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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2个案例入选!最高检发布第六十一批指导性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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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第六十一批指导性案例,为全国检察机关依法认定新型、隐性受贿犯罪及准确认定犯罪数额等提供办案指导。其中,福建2个案例入选。

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是当前查办腐败犯罪的重点、难点。习近平总书记在二十届中央纪委五次全会上强调,要把握腐败的新动向新特点,创新手段方式,完善反腐败责任落实机制,及时发现、准确识别、有效治理各类腐败问题,不断提高反腐败穿透力。

据了解,此批指导性案例的发布,是检察机关进一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和党中央关于“丰富防治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的有效办法”相关要求的具体举措。此批指导性案例包含王某某受贿案等5件案例,包括虚增交易环节型受贿、放贷收息型受贿、房产交易型受贿、投资收益型受贿、原始股预期收益型受贿等5种,均是近年来多发、社会关注度较高且实践中争议较多的受贿犯罪类型。此类犯罪呈现出收受行为民事化、利益输送市场化、财物内容预期化等显著特征,与传统职务犯罪区别明显,对依法惩治新型、隐性受贿犯罪具有重要示范指引作用。

例如,王某某受贿案明确: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为请托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请托人以虚增交易环节方式给予的交易差价作为谋利回报,且所获差价与其职务行为具有对应性的,依法构成受贿罪,受贿数额以实际获利数额认定。

黄某某受贿、违法发放贷款案明确: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明知请托人为感谢其谋利行为而以借款付息方式输送好处,且请托人向其借款利率明显高于向其他人正常借款利率,仍向请托人出借钱款并收取高息,高息部分与其职务行为具有对应性的,依法构成受贿罪,受贿数额以超出请托人同期正常借款利率中最高者的利率差所对应的利息数额认定。

日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出台《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对收受股票、股权预期收益受贿行为的受贿数额认定规则问题予以明确。在此批指导性案例中,孙某某受贿案与上述司法解释规定紧密衔接,以案例形式对预期收益型受贿的范围、条件及数额认定等予以明确,对统一司法尺度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最高检职务犯罪检察厅负责人表示,检察机关将继续自觉融入党和国家监督体系,坚定不移协同推进反腐败斗争,积极适应反腐败斗争新形势新要求,坚持与时俱进,落实最高检党组“三个善于”要求,穿透腐败犯罪“新型”“隐性”表象,依法准确把握腐败行为“权钱交易”本质,确保高质效办好每一个职务犯罪案件。

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

第六十一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解放军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

经2025年12月3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四届检察委员会第六十七次会议决定,现将“王某某受贿案”等五件案例(检例第247-251号)作为第六十一批指导性案例(依法惩治新型、隐性受贿犯罪主题)发布,供参照适用。

最高人民检察院

2026年2月4日

以下是福建案例

黄某某受贿、违法发放贷款案

(检例第248号)

【关键词】

受贿罪 放贷收息 真实资金需求 正常借款利率 利息差额

【要旨】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明知请托人为感谢其谋利行为而以借款付息方式输送好处,且请托人向其借款利率明显高于向其他人正常借款利率,仍向请托人出借钱款并收取高息,高息部分与其职务行为具有对应性的,其行为构成受贿罪,受贿数额以超出请托人同期正常借款利率中最高者的利率差所对应的利息数额认定。

【基本案情】

被告人黄某某,男,1962年出生,某银行龙岩分行原行长。

2008年至2014年,黄某某利用担任某银行龙岩分行行长职务上的便利,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担保授信审批等事项上提供帮助,非法收受他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1332万余元。

其中,2010年至2012年,黄某某利用担任某银行龙岩分行行长职务上的便利,为林某某实际控制的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福建某地产有限公司在担保授信审批及商铺出售等事项上提供帮助。林某某为感谢黄某某并继续获得其支持,表示愿意以月利率3%向黄某某借款用于公司经营,并表明自己向其他人借款的最高月利率为2%。2011年8月至2012年10月,黄某某分三次借给林某某共计800万元,林某某用于某融资担保公司担保增信、短期放贷等业务,并按照月利率3%向黄某某支付利息共计172.49万元,比林某某同期向其他人员借款的最高月利率高出1%,高出部分利息共计57.5万元。

