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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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采头条
内蒙古落实政采本国产品标准及政策
本报讯 记者张舒慧 通讯员王栋报道 近日,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工业和信息化厅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落实政府采购本国产品标准及相关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推进国家关于政府采购领域高质量发展的决策部署落实,推动政策从“纸面”到“地面”。
《通知》明确,要精准界定本国产品认定标准。本国产品认定严格遵循国家规定,需满足在中国境内生产(含保税区、综合保税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境内生产组件成本占比达到国家规定比例、特定产品关键组件及工序符合相关要求等核心条件。产品需通过制造、加工或组装实现属性改变,产生新名称、新用途,简单包装、贴标、分装等不视为属性改变。医疗器械产品凭国内准字号注册证直接认定,其他产品按生产属性实质判断。在国家分产品明确组件成本占比要求前,符合“境内生产”条件的产品视同本国产品,设置3—5年政策过渡期。
《通知》提出,要规范备案及评审管理。采购人、代理机构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除《关于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声明函》(以下简称声明函)外的其他证明材料。评审环节若发现声明函内容不明确、表述不一致等问题,应及时要求供应商书面澄清补正;补正后仍不符合要求的,相关产品不得认定为本国产品。中标、成交结果公示时,需同步公开供应商提交的声明函或相关证明文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依托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云平台,实现声明函在线提交、自动核验、公开公示,简化备案流程,提升政府采购工作效率。
《通知》规定,要严格落实价格优惠政策。对符合标准的本国产品,给予20%的价格评审优惠;采购多种产品且本国产品成本占比达80%以上的,全部产品可享受同等优惠政策。各级采购单位必须在采购文件中明确优惠政策适用条件、声明要求及核验标准,保障政策落地见效。各类经营主体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平等享受本国产品支持政策,采购人、代理机构不得设置品牌注册地、所有制形式、股权结构、投资者国别等歧视性条件。
《通知》强调,要加强履约验收和内控管理。各级预算单位应当按照供应商填报的声明函,要求其对产品属性改变、组件成本占比、特定产品的关键组件、关键工序提供明确的证明材料,从而加强履约验收。对于无法提供确切证明材料,或相关证明材料与填报的声明函不一致的,应按照相关规定追究责任。各地区、各部门要将落实本国产品标准纳入本单位政府采购内控制度,加强对本国产品的履约验收工作。各级财政部门将本国产品标准实施情况纳入政府采购监督检查和年度考核重点内容,对工作推进不力、政策落实不到位的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并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
此外,《通知》还要求健全协同监管机制,提升政策执行力。财政部门负责政府采购环节标准执行的监督管理,工业和信息化等行业主管部门作好产业引导和政策宣贯工作。对提供虚假声明的供应商,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惩戒;涉及标准争议的,可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开展核实鉴定,相关工作人员需严格遵守商业秘密保密规定。各级财政部门应通过政策解读会、行业座谈会、线上培训等多种形式,面向采购人、代理机构、评审专家、供应商开展分层分类培训,重点讲解本国产品标准界定、备案流程、优惠政策、争议处理等核心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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