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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了!长春此地将被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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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长春日报4月10日消息,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政府发布关于龙洋地块(北人民大街以西、规划丙二十一路以北)项目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详情如下: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政府关于龙洋地块

(北人民大街以西、规划丙二十一路以北)

项目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


长宽府发〔2026〕3号

为了公共利益需要,依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吉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和《长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长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办法》,宽城区人民政府决定对龙洋地块(北人民大街以西、规划丙二十一路以北)项目范围内的房屋实施征收,现将房屋征收决定的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东起北人民大街、西至规划永盛路、南起规划丙二十一路、北至北环城路四至范围内的长国用(2008)第030011705号及长国用(2008)第030011711号 《国有土地使用证》上的地上建筑物及附属物(以实际征收物量为准)。

二、征收主体: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政府。

三、征收部门:

长春市宽城区房屋征收工作管理办公室。

四、征收实施单位:

长春市宽城区房屋征收经办中心。

五、征收实施时间:

自本决定公告之日起实施。

六、签约期限:

2026年4月9日至2026年4月19日。

七、搬迁期限:

2026年4月9日至2026年4月19日。

八、其他事项:

本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附件:《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政府关于确定区龙洋地块 (北人民大街以西、规划丙二十一路以北) 项目征收补偿方案》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政府

2026年4月9日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政府关于龙洋地块

(北人民大街以西、规划丙二十一路以北)

项目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


长宽府发 〔2026〕4号

为了公共利益需要,依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吉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和《长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长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办法》,宽城区人民政府决定对龙洋地块(北人民大街以西、规划丙二十一路以北)项目范围内的房屋实施征收,现将房屋征收决定的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东起北人民大街、西至规划永盛路、南起规划丙二十一路、北至北环城路四至范围内的长国用(2008)第030011705号及长国用(2008)第030011711号《国有土地使用证》上的地上建筑物及附属物 (以实际征收物量为准)。

二、征收主体: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政府。

三、征收部门:

长春市宽城区房屋征收工作管理办公室。

四、征收实施单位:

长春市宽城区房屋征收经办中心。

五、征收实施时间:

自本决定公告之日起实施。

六、签约期限:

2026年4月9日至2026年4月19日。

七、搬迁期限:

2026年4月9日至2026年4月19日。

八、权利告知:

房屋征收部门对被征收人依法给予补偿,被征收人应当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在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被征收房屋所有人不明确的,宽城区人民政府将依法做出补偿决定,并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不搬迁的,由宽城区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被征收人如对本决定不服的,可在本决定公布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长春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九、办公地点:

现场办公,办公电话:0431-81171551。

特此公告。

附件:《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政府关于确定区龙洋地块(北人民大街以西、规划丙二十一路以北)项目征收补偿方案》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政府

2026年4月9日

来源:长春日报

编辑:张瑜
初审:张瑜
复审:李冲
终审:王继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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