黄某某另有违法发放贷款犯罪事实略。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审查起诉。2024年5月17日,福建省福州市监察委员会以黄某某涉嫌受贿罪、违法发放贷款罪向福州市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检察机关审查认为,黄某某以放贷收息方式非法收受请托人财物,名为借贷,实为权钱交易,其行为构成受贿罪。一是黄某某收取的高息部分属于非法收受他人给予的财物。黄某某三次出借钱款的时间,与其为林某某谋取利益的时间相互交织。林某某之所以向黄某某支付较高利息,是因为黄某某利用职务便利帮助其解决了担保授信审批,能够帮助其出售商铺,也期望将来能获得更多帮助。关于受贿数额,因双方明知差额1%月利率对应的利息部分是林某某输送给黄某某的好处,且林某某经营的公司从事短期放贷等业务,存在真实资金需求,实际上也使用了从黄某某处借来的钱款,以利息差额部分认定受贿数额符合主客观相一致原则,也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以交易形式收受贿赂的,“受贿数额按照交易时当地市场价格与实际支付价格的差额计算”的规定。二是黄某某具有受贿犯罪的主观故意。林某某向黄某某提出借款时即表明其愿意支付高息,黄某某仍予以接受并积极利用职权为林某某谋取利益,受贿意图明确。综上,黄某某的行为符合受贿罪的构成要件,依法构成受贿罪。2024年6月28日,福州市人民检察院以黄某某犯受贿罪、违法发放贷款罪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裁判结果。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4年9月23日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认为,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某犯受贿罪、违法发放贷款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以受贿罪判处黄某某有期徒刑十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三十万元;以违法发放贷款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四十万元。一审宣判后,黄某某未提出上诉,判决已生效。

【指导意义】

(一)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明知请托人为感谢其谋利行为,以支付明显高于向其他人正常借款利息的方式向其输送好处,仍向请托人出借钱款,且收取的高息部分与其职务行为具有对应性的,属于权钱交易,其行为依法构成受贿罪。

(二)在放贷收息型受贿中,请托人具有真实资金需求且同期存在向其他人正常借款的,国家工作人员的受贿数额按照超出同期正常借款利率中最高者的利率差所对应的利息数额认定。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

办案检察院:福建省福州市人民检察院

办案检察官:陈玮 余朝霞

案例撰写人:刘琛 陈昕卉 余朝霞

毛雨荷

蔡某某受贿、洗钱案

(检例第249号)

【关键词】

受贿罪 支付少量定金 房产增值收益 实际获利数额

【要旨】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以获取请托人输送的房产增值收益为目的,采用支付少量定金的方式“锁定”请托人开发的房产,不签订合同、不支付购房款,待房价上涨后授意请托人出售房产,增值收益归己所有,且所获收益与其职务行为具有对应性的,其行为构成受贿罪,受贿数额以实际获利数额认定。

【基本案情】

被告人蔡某某,男,1962年出生,厦门某建设有限公司(系国有公司,以下简称某建设公司)原总经理。

1999年至2022年,蔡某某利用担任某建设公司总经理等职务上的便利,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资金拆借、款项拨付等事项上提供帮助,非法收受他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6284万余元,其中523万余元案发前尚未实际取得。

其中,2010年,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集团)与厦门某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投资公司)联合开发建设某公馆商品房项目(以下简称某公馆项目),项目开发与销售等重大事项由某集团决定。蔡某某接受某集团总经理许某某、某投资公司实际控制人陈某某的请托,利用担任某建设公司总经理等职务上的便利,为两家公司开发某公馆项目向某建设公司借款1.5亿元提供帮助。2012年初,某集团以内部优惠价格向项目股东及股东推荐的特定人员销售某公馆项目部分房产,同时规定认购房产需按每套50万元的标准支付定金并签订认购合同,7日内支付全部购房款或办理按揭贷款、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逾期不付则解除认购。2012年2月,经陈某某推荐及许某某同意,蔡某某在没有购房能力的情况下,认购总价约2000万元的房产两套,共支付定金20万元,此后未签订认购合同、买卖合同,未支付购房款,某集团未催交。2013年5月、7月,蔡某某获悉房价大幅上涨,遂授意陈某某通过“一手更名”方式以市场价出售两套房产,出售价格与认购价格之间的差额归其所有。陈某某、许某某为感谢蔡某某此前提供的帮助,按照其要求办理出售事宜,同时决定在蔡某某认购价基础上再给予每平方米3000元的优惠。两套房产售出后,经结算,出售价格与蔡某某应付某集团房款之间的差额为524.2万元,该款项转至蔡某某指定的银行账户。扣除定金20万元后,蔡某某实际获利504.2万元。

