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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凌:法学如何切入政治经济学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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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3月5日下午,北京大学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院第二十期邀访学者交流会上,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胡凌老师以“架构·生产·规则——法学如何切入政治经济学问题”为题,从政治经济学视角出发,探讨了新型生产方式与作为上层建筑的法律之间的深层互动关系。本文梳理讲座内容,为理解互联网时代的法律变迁,提供一条回到生产现场的理论进路。

来源 | 雅理读书

作者 | 胡凌,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架构·生产·规则:

法学如何切入政治经济学问题

胡凌

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摘要

法学界通常聚焦的规则和法条之外,互联网作为生产机制如何影响社会利益、权力动态和文化变迁同样关键。本次讲座中,胡凌老师以互联网平台“非法兴起”为例,指出其不仅改变了传统的生产方式,还带来了新的商业模式和价值创造过程,这对法律提出了新的挑战。对此,引入政治经济学分析可以在平台经济、数据权属、劳动关系和人工智能等议题上开辟新的进路,从而得以从具体制度的角度理解新生产方式如何被吸纳到现有制度,在宪法层面上保持和过往实践的连续性。基于此,胡凌教授也对当前法律制度和监管框架提出了反思与建议,并呼吁进行更广泛的跨学科研究,以全面理解互联网技术对社会结构和法律原则的根本性影响。

一、法律规则与生产过程

讲座伊始,胡凌老师首先分享了自己选择本次讨论主题的心得,指出互联网法的研究伴随信息技术的高速发展,许多理论问题在本质上都与实践紧密相连。本次讲座即基于他过去出版的《数字架构与法律》《合作的互联网》等研究。胡凌老师认为,互联网本质是一个生产过程,如各类APP的内容为用户基于各种动机的驱使而上传。虽然每个个体上传的内容可能看似微小且价值较低,但整体构成了一个松散而有价值的生产过程。互联网时代的生产过程和传统工业生产(如书籍出版)存在区别,这体现为其形式更为松散和碎片化,不再受制于传统的流程化和标准化模式。而生产过程和市场偏好之间存在互动,如碎片化内容生产下,传统的长句和整体性的展示方式已经不再被人们接受。同时,互联网上的任何用户都可以轻松创建和发布内容,即同侪生产(peer production)打破了过去需要通过出版社等中介的流程化生产方式。

法律规则和生产过程有着密切的联系。在这种新型生产过程中,法律扮演着维护特权地位和既得利益的角色。它通过制定规则,来规定所有参与生产活动的人都必须遵循的标准,从而确保价值创造过程符合既定规则,这些规则也构成了法律制度的基础。胡凌教授指出,当前法律学科研究对生产过程及其背后的深层次问题关注较少。多数法律研究者不太关注生产过程及其深层次的社会利益推手等问题,而更多把规则作为既定前提加以应用、解读,导致这一议题在传统法学研究中处于边缘地位。从生产视角来看,法律的理解和适用过程实际上是在规则制定背后的生产过程这个大背景下展开的。因此生产过程对于互联网法而言是不可忽视的重要议题。

互联网技术发展对法律存在许多影响,如数据权益、算法使用争议等。其本质是生产模式变革导致社会利益结构的变化和冲突,需要法律加以回应。在互联网语境下,这意味着技术的发展改变了生产模式,而创造出新的价值,从而需要国家法律来确保这种合法性和保护相关权益。例如,AI领域的数据蒸馏争议,部分反映了利益冲突源于生产方式变迁,而法律规则是在解决这些冲突中产生的。

胡凌老师从回顾自己的研究历程出发,进一步梳理了此类讨论的演进。其早期研究主要关注利益冲突的角度,集中讨论规则出现的原因,认为利益冲突源于生产方式的变迁。这一解释不仅呼应了中国近二十年的实践经验,当下在面对秩序和规则的变化时,这种讨论应有更大的生命力。生产方式变迁的过程在社会学中也存在许多研究,即将平台的流动劳动力管理与过去的工厂管理模式进行对比。


胡凌:《数字架构与法律:互联网的控制与生产机制》,北京大学出版社2024年版。

贾开,胡凌:《合作的互联网》,商务印书馆2024年版。


二、中国语境下的应用:

