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大同交警4月16日发布警情通报:4月15日8时1分,我市平城区滨河路发生一起交通事故。
经初查,一辆别克牌小型客车驾驶人停车后开门时,与左侧后方驶来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致电动自行车摔倒,电动自行车驾驶人被后方驶来的一辆奥迪牌小型客车碾压并向前拖行后当场死亡,电动自行车乘坐人摔倒后无碍。
事故发生后,涉事车辆驾驶人被警方传唤,已排除酒驾、毒驾嫌疑。事故原因正在进一步调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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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5日上午8点左右,山西省大同市平城区滨河路发生一起因“开门杀”引发的致命交通事故,事故致一名男性死亡,其同车另一人受伤。目前,涉事的两名司机已被警方传唤,涉案车辆被扣留。
据知情人士透露,事发时一辆别克车停靠在路边,当一对约60岁男女骑电动车经过时,别克驾驶车门突然打开,电动车避让不及撞上车门,电动车连车带人倒地。
由于倒地位置临近行车道,悲剧进一步升级:一名男性被惯性弹至右侧第二车道,恰在此时,一辆行驶中的黑色奥迪车驶过,对其造成碾压。现场目击者称,被碾压男子当场死亡,车上另一人伤势也较为严重。
当日下午,大同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四大队事故中队确认了该起事故。警方表示,现场勘查工作已结束,案件仍在进一步调查中。目前,别克车与黑色奥迪车的司机均已被依法传唤,涉案车辆暂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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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此案,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知名公益律师赵良善从法律角度进行了专业分析:
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及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别克驾驶人开关车门妨碍通行,是事故主要过错方,应承担主要责任;奥迪车辆因二次碾压,若奥迪车辆司机存在未安全观察、未及时避让等过错,需承担次要责任;电动车正常骑行无过错则不担责。
赵良善表示,依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负事故主要责任且致一人死亡,别克车驾驶人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同时两车需在交强险与商业险范围内按责任比例承担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民事赔偿;别克车驾驶人还将面临吊销驾驶证等行政处罚。
来源 | 齐鲁晚报、山西大同交警、华商报主编 | 彭丹编辑 | 蒋黎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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