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爱三个月,因彩礼、装修等分歧闹分手,男方挽回被拒后,坠楼身亡。父母悲痛之下,将女方告上法庭,索赔30万元,法院会支持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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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我是周兆成。
这起发生在乌鲁木齐的案件,近日二审宣判:驳回上诉,女方无责。
为啥?
一般而言,赔偿的前提是侵权,然而本案中,侵权四要件,一个都不具备。
首先,分手是对个人感情的正当处理,法律不予干涉。如果分个手就算违法,还有人敢谈恋爱吗?
其次,自杀事件一般是多个原因导致的,比如心理承受能力、个人生存境遇、原生家庭关系等。分手与自杀之间,不存在法律上的直接因果关系。同时,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行为应当具有预见性和约束力,自己才是生命安全的最大责任人。
再次,女方在分手过程中,并未以过激言行刺激、教唆或诱导男方自杀,不存在伤害男方的主观故意。
综上,男方的死亡结果,不属于法律上的“损害事实”。
这里有一个很重要的法理基础:道德义务不等于法律义务。
虽然男方因情感纠纷自杀,但法律不能将“情感伤害”定性为“法律过错”,否则,侵权的边界将被无限扩大,损害的是所有人的恋爱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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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有没有哪些情况,是需要担责的呢?
有。
比如之前云南有个案子,一个18岁的女孩发现男友隐瞒已婚事实,醉酒后向其表达了轻生意愿,结果男方不仅不劝阻,还恶言相向,女孩跳江溺亡。法院认为,男方行为违反公序良俗,还在女方心理脆弱时还施加精神刺激,存在过错,承担10%的赔偿责任。
再比如之前上海的案子,男方同样隐瞒已婚事实,还对女孩施加暴力控制,女方试图分手后还被纠缠,最终致其坠楼身亡。最后法院判决,男方的欺骗行为、殴打行为和刺激行为,与女方自杀存在因果关系,承担30%的责任。
简单来说,教唆或帮助自杀、明知对方有自杀倾向仍恶语刺激、存在欺骗暴力等严重过错,这些才是担责的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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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到底,法律从来不是“谁闹谁得利,谁死谁有理”。法律之所以让个人为自杀行为担责,恰恰是因为,不鼓励任何人轻易放弃生命。还是那句话,每个人都是自己生命安全的,第一责任人。
我是周兆成,做一名专业且有温度的律师,我们下期再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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