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8日,大皖新闻报道,此前(2024年)报道的曲某市某副县长以未婚为名勾引美女下属致下属怀孕并流产的事件终于迎来新消息:涉事副县长被降为二级主任科员(正科级),调到隔壁区某乡镇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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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前报道显示,时年(2024年)27岁的云南女子小薇(化名)大学毕业后考入曲某市某县政府任一名编外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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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天上班时时任副县长的苏某通过钉钉(一种多用于单位内部通讯的app)和自己聊天,聊天中苏某对自己说自己是离异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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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趣幽默的苏某对自己的嘘寒问暖很快让年轻的小薇迷失了自我,很快和苏某坠入“爱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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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人“恋爱不久”,小薇发现自己怀孕了,幻想着很快将步入婚姻殿堂的她把消息告诉了苏某,可是迎来的不是双向奔赴的幸福,而是与苏某爆发的一次矛盾:小薇想留下孩子并尽快结婚,可是苏某要求小薇必须流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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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人沟通无果,苏某拉着小薇连夜去外地一家私立医院逼迫小薇做了流产手术。
可是术后苏某对小薇的态度大变,没有了往日的嘘寒问暖,而是渐渐疏远甚至恐吓威胁,后来一次偶然的机会,有人告诉小薇:苏某并未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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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望破灭,温柔风趣的苏某也渐渐变得暴戾,无奈之下,小薇只能求助于组织,她拿着两人的聊天记录和其他证据找到上级部门,要求处理苏某隐瞒婚姻状态欺骗其感情和身体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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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快,苏某被免去副县长的职务,可是是否对苏某纪律处分却无人告知,于是小薇将此事曝光于媒体。
后来,小薇得知苏某被免去副县长职务后离开了任职县调去隔壁区某乡镇任二级主任科员(正科级),可是苏某却一直没有到岗上班,于是小薇又开始举报其吃空饷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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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止记者发稿,相关部门回应:对于苏某吃空饷的问题已经处理:对其党籍处分并追缴回脱岗时的工资及补贴。
事件到此,官方的说法算是尘埃落定了,两件事都处理了:
出轨他人导致他人怀孕、流产:副县级降为正科级(二级主任科员),调离原工作岗位。
脱岗不上班吃空饷:党内警告处分,追回相关工资补贴。
可是这真的符合约束党员、公职人员的《共产党员纪律处分条例》和《公务处分法》的相关规定吗?我们对照相关条文来“验一下牌”:
《共产党员纪律处分条例》中第一百五十一条 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利用职权、教养关系、从属关系或者其他相类似关系与他人发生性关系的,从重处分。
这里有几个问题大家可以讨论一下:
苏某与他人发生不正当关性关系造成不良影响是确定的,起码当地政府内部都人尽皆知了,甚至远在几千里地之外的我们这些吃瓜群众都知道了。
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致他人怀孕算不算情节较重?
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致他人怀孕又逼人流产算不算情节严重?
一个副县长和本单位一个不在编的工作人员发生不正当性关系,算不算利用职权、从属关系?应不应该从重?
三个从重能不能换来一个开除党籍?就算换不来开除党籍,撤销党内职务也不行?
离岗不上班吃空饷问题:
《共产党员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九条 拒不执行党组织的分配、调动、交流等决定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苏某被调入隔壁区某乡工作后不去上班,是不是对处分不满?是不是属于拒不执行党组织的调动?
我们再看《政务处分法》对其出轨的行为是这样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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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存续期间出轨他人是不是违反家庭美德?致出轨对象怀孕并逼其流产是不是违反社会公德?显而易见,不但违反而是性质恶劣吧?
还有吃空饷问题
说是吃空饷,其实就是无故旷工!《公务员法》是这样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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旷工连续超过15天或一年内累计超过30天的,予以辞退!
暂且不提出轨的问题,也不提造成社会影响,单单吃空响的问题,到15天了吗?哪句话说给个处分把工资交回来就行了!?这是包庇?还是网友们戏说的“罚酒三杯”?也显而易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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