“非法兴起”分析

接下来,讲座回顾了这一生产方式变迁的过程。胡凌老师提出,互联网在中国从引入到发展的二十五年历史,是一部“非法兴起”的历史,这并非是指简单地违反现有法律规则,而更主要体现在互联网作为一种新型生产方式,不断连接线上与线下各类生产性资源,并在社会范围内调动匹配,从而产生创造性地有效利用资源的新方法,并对既有行业利益格局和秩序产生破坏性影响。

“非法兴起”源于文化产业,后扩展到所有产业。互联网经济的实质是通过信息分析将各类生产要素更加精确地匹配,在更大社会范围内实现优化配置。新经济因建立新的生产和分发渠道,和传统经济发生利益冲突,反映在法律上体现为侵权、盗版、对既有规制规则提出挑战。传统规则某种程度上反映了工业经济生产方式,而互联网经济要求新规则承认其合法性,并解决利益冲突。因此,“非法兴起”不是单纯的违法,而是在更高层面对低生产力规则进行挑战。

“非法兴起”包含三个阶段:第一阶段,网站为吸引用户在短时间内集聚大量免费内容。这一阶段的互联网看上去和传统媒体模式类似,都采用了免费内容加广告的营利模式,同时伴随着针对传统文化工业的盗版猖獗。第二阶段,随着中国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获取免费内容需要更多的正版投入,为节约成本,互联网企业转向了大量用户,鼓励他们为互联网生产,即免费劳动。第三阶段,随着移动互联网迅速取代台式机时代的网络,互联网地位牢固确立,开始从信息分享平台转向金融、人力、实物的连接和分享,挑战更多行业,也在更大范围调配体制内和体制外资源,从而发生利益冲突。

对于这一过程的理解,“追溯法律规则产生过程”视角和一般法律研究存在许多区别,而前者恰恰弥补了后者的掣肘之处。一般法律研究倾向于使用专业术语,以高度确定的语言来描述数据的“归属”和“控制”。然而这一过程中数据实际上只是分散的信息,而最终产品的价值也需要结合多个环节进行评估。例如,网上的视频不仅包含创作者的劳动和想法,也使用了平台技术模板进行AI润色,而其影响力又受到流量推送的影响,故其价值的评估上就会存在平台、用户之间的立场差异——平台可能会提出某种约定,而生产者则可能认为他们创造的价值应当得到回报。因此,研究法律规则的产生过程,需要围绕着这些点点滴滴的劳动和创造变化,以及看似无价值的东西如何被转化为有价值的东西,这个过程是怎样的,最终规则是如何落地的。

“非法兴起”这一逐渐被接受的政治经济概念的理论意义在于,从生产的角度理解法律如何被要求适应普遍的代表先进生产力的生产方式,并保护其背后的利益关系。在当时表面看上去是某种“非法”的侵权行为,在实质上反而体现了先进生产力,进而要求法律对这种非法模式加以承认和保护。“非法兴起”1.0发生在商业互联网扩散的前十余年中,出现了大量针对文化产业的侵权和盗版,萌生了新型生产方式和服务模式。“非法兴起”2.0则对外继续按照1.0的逻辑进一步扩大整个新经济的范围,使赛博空间覆盖物理世界,继续吸纳争夺资源,开发新服务,这体现了新经济和传统工业经济的关系:对内则开始确认一种更为稳固的“架构”空间性权利,稳定生产秩序,从而最终确立新型生产关系的存在基础,这体现了新经济内部平台之间、平台与用户之间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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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数字架构的含义与形成

“架构”在狭义上指的是建筑的意思,但在胡凌老师的《数字架构与法律》一书中具有更广泛的含义,指设计者构建的空间或结构。在互联网法律语境下,它隐喻了平台设计者通过代码(code)来设定了一系列法律规则,这些规则在用户使用产品或服务时会被内化,并且往往不易被察觉或修改。“code”既可以指代程序员编写的程序代码,也可以指代法典。这一词汇暗喻平台所设计的诸多要素实质上构成了法律,只不过这些法律是私人领域的,例如用户往往无法更改应用程序和用户协议。如此,这一概念阐述了网络空间法律通过硬核机制设计技术预先设定好的道理。原先法律提供避税等选择,而网络空间中,用户似乎无需选择,实际上也没有其他选择。

