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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季晓莉
在第三方污染防治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执行过程中,“环保相关专业”的认定标准成为税务机关和企业共同面临的实务难题。当政策制定机关未对该术语作出明确界定,基层执法又面临“无法可依”与“防范滥用”两难处境时,借助国家职业分类与职业技能标准体系寻找权威解释依据,是一条可行且必要的路径。
一、问题的提出:税收优惠执行中的“环保相关专业”认定困境
在第三方污染防治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执行过程中,政策要求企业具有“环保相关专业的中级及以上技术人员”,这一条款成为税务机关审核企业享受税收优惠资格的关键条件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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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经查阅发文部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的相关文件,并未对“环保相关专业”作出明确的界定标准或列举式解释。在依法行政的基本原则下,当法律规范存在歧义或未明确界定时,应作出有利于纳税人的解释。但从基层执法实践来看,执行机关普遍面临两难:一方面担心对“环保相关专业”的宽泛解释可能导致政策被滥用,另一方面也缺乏权威依据来支撑对特定专业是否属于“环保相关专业”的判断。
那么,当政策制定机关未作出明确解释时,是否存在其他权威渠道可以证明何为“环保相关专业”?答案是肯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及配套的《国家职业技能标准》提供了客观、权威且具有法律效力的认定依据。
二、绿色职业体系的构建:环保相关职业的法定识别路径
(一)《职业分类大典》的法定地位与绿色职业标识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是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统计局联合发布的国家标准性文件,是我国职业分类体系的最高权威文件。根据人社部2022年发布的《推动绿色发展 延续绿色职业标识》一文总结:
1999年,我国颁布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对社会职业进行系统划分与归类,“野生植物保护员”“废气处理工”等绿色领域的职业被列入大典,但未做职业标识。2015年版《大典》在充分考虑我国社会转型期社会分工特点、借鉴国际先进经验的基础上,对具有“环保、低碳、循环”特征的职业活动进行了研究分析,将部分社会认知度较高、具有显著绿色特征的职业标示为绿色职业(标识为L),这是我国职业分类的首次尝试。
2022年版《大典》(人社部发〔2022〕68号)延续了2015年版《大典》的做法,共标识绿色职业134个,约占职业总数的8%。
2024年7月,人社部发布《关于发布生物工程技术人员等职业信息的通知》(人社厅发〔2024〕36号),又新标识3个绿色职业。截至目前,人社部已标识绿色职业137个。
(二)如何确定某类绿色职业与“环保相关”的对应关系?
绿色职业本身就是环保类职业,但绿色职业覆盖领域广泛,涉及节能环保、清洁生产、清洁能源、生态环境、基础设施绿色升级、绿色服务六大领域。因此,不能笼统地认为所有绿色职业从业人员的专业都符合第三方污染防治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中的“环保相关专业”,需要进一步从具体职业的工作内容出发,判断其是否属于“环境污染防治”这一核心环保领域。
判定逻辑一般可分三步:
第一步:确认该职业是否属于“环境污染防治”直接相关的绿色职业。
2022年版《大典》中明确列入“环境污染防治工程技术人员”(职业编码:2-02-27-02),这是工程技术类环保专业人员的直接对应职业。对于操作技能类岗位,则需要看其职业定义和核心工作内容是否围绕污染防治展开。
第二步:审查该职业的《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确认专业关联性。
对于绿色职业体系中从事具体操作和运行维护的岗位,其与“环保相关专业”的关联性需要通过该职业的国家职业技能标准来确认。这些标准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制定颁布,具有行政法规性质,是解释职业内涵、从业条件、专业要求的权威依据。
第三步:通过“本专业和相关专业”条款锁定专业范围。
各职业技能标准通常在“职业技能鉴定要求”章节的“申报条件”部分,会明确规定“本专业和相关专业”的范围。这一列举是法定的专业对应关系,完全可以作为税收优惠政策执行中认定“环保相关专业”的依据。
三、以工业废气治理工(脱硫脱硝工)为例:从绿色职业到环保相关专业的完整推理链条
(一)工业废气治理工的绿色职业属性
根据2022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人社部发〔2022〕68号),工业废气治理工的职业编码为6-28-02-05,属于第六大类“生产制造及有关人员”,被明确标识为绿色职业(L),在2022年版《大典》绿色职业列表中列第130位。
职业定义:“操作废气治理设备、设施,除去废气中有害污染物和颗粒物的人员。”该职业的核心工作内容直接对应大气环境污染防治,属于环境污染防治活动的核心环节。
(二)脱硫脱硝工与工业废气治理工的从属关系
在电力、钢铁、建材等行业中,专职从事烟气脱硫、脱硝设施运行、维护、参数调控及达标排放管控的“脱硫脱硝工”,属于工业废气治理工的核心子类岗位。其工作直接服务于火电厂、工业企业烟气污染物达标排放,是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法》和超低排放政策的关键技术岗位。
(三)国家职业技能标准中的“相关专业”列举
依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制定颁布的《国家职业技能标准 工业废气治理工》(职业编码:6-28-02-05,人社厅发〔2019〕101号)第1.8.1条“申报条件”中的“本专业和相关专业”批注,从事工业废气治理工作的环保相关专业包括:
环境工程、环境科学与工程、环境工程技术、环保设备工程、环境卫生工程技术、能源与环境系统工程、能源与动力工程、工业环保与安全技术、电厂化学与环境保护、电厂热能动力装置、发电厂及电力系统、环境监测与治理技术、石油化工生产技术、过程装备与控制工程、化学工程与工艺、化工自动化技术、冶金技术、工业自动化控制专业、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机电一体化技术。
这一列举清晰地表明:“环保相关专业”并不要求专业名称以“环保”二字开头。能源与动力工程、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机电一体化等传统工科专业,只要其专业内容和工作指向服务于工业废气治理,均属于国家职业技能标准认定的环保相关专业。
(四)逻辑闭环:工业废气治理工的专业要求可直接适用于脱硫脱硝岗位
由于脱硫脱硝工是工业废气治理工的核心子类岗位,二者在专业要求上完全一致。因此,从事脱硫脱硝装置运行维护的人员,其专业若属于上述列举范围,即符合环保相关专业技术岗位的认定要求。
四、结论:以国家鼓励环保的政策导向完善认定标准
生态文明建设是关系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根本大计。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提出“推动绿色发展,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在此背景下,国家通过税收优惠等政策工具,持续加大对污染防治企业的支持力度。2019年第60号公告、2023年第38号公告的出台,本身就是国家鼓励环保产业发展、支持生态文明建设的具体体现。
第三方污染防治企业涵盖废气治理、废水处理、固体废物处置、土壤修复、噪声与振动控制等多个环境治理领域,是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重要力量。从政策初衷来看,国家之所以在税收优惠中设置“环保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的条件,是为了确保第三方治理企业具备专业的技术能力和服务保障,而非对专业名称作机械化的限定。因此,在发文部门未对“环保相关专业”认定标准明确的情况下,应当结合国家鼓励环保的政策导向,采纳《职业分类大典》和《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权威认定。
对于从事废气治理、废水处理、固废处置、土壤修复等各污染防治领域的技术人员,其职业若属于《职业分类大典》标识的绿色职业(L),且其专业属于对应职业的《国家职业技能标准》所列举的“本专业和相关专业”范围,即应认定为符合“环保相关专业”要求。这一解释路径,既符合国家鼓励第三方污染防治产业发展的政策方向,也为基层税务机关提供了客观、可操作的认定依据,有助于实现政策目标与执法实践的有机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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