见最后一面、擅自火化等关联行为。
五、程序与文书格式硬伤
说理极其简略,核心争议无论证、无法条引用、无逻辑推演;关键问题回避。签名真伪、病历完整性、医学专业问题均不正面回应;违反文书规范。没有按最高法《民事诉讼文书样式》完整列明证据、质证、认证、说理环节。
总之,孤证定案、回避鉴定、说理空白、概念混淆、程序瑕疵,这是一份具有明显五大硬伤的裁决。但愿二审时能够依法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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