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庄志明律师
今天的文章源自纯好奇,不是羡慕嫉妒恨:
大皖新闻2024年曾报道云南省曲靖市师宗县副县长苏某飞被举报出轨,发生婚外情并致人怀孕,最终被停职检查一事,引发关注。如今,此事迎来新进展,2026年4月8日,女方当事人向记者介绍,其从纪委处获悉,苏某飞已被免职,并调至曲靖市沾益区播乐乡工作。
记者联系了播乐乡政府,工作人员表示,经了解,苏某飞确实已调至该乡,目前是正常上班。
打开“智搜”,上面信息更多更详细。
还有网友披露了这样的信息:
信息还是比较惊讶的,当然了这是网友披露,不见得就正确就符合事实,读者自行甄别思考,笔者不负责该信息权威。
公职人员生活作风问题,《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四十条明确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六)其他严重违反家庭美德、社会公德的行为。
吸食、注射毒品,组织赌博,组织、支持、参与卖淫、嫖娼、色情淫乱活动的,予以撤职或者开除。”
出轨属于“违反家庭美德、社会公德的行为”,其处分并非一刀切开除,仅是“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副县长的出轨行为算不算情节严重?
我看这个出轨还是严重的,在这个出轨游戏中,隐婚、权力,发挥了重要作用,尤其是权力,当权力用来玩弄女人,这还不严重?权力是为群众服务的,不是为群众输精的。身为副县长,在出轨时更应当把握好出轨的度,其搞出肚子了,集中体现了权力的任性,肆意妄为。
并且该出轨事件在当地、在网络上都造成了极其恶劣极其大的影响,不从重处分那是非常不公平不合理的,也是不符合民心的。人世间出轨的不鲜见,但以权力出轨还加怀孕还造成恶劣影响的,可不多。如此程度不给个开除,那政务处分法在生活作风问题上设立个开除的处分措施还有什么意义,摆设?
知名网络大V“斯图卡98”就认为应该“翘了其铁饭碗”。我赞同卡老师的观点。出轨干部“软着陆”的操作很不好,搞不好会带坏头。
在政务处分法中(包括实操),公职人员嫖娼往往是开除的,但其实,尤其是老百姓的评价中,干部玩弄女下属比嫖娼更可恶,嫖娼是拿自己的钱去嫖,你情我愿,各得其所。干部玩弄女下属那是拿人民赋予的权力去白嫖,权力白嫖比嫖娼更TMD不道德,更可恶。
不过嘛,我认为,对犯错误的领导干部不需要一棍子打死,给其饭碗给其生路是对的,但不能给其“铁饭碗”。副县长去乡镇工作也不是不可以,作为原副县长去乡镇工作对乡镇不是坏事,其资源、信息正好为乡镇发展、为乡村振兴发挥作用。但不需要保留其编制啊,保留编制身份保留“铁饭碗”,对那些没出轨的领导干部来说是不是就太不公平了?想想都觉得“亏”,想想都觉得委屈了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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