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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外国不当域外管辖条例公布,司法部解读:建立反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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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进一步系统构建应对外国不当域外管辖的制度体系。4月14日,澎湃新闻从司法部获悉,日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外国不当域外管辖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条例》旨在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保护中国公民、组织合法权益,维护以国际法为基础的国际秩序,明确了适用范围、工作机制以及识别、阻断和反制等制度措施。

司法部负责人在解读时强调,该条例是应对、回击外国不当域外管辖的防御措施,与有的西方国家滥施“长臂管辖”有着本质区别。

建立识别、阻断和反制制度,丰富“三反”法律工具箱

当前,一些国家违反国际法和国际关系基本准则,实施不当域外管辖措施,危害中国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损害中国公民、组织合法权益。

司法部负责人表示,当前,一些国家频繁通过国内立法、执法、司法等手段对我国公民、组织实施不当域外管辖,严重干涉中国内政,危害中国国家和人民利益。《条例》是反击霸权主义和强权政治的迫切需要,是有效提升我国应对外部风险挑战的法治能力的迫切需要。

针对这一严峻挑战,《条例》系统构建了应对外国不当域外管辖的制度体系。《条例》明确,国务院法治部门会同其他有关机关开展外国不当域外管辖措施识别工作,综合考虑是否违反国际法和国际关系基本准则、被管辖行为与外国联系是否适当等因素。经识别构成外国不当域外管辖措施的,国务院法治部门可以予以公告,任何组织、个人不得执行或者协助执行。同时,建立了特定情况下的豁免申请制度。

在反制措施方面,《条例》规定,中国政府可以对有关国家实施不当域外管辖措施行为进行评估,确定风险等级,依法采取外交外事、出境入境、贸易、投资、国际合作、对外援助等方面的反制和限制措施。司法部负责人指出,《条例》明确国家层面的反制措施,建立恶意实体清单制度,为有关方面采取措施提供更为明确的法律授权。

此外,《条例》还新设“恶意实体清单”制度,可将推动实施或参与实施外国不当域外管辖措施的外国组织、个人列入清单,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禁止或限制交易合作、罚款等反制和限制措施。

值得注意的是,《条例》借鉴国外有关做法,结合实践需要,建立了精准适用的“禁执令”制度。国务院法治部门可以对执行或者协助执行外国不当域外管辖措施的组织、个人作出禁止执行的决定,并对违反禁执令的行为设定了法律责任。

司法部负责人表示,《条例》借鉴国外有关做法,结合实践需要,建立了精准适用的禁执令制度,为阻断外国不当域外管辖措施提供了更加有力的制度支撑。

中国政法大学钱端升讲座教授、中国国际私法研究会副会长霍政欣指出,《条例》聚焦应对外国不当域外管辖,建立阻断和反制制度,与反外国制裁法等规定做到衔接互补,进一步丰富了“三反”法律工具箱,展现了全球治理倡议的强大生命力。

明确中国域外管辖原则立场,维护以国际法为基础的国际秩序

《条例》重申了中国的原则立场:坚持独立自主的和平外交政策,反对霸权主义和强权政治,反对任何国家以任何借口、任何方式干涉中国内政。

司法部负责人强调,《条例》是应对、回击外国不当域外管辖的防御措施,与有的西方国家滥施“长臂管辖”有着本质区别。

同时,《条例》明确了中国行使域外管辖权的基本原则。规定中国政府根据中国法律和中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对等原则,对存在“适当联系”的行为实施域外管辖;如遇管辖权冲突,双方可以在共同遵守国际法和国际关系基本准则的基础上,通过缔结条约或者经外交途径、主管部门协商等解决。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廖诗评表示,《条例》规定中国政府采取的反制措施主要针对“违反国际法和国际关系基本准则”的不当域外管辖行为,这为反制措施设定了门槛,体现了中国对国际法的尊重。《条例》有助于维护以国际法为基础的国际秩序,推动构建更加公正合理的全球治理体系,为高水平对外开放与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

外交学院国际法系副主任王佳认为,《条例》坚持以国际法为准绳,一方面旗帜鲜明地反对不当域外管辖,另一方面审慎确立我国开展域外执法管辖的制度空间,既体现了我国对国际法义务的高度自觉与坚定捍卫,也展现了负责任大国的战略定力与制度智慧。

健全服务保障制度,保护公民组织合法权益

为更好保护中国公民、组织合法权益,《条例》规定,任何组织、个人执行或者协助执行外国不当域外管辖措施,侵害中国公民、组织合法权益的,中国公民、组织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停止侵害、赔偿损失。

司法部负责人表示,《条例》明确中国公民、组织可以就执行或协助执行外国不当域外管辖措施侵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起诉,省级以上政府有关部门将提供指导和服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为中国公民、组织应对外国不当域外管辖提供指导和服务。行业协会商会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发挥行业自律和协调作用,为会员提供市场拓展、权益保护、纠纷处理等方面的服务。

“《条例》有机结合阻断规则、豁免制度、反制措施、损害赔偿请求等制度,构建了我国反外国不当域外管辖制度,为维护国家和人民利益提供了有力的法治保障。”西南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兼职教授叶研指出,《条例》的出台,不仅是我国涉外法治体系建设的重要里程碑,更是中国在全球治理格局深刻调整时期做出的积极法律贡献。

《条例》同时规定,拒不执行或者规避执行反制和限制措施,或者违反禁执令的,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责令改正,禁止或者限制其从事政府采购、招标投标以及有关货物、技术的进出口或者国际服务贸易等活动,处以罚款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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