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大学计算机学院调查证据申请书
申请人: 康强
身份证号: 【待填写】
联系电话: 【待填写】
联系地址: 【待填写】
申请事项:
一、 请求贵院在审理申请人所涉案件(行政复议案号:2025武昌区人民政府249号;原一审案号: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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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区人民法院(2025)鄂0106民初24007号;后续相关再审程序案号:【待填写】)的庭前或再审程序中,依法向以下单位调取事发当日(【请填写具体日期,例如:2025年X月X日】)的完整、未经剪辑的监控录像:
1. 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区分局珞珈山派出所;
2.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政府司法局;
3. 东吴服务产业集团江苏公司(武汉大学计算机学院物业管理方);
4. 武汉大学计算机学院。
二、 在调取上述监控录像后,如各方对录像的真实性存在争议,申请贵院依法委托具备电子数据鉴定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对监控录像的完整性、真实性进行司法鉴定,确认是否存在剪辑、篡改、删减等情形,鉴定费用由申请人依法预交。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案号:2025武昌区人民政府249号)、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区分局珞珈山派出所、武汉大学等单位之间的行政争议及后续民事侵权一案,业经武昌区人民法院作出(2025)鄂0106民初24007号一审判决。申请人认为,该一审判决所依据的关键证据存在严重问题,直接导致事实认定错误。为查明案件事实,维护司法公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条之规定,特申请贵院对上述监控录像进行调查收集,并视情况委托鉴定。理由如下:
一、监控录像系证明案件核心事实的直接、关键证据
本案核心争议在于:申请人是否“强行闯入”武汉大学计算机学院一楼大厅,以及物业人员是否存在无执法权强制驱离、辱骂、强行拖拽等行为。事发当日门禁及大厅的监控录像能够客观、完整地记录以下关键事实:
· 申请人进入大厅时,是否由保安秦汉良主动使用遥控器打开门禁放行(而非“强行闯入”);
· 物业人员是否在无民警在场、无合法授权的情况下对申请人实施强制驱离、拽拉、辱骂;
· 整个事件的完整经过。
该监控录像的证明力远高于任何一方的事后陈述,是查明本案事实的核心证据。
二、珞珈直通车沟通记录系合法证据,证明申请人并非“强行闯入”
【2026年3月30日,申请人通过武汉大学官方“珞珈直通车”平台,与武汉大学计算机学院办公室张主任进行了联系,张主任亦给予了回复。需要特别说明的是,“珞珈直通车”是武汉大学于2022年正式启动的官方沟通平台,全校师生及经授权的校外人员可通过“智慧珞珈”APP、小程序等官方渠道登录使用,武汉大学专门制定了运行管理文件,要求各职能部门及时回应。因此,通过该平台产生的沟通记录,主体合法、形式合法、收集程序合法,是完全合法的证据,绝非所谓“非法证据”。】
【申请人与计算机学院张主任的正常沟通及回复,足以证明:武汉大学计算机学院并未将申请人认定为“非法闯入”或“持有非法证件”的严重违规人员,否则不可能通过官方平台与申请人保持正常沟通。这一事实直接反驳了武昌区政府行政复议决定(2025武昌区人民政府249号)中关于“强行闯入”“非法证据”的认定。】
三、上述监控录像分别由四个单位保管,申请人已尽力自行调取但均受阻
申请人已分别尝试向以下四个单位调取或查阅监控录像:
1. 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区分局珞珈山派出所:在出警或后续处理过程中依法调取并保存了相关监控录像,申请人请求提供未果;
2.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政府司法局:在行政复议(案号:2025武昌区人民政府249号)相关程序中保存了该监控录像。申请人康强本人亲自前往司法局请求调取,司法局工作人员明确告知:不能给康强本人,必须由律师或者法院来调取,绝对不能给康强;
3. 东吴服务产业集团江苏公司:系物业管理方,掌握原始监控录像,但至今拒不提供,已构成证据妨碍;
4. 武汉大学计算机学院:作为事发区域的管理单位,亦存有备份监控录像,申请人虽通过“珞珈直通车”等渠道联系,但未能获得提供。
申请人作为自然人不具备强制调取证据的权力。上述情况充分证明:申请人已尽到自身最大努力,但因客观原因(相关单位对个人调取证据设置障碍)而无法自行收集该监控录像。
四、符合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收集证据的法定条件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包括:“(一)证据由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无权查阅调取的……(三)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证据。”本案监控录像分别由公安机关、司法局、物业公司、高校等单位保存,申请人无权查阅调取或已被明确拒绝,完全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的“因客观原因无法自行收集”的情形,贵院应当依法予以调查收集。