蔡某某另有洗钱犯罪事实略。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审查起诉。2022年12月13日,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监察委员会以蔡某某涉嫌受贿罪向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同日湖里区人民检察院报送厦门市人民检察院办理。厦门市人民检察院审查发现蔡某某可能另涉洗钱犯罪,经书面征求湖里区监察委员会意见后,将线索移送厦门市公安局。2023年2月10日,厦门市人民检察院以蔡某某犯受贿罪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23年4月14日,厦门市公安局以蔡某某涉嫌洗钱罪向厦门市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厦门市人民检察院于2023年5月10日以蔡某某犯洗钱罪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补充起诉。

检察机关审查认为,蔡某某的上述行为符合受贿罪的构成要件,依法应认定为受贿罪。一是蔡某某获得的两套房产增值收益属于非法收受他人给予的财物。蔡某某支付的定金仅为应当支付定金的五分之一,且支付定金后一年多时间内未按规定签订认购及买卖合同、支付购房款,但其不仅未承担违约责任,反而继续“锁定”房产,待房价上涨再出售获利,实际上规避了真实出资购房需要承担的价格波动等市场风险。蔡某某的行为并非正常、真实的市场交易,实际上未取得两套房产的所有权,无权进行处置,无权获取房产增值收益,其获得的504.2万元本质上是请托人对本属于自己的售房收益的让渡,系为感谢蔡某某职务行为而给予的好处。二是双方具有行受贿主观故意。蔡某某的供述与陈某某、许某某的证言等证据证实,陈某某、许某某明知蔡某某没有处置两套房产的权限仍将房产增值收益给予蔡某某,是为感谢蔡某某在公司借款事项上提供的帮助,蔡某某亦明知其能够获取相应收益是因为利用职权为陈某某、许某某提供了帮助,行受贿意图明确。

关于受贿数额应以陈某某、许某某先后给予蔡某某的优惠总额还是蔡某某实际获利数额认定,以及蔡某某支付的20万元定金是否应从受贿数额中扣减的问题。检察机关审查认为,与低价买房或高价卖房等受贿行为不同,蔡某某在没有购买能力的情况下,仅支付少量定金“锁定”房产,目的不是为了购得房产,而是待房产增值后出售获利,陈某某、许某某所要输送的也是房产增值收益,如以陈某某、许某某先后给予的优惠总额认定受贿数额,相当于肯定蔡某某购房行为的正当性与合法性,与双方主观意图及客观行为不符,而以蔡某某实际获利认定受贿数额则符合主客观相一致原则。蔡某某付给请托人公司的20万元定金,是为使认购、出售、转款等过程貌似具有交易特征而进行的掩饰行为,请托人公司收款后未退还给蔡某某,蔡某某实际获利数额为504.2万元,以此认定受贿数额妥当。

裁判结果。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11月10日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认为,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蔡某某犯受贿罪、洗钱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以受贿罪判处蔡某某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百万元;以洗钱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百五十万元。一审宣判后,蔡某某未提出上诉,判决已生效。

【指导意义】

(一)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为获取请托人给予的房产增值收益,支付少量定金后“锁定”请托人公司开发的房产,不办理购房手续、不支付购房款、不承担市场风险,待房产增值后出售获利的,既不符合房产公司售房规定,也不符合正常房产交易习惯,所获收益本质上是请托人为感谢其职务行为而输送的好处,其行为依法构成受贿罪。

(二)在办理房产交易型受贿犯罪案件中,要注意审查判断双方合意的行受贿对象是房产增值收益还是房产差价。对于意图以将来房产的增值收益而非购房时请托人给予的特殊优惠为贿赂形式,客观上国家工作人员已通过出售房产而实际获利的,受贿数额按照实际获利数额认定。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

办案检察院: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检察院

办案检察官:曾小欣 阮瑜萍 陈鑫鹏

案例撰写人:刘琛 陈昕卉 曾小欣

林济源

点击蓝字查看完整案例:

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

责编:黄慧儿

审核:方琮 高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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