然而,处理除了规制和约束行为的结构之外,代码是否还有其他意义?一方面,互联网是一种生产工具,虽然起初人们参与可能出于自愿,但许多人不可避免地被卷入其中。这与现实情形相吻合:一开始互联网行业的发展过程是一个增值过程,其价值源自众人的贡献。然而,如今流量是让内容为大众看到的前提,其要求用户必须按照平台内容进行生产。而随着内容生产者的竞争,为了博取流量,用户需要付出大量的劳动。

此外,英文学界对于互联网的另一个研究脉络是,互联网是一种生产机制,而传统法律研仅关心规则的制定。一旦规则确立,它便解释网络行为的合法性或非法性,以及行为是否构成侵权等细节。这里有一个更加宏大的法律问题被忽视了:这套生产机制能否稳定下来,而这一问题关系到国内互联网平台的生死存亡。

“非法兴起””一词概述了互联网生产方式改变的过程,并指出了新的生产方式和传统生产方式竞争所有资源(含劳动力资源)的现象。在法律语境中,与法律直接相关的是盗版行为,盗版看似侵犯了著作权和知识产权,但从生产方式转变的角度来看,盗版资源正是当前中国互联网形成的基础。而这一现象也正在当前的AI议题下重现,如当年Google Books扫描盗版书和当前大模型扫书搭建语料库。胡凌老师指出,从历史的角度来看,这种生产方式的转变必须基于对传统行业的低成本侵犯或利用,否则无法顺利或迅速地切换到新的行业。但“非法兴起”也意味着平台必须在某个节点抛弃盗版,以避免后来者故技重施——平台终将诉诸法律保护以获得正版化的地位,从而打击其他盗版者。这一过程,恰恰是理解法律实质的极佳切入口。

平台通过用户协议、账号追踪、AI评价等构建稳定生产流程,从而逐渐让规则稳定下来,形成数据驱动的基础设施。胡凌老师认为,随着AI技术兴起,以上理论可能受到挑战。例如,“豆包手机”读屏功能被微信屏蔽。微信明确表示,即使用户同意也不允许这种行为,因为这侵犯了其领地,构成了信息安全或不正当竞争问题。在大模型技术出现之前,大厂就已经存在流量池保护规则,旨在防止其他生态系统或竞争对手窃取或吸引用户,而微信此举看似也是同样逻辑的延续。鉴于这一规则已经在2020年前后稳定下来,AI是否足以对这一传统生产方式进行冲击,还有进一步观察的必要。



四、数据要素确权的两种进路

胡凌老师还讨论了生产方式本身日趋稳定后的其他问题,如财产权利和数据的关系。传统研究进路的设问是“数据归谁所有”,而生产方式的进路则是“平台希望数据归谁所有”。数字财产/资产具有有限的流动性、排他调配使用、集合性权益三类特征,而其确权存在两条进路。民法一直关注要素财产权,传统财产法能够起到竞争法功能。但不正当竞争法和刑法关注架构财产权:外挂、爬虫、计算机系统;而竞争法也起到弹性的财产法功能,满足了架构扩展的需求。民法维度的要素财产权希望为数据确权定价,认为只有确定数据初始产权,才能确保有效有序交易。而架构财产权希望承认集合性数据权利(commons),降低架构内部数据要素确权的社会成本,在一个架构内部只要确保安全流动就不太需要边界。

平台本身的需求是让数据为自己所用产生价值,这也是规则设计时不可小觑的力量。个体用户数据往往价值较低,而平台实际上创造了一种集合性的价值,即个人数据的汇总被认为极具价值。因此,平台需要依赖于通过算法来匹配、推送流量的生产方式,帮助用户找到他们想要的东西。胡凌老师探讨了这种生产方式对数据的态度——数据需要流动,且不需要个体的控制力。



五、信息宪制与劳动

胡凌老师还关联到更为广泛的信息宪制问题。宪法的核心是坚持社会主义制度,代表先进生产力,推动各类生产要素持续流动。其中,流动性不是目的,创造生产力才是。如果宪法代表先进生产力方向,则存在如何适应调试的问题。2004年至今的宪法修订中,基本经济制度没有变化,需要从具体制度的角度理解新生产方式如何被吸纳到现有制度,并保持和过去的连续性。

过去生产方式的变化对于宪法的挑战在于三点:信息技术推动各类生产要素的流动性,增加交易机会,降低成本,增加社会总价值,但会产生三种负外部性:(1)生产要素脱离传统产业组织,发生利益冲突,(2)平台之上的生产可能会带来无序混乱,(3)价值生产分散碎片化,难以积累。

