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等级符号是用以表示信用等级的符号,一般用字母A、B、C、D等进行表达。我国早年在金融领域信用评级、协会商会行业信用评价领域建立了信用等级符号体系。近年来,随着公共信用分级分类监管的开展,各行业主管部门开展行业信用评价,建立了本行业的信用等级符号体系。目前我国出现多种信用等级符号并存的局面。笔者将相对完整地阐述信用等级符号的由来、现状、问题,并提出合理化建议,为我国信用等级符号发展提供参考。
一
信用等级符号体系的定义和起源
我国信用等级符号首先在金融领域出现。
JR/T 0030《信贷市场和银行间债券市场信用评级规范》是全球范围内对信用评级业专门做出具体规定的首次尝试。其第二部分JR/T 0030.2—2006《信贷市场和银行间债券市场信用评级规范 第2部分:信用评级业务规范》(以下简称JR/T 0030.2),首次规范了外部信用评级机构的信用等级符号。
随后GB/T 22116—2008《企业信用等级表示方法》(以下简称GB/T 22116)、GB/T 22117—2018《信用 基本术语》(以下简称GB/T 22117)、GB/T 23794—2023《企业信用评价指标》(以下简称GB/T 23794)提出了信用等级符号的一般要求。依托官方微信公众号、视频号等新媒体平台,推送维权知识、典型案例、消费警示等内容,制作通俗易懂的普法短视频,扩大宣传覆盖面和影响力。
信用等级符号是个舶来品,最早由惠誉公司发明。改革开放以来,信用经济相伴而生。
20世纪80年代末至90年代初
信用等级符号随信用评级机构开始在中国出现。
2006年
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中国人民银行信用评级管理指导意见》(银发〔2006〕95号)(以下简称《信用评级管理指导意见》)和金融行业标准JR/T 0030.2后,信用评级等级符号以行业监管方式进行了统一。
2005年起
随着2005年起开展的行业信用评价,信用等级符号在金融领域之外得到一定应用。
2014年以来
我国开展公共信用建设工作,公共信用等级符号开始出现。
二
信用等级符号体系在我国的发展情况
(一)信用评级等级符号体系
《信用评级业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9〕第5号)(以下简称《信用评级业管理暂行办法》)所称信用评级,“是指信用评级机构对影响经济主体或者债务融资工具的信用风险因素进行分析,就其偿债能力和偿债意愿作出综合评价,并通过预先定义的信用等级符号进行表示”。JR/T 0030.2和GB/T 22117关于“信用评级”的定义与《信用评级业管理暂行办法》类似。根据《信用评级业管理暂行办法》等文件要求,信用评级结果通过网站等媒体进行公开。
笔者认为信用评级虽由私营机构提供,但其功能深度嵌入公共金融体系,具有准公共品属性。这一特性要求其在商业运作之外,需承担更多社会责任,并接受公众监督与监管约束。
我国1988—1992年出现了最早的一批信用评级机构,这些信用评级机构借鉴了国际信用评级机构(特别是标准普尔和惠誉)的信用评级符号体系,以市场自发形式制定了我国市场改革开放后最初的信用评级等级符号体系。《信用评级管理指导意见》以附件形式规定了银行间债券市场长期债券信用等级符号体系、借款企业信用等级符号体系、担保机构信用等级符号体系采用“三等九级”符号体系,即“AAA、AA、A、BBB、BB、B、CCC、CC、C”(每一个信用等级可用“+”“-”符号进行微调,表示略高或略低于本等级,但不包括AAA+)。
中国人民银行同年再次通过JR/T 0030.2规定了信贷市场和银行间债券市场信用等级符号体系。
除了上述文件对评级符号进行规范外,其他文件如2013年《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推进信贷市场信用评级管理方式改革的通知》(银发〔2013〕243号)、《信用评级管理暂行办法》等并未规定信用等级符号形式,但要求信用评级机构对信用等级的划分明确规定。
再如2021年《证券市场资信评级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1号)要求信用评级机构建立包括“信用等级的划分与定义”在内的业务制度,确定信用评级机构关于信用等级符号的自主制定权。
笔者通过比较在中国证监会备案的信用评级机构的信用等级符号体系发现,仅一家信用评级机构在其园区企业信用等级技术文件中规定“执行JR/T 0030.2”,而其他评级机构均未在其技术文件中提及执行标准字样,显示信用评级机构对于信用等级的制定有自主权。虽然《信用评级管理暂行办法》赋予了信用评级机构制定信用等级符号的权力,鉴于监管需求和市场原因,信用评级机构自行制定的信用评级等级符号仍要与监管和市场接轨。
