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市场监管新闻网)
转自:中国市场监管新闻网
近日,记者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站(江苏)了解到,扬州金鹏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因涉嫌经营者实施价格欺诈行为被扬州市市场监管局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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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当事人作为物业服务企业,其在为扬州市阳光水岸花园项目提供物业管理服务期间,未按照当地关于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的相关通知要求,对带有阁楼或跃层式住户按电梯到达层的建筑面积分摊电梯运行费,而是在2023年至2025年期间对部分顶层住宅按包含顶层阁楼的实际面积收取电梯运行费,合计多收取费用1127.518元。
同时,执法人员比对当事人的电费核查联,发现当事人存在加价收取电费的情况。2024年当事人对阳光水岸花园项目“万氏牛肉”商铺以0.882元/度单价代收电费计18769度,以1元/度单价代收电费计18658度,而供电公司收取的电费单价是0.5483元/度,共计多收电费14691.05元;2024年当事人对阳光水岸花园项目“西门中医”商铺以0.552元/度单价代收电费计2013度,以1元/度单价代收电费计3658度,供电公司收取的电费单价是0.7589元/度,共计多收电费465.45元。综上,2024年当事人对阳光水岸花园小区“万氏牛肉”“西门中医”商铺累计加价收取电费15156.49元。
针对当事人上述不正当价格行为,扬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责令该公司改正。对价格欺诈行为,决定没收未退还的违法所得670.48元,并处违法所得一倍罚款1127.51元;对加价收取电费行为,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一倍罚款15156.49元。综上,对扬州金鹏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合并处以警告、没收未退还的违法所得670.48元、罚款16284元的行政处罚,罚没款合计16954.48元。
作者 | 中国市场监管报记者 祝富 通讯员 刘星宇
编辑 | 冯世玺
审核 | 沈艳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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