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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9月,40多岁的汪某从日本飞抵北京首都国际机场。她带着2大1小3个行李箱,还有一个手提包和2袋免税品,因行李数量明显偏多,立刻引起海关工作人员的警觉。
经过工作人员开箱检查,两个大行李箱中全部装着大量封面标注“十八禁”、内容露骨的漫画书籍。经清点与专业鉴定,涉案书刊中244本被认定为淫秽物品。最终被法院以走私淫秽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我是北京来硕律师事务所李肖峰律师,今天从定罪、量刑角度为大家拆解这起走私淫秽物品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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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以牟利或者传播为目的,走私淫秽的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书刊或者其他淫秽物品的,构成走私淫秽物品罪。
《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以牟利或者传播为目的,走私淫秽物品,达到下列数量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较轻”:
(一)走私淫秽录像带、影碟五十盘(张)以上不满一百盘(张)的;
(二)走私淫秽录音带、音碟一百盘(张)以上不满二百盘(张)的;
(三)走私淫秽扑克、书刊、画册一百副(册)以上不满二百副(册)的;
(四)走私淫秽照片、画片五百张以上不满一千张的;
(五)走私其他淫秽物品相当于上述数量的。
本案中,汪某的行为符合走私淫秽物品罪的构成要件。
主观上以牟利为目的。汪某并非自用,而是以赚取代购费为目的。客观上实施了走私行为。汪某携带大量淫秽书刊入境,选择“无申报通道”,属于逃避海关监管。
对象是淫秽物品。经专业鉴定,涉案漫画被认定为淫秽物品,所谓淫秽物品是指具体描绘性行为或者露骨宣扬色情的诲淫性物品。
数量达到追诉标准。从上述司法解释中可以看到走私淫秽书刊100册以上即达到刑事立案追诉标准,数量越高,量刑越重,汪某的244本远超100册门槛。如果数量在100册以下,可能仅面临行政处罚(没收、罚款等),但一旦超过100册,就跨过了从行政违法到刑事犯罪的门槛。
很多人觉得一年六个月缓刑似乎偏轻,但这里有三个关键法律因素:
罪名本身的量刑档次是“情节较轻”。 根据《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走私淫秽物品罪分为三档: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一般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司法解释明确,走私淫秽书刊100册以上至500册以下的,属于“情节较轻”。汪某携带244本,法定刑就是三年以下。
认罪认罚是从宽的重要依据。汪某在庭审中自愿认罪悔罪,称其误以为该行为仅会被处以罚款或没收货物。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下,被告人可以获得量刑减让。
符合缓刑的适用条件。汪某系初犯、偶犯,认罪悔罪态度好,社会危险性较低,符合《刑法》第七十二条关于宣告缓刑的条件。
这起案件给所有人的最大警示是,法律不会因为“我不知道”就网开一面。在“人肉代购”“跨境带货”风行的今天,每一个从事代购的人都应当了解:哪些东西能带,哪些东西不能带;能带的,数量限制是多少;不能带的,带多少都可能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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