信用评级机构制定的短期债项信用评级符号还是“四等六级”制(A-1、A-2、A-3、B、C、D),除了基础信用评估(债务人个体信用状况)采用小写的“三等九级”制(aaa、aa、a、bbb、bb、b、ccc、cc、c)、主权信用评级(包括长期本币、长期外币)采用“四等十级”制,其他种类的信用等级符号均采用“三等九级”制(AAA、AA、A、BBB、BB、B、CCC、CC、C)。也有部分信用评级机构基于JR/T 0030.2要求,通过增加个性化下标的方式凸显其信用等级符号特色。在信用评级等级符号的定义乃至对应违约率的解释上,有部分信用评级机构进行了尝试。
(二)协会商会行业信用评价等级符号体系
行业信用评价定义可以参考GB/T 22117中的“诚信评价”定义“对信用主体在某一时期的诚信状况进行记录、分析和评估,并用特定符号标明其诚信状况的活动”。行业信用评价由行业协会或其委托的地方机构进行,有较强的外部性,同样具有一定的准公共品属性。
2005年
国务院整规办印发了《商会协会行业信用建设工作指导意见》(整规办发〔2005〕29号),启动了行业信用评价工作。
2007年
印发的《关于加强行业信用评价试点管理工作的通知》(整规办发〔2007〕3号)要求,为扩大行业信用评价的社会影响,行业信用评价实行“三统一”,首要统一的就是“统一信用等级标准”,将企业信用等级划分为AAA、AA、A、B、C三等五级(注:AAA级表示企业信用等级“很好”、AA级表示“好”、A级表示“较好”、B级表示“一般”、C级表示“较差”)。各商会协会可根据行业特点和评定工作的需要,将B、C两等扩展为BBB、BB、B、CCC、CC、C六级,还可对每个信用级别用“+”“-”进行微调,表示略高或略低于本等级。
2009年
商务部信用工作办公室、国资委行业协会联系办公室印发《关于行业信用评价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商秩字〔2009〕7号),以附件形式规定了信用等级符号体系,并赋予编号(如表1所示)。
2017年7月
商务部信用工作办公室和国资委行业协会商会工作局联合下发《关于改进行业信用评价有关工作的通知》(商信用字〔2017〕1号)。该文件先肯定了前期开展的行业信用评价工作,但决定不再统一组织开展行业信用评价工作,此前的行业信用评价相关文件自该文件发布之日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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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商务部信用工作办公室、国资委行业协会商会工作局对协会商会开展的行业信用评价由“主导”改为“指导”,行业信用评价活动对于协会商会来说是“独立自主地开展活动”,因此行业协会商会使用的行业信用评价等级符号不再由政府部门规定,具有了信用等级符号自主制定权。
(三)公共信用评价等级符号体系
GB/T 45255—2025《公共信用综合评价规范》(以下简称GB/T 45255)关于“公共信用评价”的定义是“根据依法依规采集的与企业法人相关的多类信用信息,以公共信用信息为主要依据,综合运用其他类信用信息,采用科学的计算模型和评价指标,综合运用统计方法,对受评主体公共信用综合状况进行评价,并以适宜的等级划分或量化标准等形式予以表现或展示”。公共信用评价相对于信用评级、行业信用评价而言,由政府进行供给,具有公共品属性。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以下简称《规划纲要》)等文件要求,2018年我国完成全国统一公共信用平台的建设。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以下简称《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以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行业信用评价结果等为依据,对监管对象进行分级分类,根据信用等级高低采取差异化的监管措施”的要求,我国开启公共信用评价工作。
在国家层面,相关部门已经发布信用管理或信用分级分类监管文件,对一些行业的信用等级符号体系予以规定。
笔者通过对比个别部门发布的公共信用评价等级符号发现,生态环境部采用“绿牌、蓝牌、黄牌、红牌”来表示“环保诚信企业、环保良好企业、环保警示企业、环保不良企业”,海关总署将企业信用状况分为“高级认证企业、认证企业、常规企业、失信企业、严重失信企业”等五类。其他部门普遍通过字母ABCD等来划分信用等级,但是等级划分和释义有一定区别(如表2所示)。
