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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化创业板改革首批配套业务规则公开征求意见 增设第四套上市标准;建立首次公开发行预先审阅机制;新增约定限售方式,提高中小盘股战略配售比例;推出做市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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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时报记者 吴少龙

4月10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关于深化创业板改革 更好服务新质生产力发展的意见》,深交所同日就首批4项配套业务规则公开征求意见,覆盖发行上市、发行承销、交易等关键环节,着力提升创业板对新兴产业、未来产业的包容性与服务效能,为优质创新企业提供更精准的支持。

本次征求意见包括修订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交易规则、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以及制定预先审阅业务指引。征求意见期间,深交所将通过网络征集、召开座谈会等多种形式,广泛听取意见建议,充分研究论证,进一步修改完善业务规则,履行相关程序后发布实施。其他配套规则也在研究制定修订中,将尽快向市场发布。

优化上市标准体系

拓宽优质创新企业准入通道

支持优质创新企业发展,首要任务是要打通更具包容性的上市准入通道。此次改革最具标志性的举措,便是增设第四套上市标准,精准对接新兴产业、未来产业领域优质创新创业企业的成长特征,构建起更贴合创新规律、更具市场弹性的多元准入体系,让更多拥有核心技术、具备高成长潜力、坚守实业创新的优质企业,能够借助资本市场实现跨越式发展。

新修订的创业板上市规则,立足创新企业轻资产、重研发、成长快、盈利周期长的特点,为优质创新企业量身定制两类差异化上市条件,形成“成长导向”与“研发导向”双轨并行的标准框架。

第一类情形“预计市值不低于30亿元,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2亿元,最近三年营业收入复合增长率不低于30%”,采用“预计市值+营业收入+营业收入复合增长率”组合,引入收入增长指标,突出成长性,旨在适应其成长速度快、市值相对较低的特点;第二类情形“预计市值不低于40亿元,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2亿元,最近三年累计研发投入不低于1亿元且占累计营业收入的比例不低于15%”,采用“预计市值+营业收入+研发投入”组合,引入体现创新性的研发投入指标,旨在适应其创新能力突出、收入起点较低的特点。

数据显示,创业板有近1400家上市公司,其中高新技术企业占比超九成,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占比超七成。增设第四套标准后,创业板上市标准体系覆盖面更广,包容性更强,市场吸引力将进一步提升。

南开大学金融学教授田利辉接受证券时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增设第四套上市标准,其精髓在于引入“成长性”和“创新性”两把新尺子,精准覆盖了高研发投入、短期不盈利但潜力巨大的创新企业,让创业板真正适配新质生产力的发展需求。此举将估值权交还市场,为长周期优质创新企业赢得资本耐心,实质上是资本市场服务新质生产力的核心基础设施重构。

建立预先审阅机制

守护优质创新企业核心利益

优质创新企业的核心竞争力,蕴藏于核心技术、商业秘密、业务模式与上市规划之中。为强化对优质创新企业的信息与技术安全保护,借鉴境内外实践经验,深交所制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引第9号——预先审阅》,明确发行人因过早披露业务技术信息、上市计划可能对企业生产经营等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确有必要的,可以在正式申报前申请预先审阅。

具体安排包括:一是明确审阅程序。发行人申请预先审阅应当参照正式申报要求提交申请文件,深交所参照正式审核要求,开展预先审阅工作并形成审阅意见。审阅意见不构成对发行人是否符合板块定位、发行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的预先确认。二是明确信息披露要求。预先审阅阶段,申请文件、审阅过程、结果等不对外公开。正式受理后,发行人需要一并对外披露预先审阅阶段问询、回复文件。三是明确程序衔接。正式审核阶段,深交所严格按照现有规则开展审核工作,不会降低审核标准。如发行人申请文件已经按照预先审阅的问询及回复更新,且未发生影响发行上市条件或者信息披露要求的新增事项,深交所可以不再提出审核问询。

需要说明的是,申请预先审阅的发行人和中介机构同样接受深交所自律监管,违反规定的,深交所可以终止预先审阅程序,并依规采取自律监管措施或者实施纪律处分。

记者了解到,近年来,创业板涌现出一批深耕核心技术、持续加大研发投入的优质创新企业,部分企业因技术涉密性强、商业模式独特,对信息保密有着更高需求。预先审阅机制的推出,直击创新企业信息保护痛点,彰显资本市场监管服务向精准化、专业化、人性化转型的鲜明导向。市场预期,通过这一制度安排,优质创新企业可提前完善申报材料、规范信息披露,集中精力投入技术研发与市场拓展,真正实现以制度保障创新、以服务支持成长。

完善发行承销机制

引导长期资金赋能优质创新

优质创新企业普遍具有技术迭代快、估值难度大、盈利波动强等特征,对新股发行定价与资金结构提出更高要求。

针对市场各方高度关注新股发行定价机制,深交所拟修订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对网下发行配售安排和战略配售机制作进一步优化。

一方面,新增约定限售方式。发行人和承销商设定不同档位的限售比例和限售期,向锁定比例更高、锁定期限更长的投资者配售更多股份,优化新股网下发行机制,引导“长钱长投”,促进合理定价。另一方面,提高中小盘股战略配售比例。针对部分技术迭代快、估值难度大的企业,更好发挥战略投资者专业优势。对首次公开发行数量不足1亿股、1亿股以上不足4亿股的中小盘股,将其战略配售比例上限由不超过20%、30%分别调整为不超过30%和40%。发行人和承销商在比例上限范围内,可根据市场情况、发展需求等进行选择。

此外,为强化市场化约束,引导网下投资者理性报价,创业板在现行规则范围内统一执行3%的高价剔除比例。

“这套组合拳的核心指向是优化新股定价效率,让真正具备长期价值判断能力的机构获得更多份额,抑制短期套利行为,实现定价权向‘长钱’转移。”田利辉认为,资本市场的核心功能是价格发现,这一机制完善将加速形成“优质优价、劣质退市”的良性循环,为新质生产力提供精准资本定价。

升级交易制度体系

激活优质创新资产定价效能

交易制度是资本市场的“血液循环系统”,直接关系市场流动性、定价效率与运行稳定性。为增强市场内在稳定性,便利投资者交易,这次创业板改革进一步优化交易制度,深交所相应修订交易规则。

明确创业板引入做市商制度。实践表明,做市商制度有助于提高定价效率,降低交易成本,减少价格波动。深交所将通过发布业务细则、指南等方式,进一步明确做市服务申请与终止、做市商权利与义务、监督管理等安排,保障改革措施平稳落地。

田利辉指出,通过专业机构持续双向报价,有效缓解创新企业因信息不对称导致的流动性不足和价格波动。做市商既是流动性提供者,也是价格稳定器,更是价值发现者,有望进一步改善市场微观结构,降低交易成本,为创新企业提供更稳定、更高效的融资环境。

交易规则拟将创业板股票协议大宗交易调整为实时成交确认。调整前的“盘中申报、盘后成交确认”安排,存在操作时间不足、影响参与意愿等问题。这次将成交确认时间由15:00至15:30调整为9:30至11:30、13:00至15:30,有助于进一步提升协议大宗交易成交意愿,便利中长期资金入市。

扩大盘后固定价格交易品种范围。2020年8月创业板股票引入盘后固定价格交易机制,运行平稳有序。这次将盘后固定价格交易品种范围扩展至主板A股和包括创业板相关ETF在内的全部ETF,是对盘中竞价交易的有益补充,便于投资者以收盘价交易,更好满足投资者多元化的交易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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