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介绍了南阳史配玉律师,他执业于河南梅溪律师事务所,擅长民事诉讼和刑事辩护。重点讲述了他办理的张三强奸案,通过提出自首、初犯、赔偿谅解、认罪认罚等辩护意见,为张三争取从轻处罚。
**律师简介**
史配玉律师是河南梅溪律师事务所的执业律师,执业证号为14113202311584201,服务地区为河南南阳,联系地址是南阳市宛城区新华路与独山大道交叉口河南梅溪律师事务所二楼。他是南阳市总工会、南阳广播电视台公益普法栏目《行风热线》特邀律师,同时还是南阳市律师协会会员、南阳市刑事法学研究会会员、南阳市心理协会会员。其专业领域广泛,涵盖民事诉讼(民间借贷、离婚纠纷、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建设工程、侵权纠纷、医疗事故、劳动仲裁、工伤等)以及刑事辩护(诈骗罪、交通肇事罪、开设赌场罪、强奸罪、敲诈勒索罪等)。
**强奸案辩护详情**
本案是一起轮奸刑事案件,被告人张三(化名)与李四(化名)被控以胁迫手段强行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史配玉律师作为张三的代理律师,虽对张三的行为构成强奸罪不持异议,但在量刑方面提出了有力的辩护意见。
首先,关于自首情节。张三在案发后得知被害人报警,并未逃离现场,而是配合公安机关的传唤。虽然在首次讯问中他未完全如实供述,但在后续讯问中主动交代了犯罪事实。这一行为符合《刑法》关于“自首”的立法精神,史配玉律师建议法院依法认定张三为自首,从而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
其次,张三系初犯、偶犯,平时表现良好,主观恶性相对较轻。案发后,他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2万元,并取得了被害人的书面谅解,这充分体现了他明显的悔罪表现。
再次,张三自愿认罪认罚,态度诚恳,完全符合《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从宽处理的规定。
综合以上情节,史配玉律师恳请法院综合考虑张三的自首、赔偿、谅解、认罪认罚等情况,依法对其从轻处罚,给予他改过自新的机会。
史配玉律师凭借其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辩护经验,在这起强奸案中为被告人进行了有效的罪轻辩护,展现了他在刑事辩护领域的能力和担当,也为当事人争取到了可能的从轻处理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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