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11月27日,我曾推出一篇名为《“浙江第一环保大案”再起波澜,首席科学家涉嫌造假当事人报警》的文章,讲述了浙江嘉业化工有限公司股东王光祥、徐媚、徐鸣,向北京警方刑事控告生态环境部环境规划院的首席科学家於方等六人的专家团队,在一起因股权纠纷引发的污染环境案中出具的鉴定意见和评估报告有多处造假和程序违法,涉嫌“伪证罪”和“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现在该案有了新消息:北京警方不予立案,并给当事人之一王光祥下达了《不予立案通知书》。
一个民营企业家为何控告首席科学家於方等6人?这事还要从9年前说起。
一、第一环保大案背后的“首席科学家”
2020年12月17日,绍兴民营企业家王光祥因2017年的一起由股权纠纷引发的污染环境案被判刑,同时嘉业化工还承担了5100多万元的环境损害赔偿费和地下水修复费等。而这起号称浙江第一环保大案的核心证据《浙江嘉业化工有限公司 1625㎡ 污水池及周边地块初步环境调查与损害评估报告》《浙江嘉业化工有限公司污水池废水、底泥、地下水样品有毒物质鉴定意见》《浙江嘉业化工有限公司污水池及周边地块环境补充调查与损害评估报告补充评估报告》出自于生态环境部环境规划院首席科学家於方、中心副主任齐霁及张志宏、王闯、徐伟攀、王膑等六人之手,共收取费用172.13万余元。
王光祥、徐媚、徐鸣提供了详实的证据,证明上述三份报告存在多处造假和严重的程序违法,具体如下:
1.偷换鉴定事项,给办案机关编造证据预留操作空间
2018年4月1日,环规院与绍兴市柯桥区环境监察大队签订了一份对嘉业化工污水池废水的危害性进行鉴定的合同,但环规院却偷换成了对废水、底泥、地下水中是否含有有毒物质的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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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规院与绍兴市柯桥区环境监察大队签订的合同。
王光祥等三位股东认为,此举完全是为了配合办案机关构陷王光祥,给后续的篡改鉴定结论预留操作空间。因依据嘉业化工废水没有超标的实际情况,其结论只能是“无危害性”,此结论无操作空间,反而证明王光祥无罪,自然也没有三年八个月的牢狱之灾。
事实证明,办案机关后续确实是在原结论“1.2-二氯苯、1.4-二氯苯为有毒物质”的基础上加工成“池水中含有1.2-二氯苯、1.4-二氯苯,为有毒物质”。把“含有有毒物质”与“有毒物质”这两个本质不同的法律概念进行混淆,将“池水中含有1.2-二氯苯、1.4-二氯苯为有毒物质”直接等同于排放“有毒物质”,并据此对嘉业化工和王光祥启动刑事立案和作出刑事判决。
2.伪造基线数据、虚构环境损害事实
於方等人为了“做实”嘉业化工环境损害事实,在基线上大做文章,一是以农用地标准来对标化工用地进行降维打击;二是在计算污染浓度过程中故意遗漏“平均”二字,将“污染物浓度”与“污染物平均浓度”这两种截然不同的概念进行混淆;三是以检出限的1/2作为基线对照点(检出限,指的是污染物的含量依据现有的设备和技术能检出的最小限值,换言之,小于该限值是检不出来了)。如此毫无底线的操作,即使纯净水也难逃超标的命运。
3.伪造地下水使用功能,应启动而未启动地下水风险评估程序
地下水功能在环境损害评估中直接决定评估方法、修复目标和修复费用,地下水功能错误,那么评估结果必定错误。嘉业化工所在区域地下水无使用功能,也无开采利用计划,然而在评估报告中却变成了工业和农业用水。绍兴市生态环境局柯桥分局王翀煜副局长曾口头声明,该局未向环规院提供过地下水为“工业和农业用水”的证明文件。於方等人作为专业人士,难道不知道他们偷换概念,将给王光祥和嘉业化工带来什么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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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地生态局出具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显示,“嘉业化工所在区域地下水无使用功能,也无开采利用计划。”
地下水需要修复的先决条件是地下水健康风险不可接受,风险是否可接受是通过风险评估程序的结果来评判的。然而,於方等居然越过如此重要的评估环节,就得出了地下水需要修复的错误结论,评估程序显然违法。
二、首席科学家缘何犯如此低级错误?