地方实践方面,以京津冀晋区域为例,北京、天津、河北、山西等四地的社会信用牵头部门在2022年6月联合印发了规范性文件《京津冀晋企业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等级标准》(京社信联办发〔2022〕9号),将企业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等级分为A、B、C、D四等,并可以用“+”“-”进行微调(不包括A+和D-),对应表述分别为“高”“较高”“一般”“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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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信用等级符号标准制定情况
GB/T 22116、GB/T 23794、GB/T 45255已经比较宽泛地规定了信用等级符号体系。
如GB/T22116将企业信用等级分为A、B、C、D四等,对应信用风险的描述副词分别为“很小”“较小”“较大”“很大”。
GB/T 23794执行GB/T 22116的规定,同样将企业信用等级分为四等(如表3所示),并规定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将A、B、C三个等级扩展成“AAA、AA、A、BBB、BB、B、CCC、CC、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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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注意到,GB/T 45255同样以GB/T 22116为基础,规定“受评主体信用等级表示方法,按照GB/T 22116,信用程度从高到低分为A、B、C、D四等,每等可进一步细分为不同级,用符号‘+’‘-’区分。在同一等中,‘+’表示信用程度高,‘-’表示信用程度低”,并对各等级进行释义(如表4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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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45255以资料性附录形式,给出了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等级表示方法及含义(如表5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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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我国信用等级符号体系主要特点及问题
(一)主要特点
第一,我国已经建立覆盖信用评级、行业信用评价、公共信用评价等领域的信用等级符号体系。信用等级符号体系的符号、释义、微小调整的要素基本具备。信用等级符号的简单、明了特点已经受到业界和社会的一定认可。如提到“AAA”,人们普遍会想到这是信用领域专属符号。
第二,通过较早一批信用评级机构的推动,信用评级监管部门制度和标准的规定,以及协会商会信用评价的大力推广,“三等九级”符号体系(AAA、AA、A、BBB、BB、B、CCC、CC、C)已经成为“金标准”被广泛采用。
第三,信用等级符号体系由单一供给向多元供给过渡。信用评级起源于市场自发的行为,评级机构使用自己制定的等级符号和含义来区分被评级对象的信用风险度。随着后续行业信用评价以及公共信用评价相关工作的开展,目前我国已经形成“政府+协会+市场”多元供给的信用等级符号体系。
(二)主要问题
第一,行业信用评价概念不清晰。
国务院整规办以及后续商务部信用工作办公室、国资委行业协会将其开展的工作称为“行业信用评价”。
✅《规划纲要》所称“行业信用评价”是在各部门推动信用信息公开基础上,自行开展的、公益的、以实施信用分类监管为目的的活动。
✅《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将“公共信用综合评价”和“行业信用评价”并称,要求以此为依据对监管对象进行分级分类,根据信用等级高低采取差异化的监管措施。
综上,协会商会开展的“行业信用评价”和政府部门开展的“行业信用评价”有一个共性问题,就是二者的评价对象均是企业等信用主体,而非对整个行业进行评价。再者,“行业信用评价”未体现出是协会商会评价还是政府部门评价。而且政府主导的“行业信用评价”与“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的关系也未说明。有学者认为该名称实质为“行业诚信评价”,而非“信用评价”。因此“行业信用评价”概念不清晰,极易造成概念混淆和产品认同难等问题。
