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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安全生产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26年6月1日起施行,标志着我市安全生产领域立法迈出了最为重要的一步,对实现安全生产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要的意义。为了让社会各界更好地了解这部法规,进一步促进《条例》的贯彻实施,4月13日,市人大常委会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对《条例》的相关情况进行介绍。
修改背景
《大连市安全生产条例》自2017年7月1日施行以来,为我市安全生产工作提供了重要的法治支撑。但近年来,安全生产工作的形势和任务不断发生变化,新发展阶段、新发展理念对我市安全生产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新情况、新问题、新风险不断涌现,亟需认真总结近十年来安全生产领域实践经验和事故教训,通过法治途径补足我市安全生产工作的短板,不断满足我市安全生产工作实际需要。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于2021年作出了修改,《辽宁省安全生产条例》于2017年后也历经三次修改,我市《条例》部分条款与上位法不一致的内容也亟待调整。为了维护国家法治统一,进一步压实政府监管责任和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切实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以高水平安全促进大连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和高质量发展,有必要对《条例》予以全面修订。
2月25日,大连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条例》,3月25日,辽宁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了《条例》。
《条例》共七章六十条,立足我市实际,全面贯彻党中央和省委、市委有关安全生产的部署要求,落实“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和安全发展理念,注重平衡好政府监管与生产经营单位发展的关系,从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社会共治、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法律责任等方面对安全生产工作作出具体规范。
成功经验上升为制度规范
我市创制性规定企业安全公告制度
为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组织领导和健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系,《条例》明确了市县两级安全生产委员会作为本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议事协调机构的法律地位及工作职责,细化了市县两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以及中央垂管部门对有关行业、领域的监管责任,并对安全生产专项资金设立及使用作出规定。为有效压紧夯实监管部门职责,《条例》要求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落实场景化全链条监督管理机制,依法编制安全生产权力和责任清单,公开并接受社会监督。为推动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向“事前预防、事中管控”转变,进一步提升风险防范水平,《条例》规定市应急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统筹推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信息化建设,强化数字化监管应用,提升数字化监管能力。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避免多头检查、重复检查,《条例》进一步明确了安全生产重点监督检查对象,并要求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跨领域、跨层级、跨部门的安全生产联合检查工作机制,合理确定安全生产检查比例和频次。
为全面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压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条例》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建立与实施、安全生产标准化和信息化建设、安全生产资金投入等方面作出详细规定,同时将我市安全生产管理成功经验上升为制度规范,创制性规定了企业安全公告制度,要求相关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开展日常安全风险辨识和事故隐患排查,并将结果在经营(作业)场所和相关网站进行安全公告。
据介绍,安全公告制度是我市安全生产工作多年来的重要创新举措,是督促高危行业领域、大中型企业等进一步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的有力措施。《条例》将安全生产监管经验再次通过地方性法规予以固化,目的是让企业安全生产状况置于“阳光之下”,促使企业进一步加强安全管控,把风险控制在隐患形成之前、把隐患消灭在事故前面,进而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补齐新兴行业安全监管短板——
剧本杀等经营单位这样筑牢安全防线
为补齐新兴行业、领域及人员密集场所安全监管短板,《条例》在省条例相关规定的基础上,对人员密集场所及剧本娱乐经营场所的安全管理责任作出具体规定,有效防范化解隐蔽性、高风险性安全隐患。《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歌舞厅、影剧院、体育场(馆)、宾馆、饭店、商(市)场、旅游景区、游乐场、网吧、酒吧、养老院、车站、码头、机场等人员密集场所,以及剧本杀、密室逃脱等剧本娱乐经营场所的经营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违法改变经营场所建筑的主体和承重结构;
(二)设置标志明显的安全出口和符合疏散要求的疏散通道,并保持畅通;
(三)按照规定配备应急广播和指挥系统、应急照明设施、消防器材,安装安全监控系统,并确保完好、有效;
(四)经营场所实际容纳的人员不得超过规定的容纳人数;
(五)有关责任人能够熟练使用应急广播和指挥系统,掌握应急救援预案的全部内容;
(六)从业人员能够熟练使用消防器材等应急装备,知晓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的位置及本岗位的应急救援职责;
(七)法律、法规的其他有关规定。
新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建设项目应进化工园区
加强危险化学品全链条、各环节安全管理,对维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国家安全具有重要意义。《条例》主要从三个方面加强监管措施的落实:
一是积极贯彻落实新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法》,明确新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建设项目应当进入化工园区,并对化工园区开展安全风险评估及应急预案的修订予以规范。
二是进一步夯实危险化学品全链条监管要求,《条例》对危险化学品全生命周期信息化管理作出规定,对政府建立危险化学品运输联合监管机制、化工园区和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加强运输车辆管理等提出明确要求。
三是在上位法框架下,结合本地特点,细化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要求,《条例》规定相关单位应当进行全面安全风险辨识与评估,建立健全分级分类管理制度,配备具有相应专业能力和工作经验的人员负责安全管理,并对危险化学品的购买、储存、使用、处置等活动进行全流程监管。
织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网络
应急救援是防范事故灾难,减少事故损失的关键环节,是安全生产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为此,《条例》明确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预警和应急救援体系,规定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生产规模较小的应当指定兼职应急救援人员。
为有效做好生产安全事故处置,《条例》强化了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及部门负责人的事故处置责任,并规定市县两级应急救援队伍和企业应急救援队伍、社会救援组织应当接受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和安排,迅速参加事故抢险。为加强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置工作,《条例》对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开展事故调查方式、事故发生单位落实整改、监管部门加强监督检查作出规定,并对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市人民政府应当将生产安全事故应对处置情况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作出了规范。
半岛晨报、39度视频记者苏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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