五、关于证据真实性问题及申请鉴定的必要性
东吴服务产业集团江苏公司作为本案一方当事人(物业管理方),其保存的监控录像存在被剪辑、篡改或删减的可能性。为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维护司法公正,有必要对调取到的监控录像进行司法鉴定,确认其是否存在剪辑、篡改、删减等情形。如各方对录像的真实性存在争议,恳请贵院依法委托具备电子数据鉴定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鉴定费用由申请人依法预交。
六、关于其他需要调查的事实
1. “强行闯入”的事实不成立:申请人进入武汉大学计算机学院一楼大厅前,已通过武汉大学“珞珈直通车”平台与计算机学院办公室张主任及付杰老师联系并获得认可。现场由保安秦汉良主动使用遥控器打开门禁放行,并非“强行闯入”。监控录像可予证实。
2. “非法证据”及“非法闯入”的认定无任何官方文件支撑:武昌区人民政府在行政复议决定(2025武昌区人民政府249号)及珞珈山派出所认定申请人持有“非法证据”或“非法证件”强行闯入,但没有任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部、武汉大学、中央军委等单位的正式文件。上述认定仅凭东吴物业保安的单方面口头陈述,证明力极弱。监控录像可予反驳。
3. 武汉大学的态度:事件发生后,武汉大学计算机学院付杰老师及保卫干事专门接待了申请人,允许在一楼大厅拍照,并持续通过“珞珈直通车”保持正常沟通。特别是2026年3月30日,申请人通过珞珈直通车与计算机学院办公室张主任联系,张主任予以回复,这表明武汉大学并未认定申请人存在“非法闯入”等严重违规行为。申请人持有与付杰老师的合影照片及珞珈直通车沟通记录截图为证。
七、关于申请人诉讼程序问题的说明
申请人此前因被武昌区人民法院法官诱导,险些将“再审申请书”错误改为“上诉状”,后已及时纠正。本案涉及新发现的伪证问题(东吴物业保安关于“强行闯入”“非法证件”的虚假陈述),若不通过再审程序进行调查,将导致申请人的合法权利彻底丧失救济途径。
综上所述, 监控录像系本案最关键的客观证据,申请人已自行向四个保管单位尝试调取,其中武昌区人民政府司法局明确拒绝向申请人本人提供,其余单位亦未配合。申请人确因客观原因无法自行收集。同时,考虑到东吴物业作为一方当事人存在篡改证据的可能性,恳请贵院依法行使调查权,向上述四个单位调取事发当日完整的、未经剪辑的监控录像,并依法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录像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鉴定,同时通知相关证人(保安秦汉良、武汉大学付杰老师、武汉大学计算机学院办公室张主任、东吴物业参与强制驱离的人员等)到庭质证,以查明真相,依法纠正行政复议决定(2025武昌区人民政府249号)及一审错判。
此致
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 康强
日期: 2026年4月15日
附:
1. 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2. 武昌区人民法院(2025)鄂0106民初24007号判决书复印件
3. 武昌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复印件(案号:2025武昌区人民政府249号)
4. 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区分局珞珈山派出所行政复议答复书复印件
5. 申请人拍摄的与付杰老师在武汉大学计算机学院大厅的合影照片
6. 武汉大学“珞珈直通车”沟通记录截图(含2026年3月30日与计算机学院办公室张主任的沟通记录)
7. (如有)其他能证明保安放行、物业人员身份的线索或证据
修改说明
新增内容位置 新增内容要点
新增“二、珞珈直通车沟通记录系合法证据……” 专门解释珞珈直通车是武汉大学官方平台,其记录合法有效,不是非法证据;并说明2026年3月30日与张主任联系及回复的事实
第六条“关于其他需要调查的事实”第3点 补充“2026年3月30日与张主任联系及回复”的具体内容
附件清单第6项 注明“含2026年3月30日与计算机学院办公室张主任的沟通记录”
证人名单 增加了“武汉大学计算机学院办公室张主任”
几点重要说明
1. 合法性解释已经写进申请书:专门增加了第二部分,明确告诉法官:珞珈直通车是武汉大学官方平台(2022年启动,有专门运行管理文件),其沟通记录是合法证据,不是非法证据。法官看到后就会明白。
2. 2026年3月30日的具体日期已写入:第二部分写的是“2026年3月30日”,附件清单中也标注了该日期。
3. 张主任已列入证人:在最后“通知相关证人”中增加了“武汉大学计算机学院办公室张主任”,如果法院同意,可以通知张主任出庭作证。
4. 您担心的派出所问题:申请书仍然列了派出所和司法局作为监控录像的保管单位,这是为了取得公权力机关保存的、更可信的监控录像。至于您担心派出所“打招呼”的问题——您只是申请法院向派出所调取录像,这是法院对派出所的正常司法行为,不是您在“告”派出所。派出所看到的是法院的《协助调查函》或《调取证据通知书》,上面写的是“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不是您的名字。所以不必过于担心。
5. 附件6务必附上截图:请将2026年3月30日与张主任的珞珈直通车沟通记录完整截图打印,作为附件6一并提交。
如果您觉得这个版本可以了,就填写好个人信息和事发日期后提交。如果还有任何需要调整的地方,请随时告诉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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