第二,“等”“级”“距”等概念的误用。
✅有学者对“等”和“级”做过专门研究,结论就是“等”和“级”根据使用习惯,可以先“等”后“级”,如优抚“二等甲级”;
✅或先“级”后“等”,如某医院“三级甲等”、普通话“一级乙等”;
✅而两个字并列,则固定搭配为“等级”。
“等”和“级”都是“评”的结果,而海峡两岸之间又存在“等”“级”之辨。
我国大陆地区比较公认的术语“信用评级”,在我国台湾地区则使用“信用评等”。
信用等级符号方面,JR/T 0030.2和GB/T 22116、GB/T 23794均是先“等”后“级”的表述,且可以通过“+”“-”之“距”进行微调,还可以通过“展望”表示发展趋势,形成了“等”“级”“距”“展望”四个层次连贯的信用等级表达方式。
所不同的是,JR/T 0030.2只列出诸如“AAA、AA、A、BBB、BB、B、CCC、CC、C”的“级”并释义,但未对“A、B、C”这些“等”进行释义,业界通常将“三等九级”符号分为投资级、投机级、违约级但并不与A、B、C这些“等”进行对应。
而GB/T 22116、GB/T 23794对“等”进行释义,但未对“级”进行释义。而已经作废的《关于行业信用评价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中误将“级”作为“等”。
综上,现有信用等级符号体系中“等”与“级”概念割裂,JR/T 0030.2符号的“等”无实际意义,GB/T 22116、GB/T 23794重“等”轻“级”。从字面来看,我国没有一套完整的信用“等”“级”“距”的概念体系。“级”“距”表示符号“+”“-”应在“级”的右上标,实际多被误用在“级”的正右方侧。
第三,相对形式上的统一与相对业务场景独立之间的矛盾。
鉴于“三等九级”符号体系的影响力,信用评级机构普遍采用这套体系,只有极个别机构在这套符号上以“下标”形式增加个性化符号。另外,鉴于监管需求和市场竞争压力,目前融资企业信用评级扎堆于高等级,造成评级的区分度不够。
更为核心的是,信用评级、行业信用评价、公共信用评价中,信用等级符号形式上诸如“AAA”“BB”等几乎没有区别,加之上述三类领域之外相对小众的“投标公司信誉评价”、相关的政府部门监管评级、工程履约评价等,也部分采用“三等九级”符号体系。这形成了相对形式上的统一与相对业务场景独立之间的矛盾。一些市场化的机构开始尝试用新的信用等级符号来区分企业的信用风险,但为数不多。
第四,信用等级与数据映射关系混乱。
严格意义来讲,信用评级就是分析评级对象偿债能力和偿债意愿,信用评级的等级符号代表评级对象违约率水平,从AAA到C违约率依次升高。但是信用评级机构披露的信用等级符号体系仅通过释义的描述进行了区分,由于历史数据积累有限,尚不能准确将信用等级与相应的违约率一一对应。
公共信用评价等级符号对应比率数值尚不明确,但目前已公布的公共信用评价等级符号均是打分制,也有信用等级释义,而从严格意义来讲,没有将信用等级符号、分数和比率形成对应关系。协会商会信用评价则未明确信用等级符号的本质属性。
第五,公共信用评价等级划分、信用等级释义、分数区间划分不统一。
(1)公共信用评价等级符号体系受GB/T 22116、GB/T 23794影响,在惯用的“三等九级”体系上,增加“D”等。但是各行业的公共信用评价等级划分较为凌乱,以表3为例,如不同部门出现“AAA、AA、A、B、C”和“AA、A、B、C、D”两种设置,极易造成公众认知混乱。
(2)信用等级释义上,无论信用评级、协会商会信用评价、公共信用评价均没有明确“等”的基本含义,而直接对“级”进行释义。进一步讲,在公共信用评价领域,不同部门信用等级符号在等级划分不一致基础上,各级的释义也不一致,这极易造成公共信用评价等级符号整体协调难问题。从行业协会商会公开的信用等级符号来看,均有向公共信用评价看齐的趋势,公共信用评价等级符号种种问题也下沉到了协会商会。
(3)行业协会商会信用评价、公共信用评价采取打分制,目前比较常见的是盲目照抄FICO(费埃哲)的评分区间“350—950”,这造成在评价指标极少的情况下,理论上形成的全部分数不能与“350—950”的601个分数一一匹配,也形成了约十倍的空间冗余。
第六,公共信用评价的天罗地网增加信用主体负担。
公共信用评价是属于强制性的评价活动,因为强制性具有不可控性,加之部门利益博弈、监管协同不足等深层次原因,理论上就有信用主体同时被国家和地方等各个层级、被信用牵头部门进行综合评价,被相关行业领域主管部门开展公共信用评价,这就一定意义上形成公共信用评价的天罗地网。
第七,目前各类信用评级、评价还存在导向不一致问题。
