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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检察官》| 张传广:民事涉终本执行监督追责的实践路径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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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检察官》2026年第2期

编者按

党中央高度重视国家执行体制改革,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强化当事人、检察机关和社会公众对执行活动的全程监督。《2023-2027年检察改革工作规划》要求,加强对民事执行活动的监督,完善民事强制执行法律监督机制。近年来,检察机关通过推进涉民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监督专项活动,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取得了明显成效。本期《中国检察官》专题聚焦民事执行检察监督重点难点,约请一线检察官围绕终结本次执行虚假诉讼监督、超标的查封监督审查、民事执行中追加增资瑕疵股东的法理等问题,结合案件办理重点予以诠释,以飨读者。

民事涉终本执行监督追责的

实践路径探析


张传广

现任合肥铁路运输检察院分党组成员、副检察长提名人选。原为安徽省人民检察院第六检察部综合指导组组长、一级检察官助理

摘 要: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提出强化监督,健全国家执行体制,有效解决“执行难”问题。司法实践中,被执行人规避执行、抗拒执行等行为已成为制约解决“执行难”的重要因素。检察机关积极探索检察全程监督改革的路径和方式,通过调查核实发现被执行人隐匿、转移财产等规避、抗拒执行的违法行为,监督法院依法恢复执行程序。同时以民事终本执行专项监督为抓手,主动融入大局,突出工作重点,聚焦关键环节,建立监督“纠错+追责”机制,强化联动协作,以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民事执行监督案件助力有效解决“执行难”。

关键词:民事终本 调查核实 监督追责 协同联动 多元共治

全文

一、基本案情及办案过程

[案例一]刘某某申请执行监督案。2023年8月7日,刘某某因买卖合同纠纷将屠某某、张某某起诉至法院。生效判决判令屠某某、张某某连带支付刘某某货款86.82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屠某某、张某某未履行生效判决义务,刘某某于2024年5月11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法院查封张某某名下一套房产(共有人张某飞)、扣划张某某银行存款20万余元,屠某某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扣除案件诉讼费用后,法院将剩余18.5万元发放给刘某某。因张某某名下被查封的房产设有抵押权,存在无益拍卖情形,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2025年2月5日,刘某某以张某某有履行能力却拒不履行生效判决义务为由向检察院申请执行监督。检察院受理立案后,围绕被执行人财产状况、履行义务能力以及是否存在藏匿、转移财产行为等方面开展调查核实。一是调阅法院执行卷宗,查明2023年8月14日张某某银行账户转入102.22万元,同日转出85万元至张某飞银行账户,后张某某与张某飞协议离婚,约定二人共有房产归张某飞所有。二是委托浙江省台州某检察院协助调查,查明2023年8月17日张某某将名下两辆汽车转让登记至案外人谢某某名下,同月将名下两处宅基地房产转移登记至其子张某豪名下。检察机关认为,被执行人张某某涉嫌隐匿、转移财产的行为,法院未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即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不符合法律规定,遂向法院发出检察建议。人民法院收到检察建议后,依法恢复本案执行程序。在法检共同配合下,刘某某与张某某、张某飞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到位。

[案例二]甲汽配公司民事执行监督案。因乙汽车公司欠甲汽配公司货款42.32万元一直未付,甲汽配公司诉至法院。生效判决要求乙汽车公司支付货款42.32万元及逾期违约金。在执行中,法院发现乙汽车公司有厂房出租,遂裁定提取、扣留该公司厂房租金42.94万元,并向承租人丙制品公司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但丙制品公司告知法院,厂房租金已支付给乙汽车公司,后续不再续租。法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于2020年8月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因执行没有进展,甲汽配公司陷入经营困境。