环规院肩负着国家和地区生态环境评估与管理制度、政策和规划研究,也是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标准、规范的起草人之一,作为该机构首席科学家和中心副主任领衔的评估团队,出现如此重大低级的错误,完全可以排除因工作疏忽或者业务生疏的原因。
根据受访人提供的材料证明,该团队成员张志宏自2018年3月28日作为技术支持方参加了当地环保、公安牵头召开的嘉业化工应急处置协调会,说明张志宏自该案开始侦查即已介入,在王光祥被检察院移送法院起诉期间及一审判决后,环规院还二次向柯桥区检察院补充了材料,以及后续张志宏的两次出庭作证,说明该团队自始至终知晓其出具的鉴定意见和评估报告是作为刑事证据使用,且事实上已在嘉业化工刑事案和民事案中作为核心证据使用。
受访人从环规院提供的职称证明中,发现於方的研究专业为“环境工程和环境经济”、齐霁为“环境损害赔偿评估”、 张志宏为“环境工程”、徐伟攀为“环境科学”。於方、齐霁等明知自身无司法鉴定资质,更不具有有毒物质鉴定的专业能力,甚至连一个最基本的执业证书(上岗证)都没有,仍违法出具鉴定意见和评估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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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规院提供的於方等人的职称证明。
上述事实证明,於方等人作为顶级专家,在鉴定评估活动中,屡次犯低级错误。背后的原因是什么?相信读者诸君有自己的判断。
三、一波三折的刑事控告经过
2025年11月3日,王光祥、徐媚、徐鸣向北京市公安局石景山分局提交《刑事控告书》及相关证据材料,控告环规院的张志宏、於方、齐霁、徐伟攀、王膑、王闯等六人涉嫌“伪证罪、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并请求依法立案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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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光祥、徐媚、徐鸣向警方提交的《刑事控告书》。
同年11月17日,北京市公安局石景山分局民警在苹果园派出所对王光祥制作了询问笔录,王光祥当场提交了关于基线问题的补充材料。次日(2025年11月18日),石景山分局正式受理本案,并出具受案回执(文号:京公石(苹)受案字〔2025〕50272号)。
2025年12月16日,警方以“没有犯罪事实”为由作出《不予立案通知书》(文号:京公石不立字〔2025〕50259号)。
2025 年 12 月 20 日,王光祥、徐媚、徐鸣向北京市公安局提交刑事复议申请书,并于2026年1月21日提交了补充说明。
2026年2月27日,北京市公安局石景山分局又以“原不予立案决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据准确”为由,作出《刑事复议决定书》(文号:京公石刑复字〔2026〕50004号),维持原不予立案决定。
四、办案程序是否违法?
2025年11月3日王光祥等人提交的刑事控告书,清清楚楚的写到控告人为王光祥、徐媚、徐鸣,但警方自始至终未向徐媚、徐鸣了解案情、制作笔录,亦未依法向二人送达《受案回执》《不予立案通知书》《延期通知书》等多份法律文书。后经书面和电话特别提醒,但警方对上述行为不予纠正,依然未依法将上述法律文书以及后续出具的《刑事复议决定书》告知徐媚、徐鸣,这明显违反《公安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一条:“公安机关接受案件时,应当制作受案登记表和受案回执,并将受案回执交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无法取得联系或者拒绝接受回执的,应当在回执中注明。”第一百七十八条:“对有控告人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并在三日以内送达控告人。”的规定。
王光祥等三人向警方刑事控告於方等六人涉嫌“伪证罪”和“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但警方出具的全部法律文书《受案回执》《不予立案通知书》《延期通知书》《刑事复议决定书》中均只有伪证罪,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却莫名失踪。到底是警方压根没有对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的相关线索开展调查,还是有其他原因,至今仍是个谜。
五、警方不立案,当事人严重不服
王光祥等人认为,作为国家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标准、规范的起草单位以及首席科学家於方和中心副主任齐霁领衔的鉴定评估专家团队,不但偷换鉴定事项,而且在明知自身无司法鉴定资质以及不具备有毒物质鉴定的专业能力的情况下,仍违法出具《浙江嘉业化工有限公司污水池废水、底泥、地下水样品有毒物质鉴定意见》。
在环境损害评估中,伪造地下水使用功能,伪造基线数据,编造地下水恢复技术方案,故意略过地下水健康风险评估环节,援引相关标准时故意遗漏关键内容等,完全可以排除系业务生疏或工作疏忽的原因,而是具有明显的违法故意,故意出具虚假鉴定材料,意图陷害王光祥,帮助有关方获取非法利益,王光祥因此被判刑,嘉业化工也因此承担了5100余万元的环境修复等费用,企业的排污指标被拍卖,股权转让合同被撤销,还额外支付对方利息5500多万元,嘉业化工因此停产9年多……毫不夸张的说,遭此如此严重的后果,和於方等人有莫大关系。
王光祥、徐媚、徐鸣认为,鉴于环规院鉴定和评估活动中的所作所为,完全符合伪证罪和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的立案条件。根据违法所得的数额和造成的后果,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目前,王光祥、徐媚、徐鸣三人已依法向北京市公安局提起刑事复核,现正在等待复核结果,笔者将继续关注。
此事件将走向何方?目前一切皆有可能。只是首席科学家和他的团队,跟一个民营企业家隔空发生这么多的恩怨,实在令人唏嘘。希望警方彻底调查此事件,所有的谜团都能解开,给当事人和公众一个令人信服的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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