如信用评级主要是被动评级的市场行为,属于风险导向,原则上正态分布应集中在BBB或者BB,但是因为是被动评级且要付费,如信用等级过低则信用主体自然放弃,因此导致信用评级的等级分布畸形。
协会商会信用评价也是信用主体的付费行为,若信用等级过低自然也会被放弃,因此信用等级往往分布在AAA、AA、A、BBB上。公共信用评价具有强制性,条块网状交叉的公共信用评价体系增加各类信用主体特别是企业的负担,在后疫情时代经济复苏期对企业经营发展极端不利。
五
信用等级符号体系发展建议
(一)加强信用等级符号的基础研究
应深入研究信用等级符号内涵,研究清楚信用等级符号“等”“级”“距”以及“展望”的基本概念、划分和关系问题,明确信用等级符号与统计数据的对应关系,科学、准确使用类别名词、程度副词,形成公众对信用等级符号体系的共性认知。明确信用等级符号应用场景及禁用场景。
在以往实践的基础上,加强信用评级、协会商会信用评价、公共信用评价等级(及其他应用领域)符号的共性研究及比较研究,促进同一主体在各类场景中信用等级符号“有和有同”、差异化共存。
根据不同领域,采用不同的策略:
(1)维持信用评级符号体系现状,确保信用评级符号体系权威性。
(2)建议国家有关部门、标准化技术组织尽快发布(或修订)统一的公共信用评价等级符号体系,适时调整各行业的公共信用评价等级符号体系。
(3)评估早年协会商会信用评价等级符号的应用场景和当前的应用价值,充分发挥协会商会的灵活性,有机处理协会信用评价与信用评级、公共信用评价关系(或补充或并列),科学制定行业内企业的信用等级符号体系,促进行业信用评价高质量发展。
(二)建立公益与市场共需的信用等级符号体系
建议系统评估信用主体开展各类信用评级、评价的必要性、适用性以及投资回报,删繁就简,建立政府提供的基础公益评价和市场提供的信用评级、评价服务体系。
基于公共信用评价全局视角,整合政府各部门的信用信息,由信用牵头部门或其授权的公共信用信息中心进行综合评价,形成统一的公共信用综合评价报告和分数;汇集各部门信用分级分类监管措施,形成统一的信用监管措施清单。以此凸显公共信用评价的公共属性和价值。
(三)充分发挥市场力量促进信用等级符号优化提升
《信用评级机构管理暂行办法》没有对信用等级符号提出统一要求,而GB/T 22116、GB/T 23794、GB/T 45255虽然有对信用等级符号的要求但也仅是推荐性标准。笔者建议通过政府、行业协会,特别是各信用服务机构合力,针对相对形成共识的信用评级、行业信用评价等活动,进一步加强宣贯,形成相关方对于统一信用等级符号的共识。而对于新兴领域的信用等级符号,可以在前期实践的基础上逐渐形成共识再进行统一约定。建议进一步通过市场的力量,充分发挥信用服务机构的专业作用,通过不断与客户接触磨合,加强与政府部门、行业协会沟通交流,最终形成市场主导、行业约定的信用等级符号管理模式。
(四)建立分层次的信用风险配置策略
鉴于金融领域高风险特征,特别是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要求,信用评级维持风险偏好特征,但是要慎重将信用主体定性为违约,例如可通过RD(限制违约)设置缓冲地带。鉴于公共信用评价的强制性,要立足当前阶段的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特别是在国际环境恶劣、后疫情时代经济复苏乏力的大环境下,建议公共信用评价针对部分领域审慎采用信用监管工具,如《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的意见》将信用监管聚焦在食品药品、工程建设、招标投标、安全生产、消防安全、医疗卫生、生态环保、价格、统计、财政性资金使用等十个领域。
除上述领域之外,保障国计民生的生产性服务业、生活性服务业以及科技创新领域,要以扶持纾困为主,通过信用信息乃至公共信用评价解决企业融资问题。如《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强信用信息共享应用促进中小微企业融资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1〕52号)提出,“发挥信用信息对中小微企业融资的支持作用,推动建立缓解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的长效机制”。
协会商会信用评价要发挥灵活性优势,处理好与信用评级、公共信用评价的关系,如为信用评级、公共信用评价提供补充性评价,或者创新开展市场领域信用评价,丰富信用评级、评价体系。相应地,公共信用评价等级符号要谨慎设置。协会商会信用评价等级符号要服务于支持信用主体,特别是支持企业发展的宗旨,以服务导向、正面激励导向设置信用等级符号体系。