2023年3月,检察机关在专项监督中发现线索,并开展调查核实工作:一是通过审查执行卷宗,要求执行法官出具情况说明,查明被执行人确有厂房对外出租,但法院未能提取租金收益。二是通过天眼查、企查查等平台查清乙汽车公司和丙制品公司的经营及涉诉信息。三是通过委托异地检察院、实地核查等方式查清被执行人实际租赁情况。经核实查明:乙汽车公司长期将厂房租赁给丙制品公司使用,租金75万余元支付至乙汽车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个人账户。丙制品公司接到协助执行通知书后,应刘某的要求,未履行协助执行义务。双方还串通约定将厂房租赁给周某,但实际仍由丙制品公司使用,租金支付至案外人刘某玲个人银行账户。检察机关认为,法院怠于履行职责,对厂房租赁及租金情况未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即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侵害甲汽配公司的合法权益,遂向法院制发检察建议,并同步将乙汽车公司相关人员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立案监督线索移送刑事检察部门审查,后监督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法院恢复执行,推动达成执行和解,现已履行完毕。2025年1月,刘某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追究刑事责任。

上述两个案例相同点在于:一是法院都是以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为由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处理“形式”上合法,但导致胜诉权益长期无法实现;二是检察机关综合运用多种调查核实手段,“穿透”式查明被执行人财产真实情况,进而发现案件背后存在规避、抗拒执行的违法行为;三是通过检察监督破解法院恢复“终本”之困,推动案件达成和解。差异点在于:从申请主体和内容看,案例一的申请人从事废品收购,涉及民生权益,案例二的申请人系追讨民营企业货款,因“终本”执行导致货款不能及时回款,影响企业正常经营;二是从监督措施和效果看,案例一中检察机关查明隐匿、转移财产的事实后提出监督意见,但因存在认识分歧未能有效追究被执行人失信责任。案例二中检察机关监督法院恢复执行同时,协同有关部门追究被执行人的拒执行为,形成监督“纠错—追责”工作闭环。

二、主要问题

执行工作是实现当事人胜诉权益、维护司法公正 的“最后一公里”,党中央对强化检察机关对执行活动 全程监督、有效解决“执行难”问题进行了部署 , 如何落实上述部署要求,既涉及到立法制度的顶层设 计,更需要在高质效的监督办案实践中去追寻答案, 总结经验,健全机制,为构建全程监督体系提供实践 样本。

(一)如何判断“穷尽财产调查措施”

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是针对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在穷尽执行措施后暂时终结执行的制度,相关司法解释从实体和程序上对民事终本的适用作出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中,人民群众对法院存在未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即适用终本、终本后应恢复执行而未恢复执行等违法问题反映强烈。检察机关能否有效对民事终本案件开展监督,关键判断点在于法院是否“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不能处置”。“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与“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是一个互为表里的逻辑关系,判断法院终本未“穷尽财产调查措施”的前提是需要查实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为此,检察机关要跳出“书面审查”思维惯性,创新“穿透式审查”路径,用足调查核实措施,查实被执行人履行义务的真实能力,是否存在转移、隐匿财产逃避执行的违法犯罪行为。本文两个的案例中,检察机关通过调阅卷宗材料、调取银行账户交易明细、查询房产交易信息、询问等调查核实方式,尤其是运用了跨区域委托调查手段,甄别当事人的真实财产情况,查实被执行人涉嫌转移、隐匿财产的情况,明确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检察机关提出检察建议后,法院及时纠错恢复执行,推动执行案件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并及时履行,被执行人的胜诉权益得以实现。

检察机关要准确认定法院是否“穷尽财产调查措施”,需主动运用调查核实手段查证违法事实,有效开展监督,这契合了民事执行检察监督职权主义特征和要求,即只要发现法院依职权履行执行职责中存在违法、不当或消极行为的,检察机关就应当主动调查核实执行违法行为,及时采取监督措施,以实现对法院执行权的有效制衡,维护执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此,检察机关在办理民事执行监督案件中要树立“行使调查核实权是对公权力的监督”“发现客观真实是检察官应尽的义务”的监督理念,增强调查核实意识,克服监督中的畏难情绪,对于需要调查核实的事项,提早研判、及时统筹、形成合力,努力做到以亲历性保障准确性、实效性,以法律事实最大限度还原客观事实,进而为精准有效开展民事执行监督提供充分的事实依据和刚性保障。

