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正义网
检察日报全媒体记者4月9日从最高人民检察院获悉,日前,安徽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原党委委员、副总经理李波涉嫌受贿罪一案,由安徽省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经安徽省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由六安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向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李波享有的诉讼权利,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六安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李波利用担任安徽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投资部主任、副总经理以及安徽省皖能股份有限公司项目部副经理、项目管理部主任、副总经理、总经理等职务便利,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设备销售、项目承揽等方面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2025年9月12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发布通报,李波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安徽省纪委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通过民间借贷获取大额回报
2026年1月19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发布通报,李波被开除党籍。
通报称,李波丧失理想信念,背弃初心使命,对抗组织审查;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规收受消费卡,违规接受旅游活动安排;违背组织原则,在组织函询时不如实说明问题;廉洁底线失守,通过民间借贷获取大额回报;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在设备采购、项目承揽等方面谋利,并非法收受巨额财物。
李波严重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和廉洁纪律,构成严重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经安徽省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省委批准,决定给予李波开除党籍处分;按规定取消其享受的待遇;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一并移送。
(来源:检察日报客户端 作者:袁瑜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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