值得注意的是,分层次信用风险配置策略执行的同时,需要平衡信用风险防控与营商环境优化两者的关系,二者并非此消彼长的零和关系,而是在法治和技术的约束与赋能下,呈现出先协同上升、后可能冲突的倒U形关系。现代治理的目标是通过科学、精准、动态的信用体系建设,将系统长期稳定在协同共生的最优区间,使有效的风险防控成为优化营商环境的基本支柱,而非障碍。
(五)设置“限制性违约”特殊违约临界状态
在信用评级领域,参照惠誉博华设置“限制性违约”特殊违约临界状态。如惠誉博华在金融机构主体评级、短期债项评级、中长期债项评级符号C(即将违约)与D(违约)之间,设置了RD(限制违约),相对灵活地表明了“主体对其债券、贷款或其他债务已发生违约,或相关债务置换计划已失败,但主体尚未停止经营,也尚未进入破产申请、被行政接管、清算或其他正式解散程序”的特殊状态,建议整体上遵守行业惯例基础上,吸纳这种创新设置方式。
信用评级领域用“评级展望”来表示信用状况的潜在变化方向:
✅“正面”的评级展望表示评级有上升趋势,短期内可能被调高;“负面”的评级展望表示评级有下降趋势,短期内可能被调低;“稳定”的评级展望表示评级大致不会改变;
✅“待定”的评级展望表示评级的上升或下调仍有待决定,短期内可能被调高、调低或维持不变;
✅“n.m.”表示不适用评级展望。
所以,展望由正面调整为负面也是“调级”,可成为信用评级机构选项之一。
(六)加强信用等级符号相关标准之间的优化协调
信用等级符号具有跨行业领域、跨场景且具有一定的传播属性,具有一定社会影响力,因此需要进一步加强沟通协调。要充分发挥各级信用协调机构(领导小组、联席会议等)的作用,推动基本法律文件和政策的贯彻实施。
信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要充分发挥自身作用,充分发挥相关标准化技术组织(包括但不限于全国社会信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全国金融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及地方、社会团体的标准化技术组织等)作用统筹协调和分工,对于已经形成共识的信用等级符号,加强此类信用等级符号基础标准的制定;对于仍处于试用、磨合期的新型信用等级符号,可以通过团体标准的方式开展试点,时机成熟后再转化为行业标准、国家标准。
政府部门信用协调机构举办会议及相关活动时,可以邀请信用服务机构及行业协会商会、企业代表列席;各级相关标准化技术组织再组建和开展各类活动时,可以邀请具有广泛代表性的相关方成为委员或专家;各信用服务机构开展实际业务时,也可以邀请政府部门、行业协会商会、企业等相关方代表献计献策。通过包括但不限于上述活动,可以充分发挥相关方合力,形成共同决策、参与式治理新模式,共同推动信用等级符号及相关工作优化协调。
(七)加强宣传推广,提高信用等级符号认知度
信用等级符号体系虽然在我国已经出现近40年(从1987年我国出现信用评级机构开始计算),“三等九级”符号体系已取得一定行业认知度,但鉴于信用等级符号体系存在跨领域、多层次、应用广泛的特点,各种信用等级符号需要在不断完善、统一的过程中,加强宣传推广,避免不会用、滥用等问题。也可通过宣传推广,促进各行业、各领域、各地区、各类主体的信用意识提升。
另外,可以在宣传推广过程中,举办相关学术活动,加强信用等级符号基础研究与应用研究。也可以对于新型信用等级符号开展试点,进一步检验存量信用标准的科学性、有效性。
七
结语
可以说,信用等级符号发端于信用评级,通过行业协会商会信用评价获得了广泛的社会认知度,近年通过公共信用评价等相关实践,信用等级符号再次出现在公众视野。信用等级符号体系是信用主体(评级、评价对象)的信用量化、符号化表征,具有很强的外部性。
因此,建立领域清晰、层次分明、相对统一的信用等级符号体系,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体现之一,至关重要。笔者也期待在政府部门、行业协会商会、信用服务机构、企业等相关方的共同参与下,信用等级符号体系能够日臻完善。
本文作者:张金波(高级信用管理师、高级标准化工程师,北京市社会信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副秘书长(主持工作),北京信用学会信用标准化工作委员会筹备组负责人,主要研究方向为信用政策、信用标准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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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源源
校稿:昊宇
来源:《征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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