围绕互联网展开的新型组织和渠道才使得数字生产变得有序和可预测,也是产生新型法律问题的根源。胡凌老师指出,我们应关注那些逐渐被新生产方式“捕捉”到的流动和灵活劳动行为,它们进入了某种松散灵活却具有强大控制力的生产过程。同时,过去二十余年间上层建筑如何推动新型生产方式的变化已经形成了一些基本逻辑,使用这些逻辑可以用于讨论更多新问题,而且这些逻辑还可以追溯到更早的社会主义建设实践中,包括整合、合作、互助,重新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重新发掘这些基本价值,观察制度如何演进。

对此,胡凌老师将平台劳动分为两类,其一是以体力劳动为主的劳动密集型平台,其用工性质和部分传统服务行业十分接近(如家政、交通运输、配送等),其劳动过程更多强调本地化的层级式管理和稳定的劳动秩序。在这类平台模式下,相当多的体力工作是可以计件核算的重复性劳动,可替代性更强(无论是被其他人还是机器),尽管劳动者存在一定流动性,但平台缺乏多元的工作岗位,导致平台间而非平台内的流动较强。更进一步说,这类平台相对而言是现有相关服务行业市场化不充分的有益补充,在经济下行期间通过零工多少也能保证一定收入。

另一类类平台则聚焦于以虚拟内容服务为核心的“非物质劳动”,更强调数字内容和创作,其劳动文化也更倾向于非金钱性的分享和礼物经济(如直播、电竞、视频、网文等),其服务本身并非功能性的,也就不太可能伴随经济下行而有太大波动。这类平台模式主要依靠大众进行碎片化的跨地域参与创作,不太需要稳定的劳动组织进行协调,其劳动成果往往是创造性的,收入难以量化,也就不太容易被取代(即使是虚拟人产业,基本上都还依赖真人劳动),但容易形成富者愈富的情况,因此数字平台会在区分劳动者的基础上投入更多流量和其他资源给头部生产者,同时也采取更多手段防止其随意跳槽。


电影《逆行人生》(2024)


六、平台发包

“非法兴起”中,政府与平台权力的界限,也是一个非常有价值的议题。胡凌老师认为,政府的互联网治理模式属于“平台发包制”,即意识形态安全方面管控严格,但经济领域向平台放权。事实上,分包已成为我国治理的常态。许多事情,包括单位事务,首先需要由相关方自行解决。只有当内部无法解决时,才会寻求外部帮助,比如报警。平台治理行为和权力划分根据平台激励程度可以按下图分类:

平台横向竞争程度高

平台横向竞争程度低

政府纵向发包程度高

II.言论内容、网络安全、个人信息保护、算法、电信诈骗、游戏、新业务市场准入

I.打假、网暴、市场秩序、未成年人保护、消费者保护、新就业形态劳动保护

政府纵向发包程度低

III.物理、市场基础设施、政务设施(金融、认证、媒体等)

IV.公用事业

综上,平台经济的政府治理模式类似改革开放后“政治集中、经济放权”。未来可以继续关注平台中的市场机制在何种程度上仍然适用、是否出现了非市场行为。


七、结语

如果说非法兴起1.0确认了新经济的合法性,那么2.0阶段更进一步地展示出非法状态如何被吸纳入数字经济正常的生产秩序当中去。互联网的发展需要非法兴起,这是一种打破既得利益、成就新竞争者的做法。新阶段的非法兴起不断存在于物联网、AI和更多破坏性场景中。

非法兴起的法律经验是,为促进经济增长,需要降低对产权的清晰划分及保护,不断将财产规则转为责任规则,避免成本高昂的授权和谈判过程,降低交易成本。但我们也应当思考,这类过程究竟应当是常态还是例外?在2.0阶段,法院在保护措施上有所转变,即在努力维持新的生产方式的同时保持资源使用权的合法性,帮助形成了若干愈加封闭的有边界的公共资源池。

非法兴起不会停息。因为互联网原初架构是开放的,除非停止使用诸如万维网协议一类的传输协议,否则创新者永远有动力和手段进行非法兴起,这在技术上不仅无法阻止,也是互联网不断竞争和发展的逻辑与源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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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 王睿

审核人员 | 张文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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