(二)如何强化民事终本“监督+追责”的内外协作

以往,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关注点主要集中在法院执行活动的程序违法情形上,瑕疵性监督、浅层次监督较多,不仅检察监督对规范执行活动的应有作用和影响力得不到发挥,而且人民群众对检察监督的获得感较差,直接影响了执行案件当事人对检察监督的选择和信任。当下,民事执行监督应转变理念,明确“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兼具监督执行乱和推动解决执行难等复合型功能”,将单纯的追求监督“执行乱”转变为通过监督“执行乱”更多推动有效解决“执行难”,检察监督的落脚点定位在保障胜诉权益的实现、有效解决“执行难”上。这一工作理念的转变突出表现在当前开展的民事终本执行监督专项活动中,检察机关不再仅限于监督法院执行活动中不可逆的程序违法、终本程序不合规等浅层次问题,而是聚焦涉民事终本程序中应调查未调查、应恢复未恢复等严重损害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民事权益的违法情形,更加注重运用调查核实权,查证当事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但故意转移或隐匿财产等逃避执行、拒绝执行的失信违法犯罪事实,并协同相关部门解决“找人难”“查财难”“失信追责难”,助力破解有效解决“执行难”共治难题。

本文两个案例中,检察机关综合运用多种调查措施,穿透分析被执行人财产真实现状和转移、隐藏财产的疑点,特别是在案例2中,检察机关将查实的转移财产拒不执行法院生效判决的违法犯罪线索,民事检察部门通过内部协作移送刑事检察部门,监督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通过跟进会商、建立机制等方式搭建公检法打击拒执罪协作平台,促进执行案件和解的同时依法追究被执行人的失信犯罪行为,形成震慑效应,堵塞社会治理漏洞,有效维护司法公正权威。而案例一因调查核实还不够深入,民事检察与刑事检察部门对被执行人转移、隐匿财产的时间点,是否构成故意规避执行、抗拒执行等关键点上存在认识分歧,未能推动有关部门启动追责程序。

之所以强调对被执行人违法事实的“监督+追责”,回应的就是当下社会诚信体系不够健全带来被执行人失信频发的乱象。因为失信成本相对低,被执行人宁愿冒险违法转移、隐匿财产逃避执行,也不愿意主动履行生效裁判确定的义务,而违法犯罪行为打击合力不足,被执行人违法行为得不到及时发现并追责,形成“破窗”效应,制约“执行难”问题的有效解决。因此,检察机关要对被执行人转移隐匿财产、法院未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有财产可供执行等情况加大调查核实力度,发现虚假诉讼、伪造证据、抗拒执行等违法犯罪行为要及时移送犯罪线索,刑民协同履职,形成监督合力,实现办理一案警示教育一片的效果,构建有效解决“执行难”的内外协作机制。

三、办案思考

(一)找准民事终本执行监督的切入点和着力点

民事执行监督要主动融入大局,找准检察履职的切入点和着力点,开展民事终本执行专项监督,重点要对涉民生领域和涉企主体民事执行案件开展集中监督。一是围绕追索劳动报酬、“三费”、人身损害赔偿等民生领域开展监督,如检察机关监督法院解除对农民工工资专用账号违法冻结,并与人社部门共同督促企业向27名农民工足额支付工资26万元。二是针对法院裁定终本前未穷尽财产调查、未及时未依法处置财产、未依法处理当事人申请追加被执行人、违规信用惩戒等涉市场经营主体违法情形开展监督,重点对法院明显只“调”不“查”行为加强监督。

(二)突出关键环节,提升监督质效

坚持程序性违法监督和实体性违法监督并重,通过强化对执行活动中的财产调查、控制、处置、案款发放、执行结案等关键环节监督,探索建立深层次违法监督的路径和方式,实现全程监督。一是聚焦影响当事人合法权益实现的违规终本执行案件。重点关注查封、扣押、冻结财产、拍卖变现、价款分配等权力集中区域的问题,加强对带财终本、反复终本、消极执行、选择性执行等行为监督,促进法院严格规范适用终本程序。二是注重从个案监督向类案监督延伸。制发民事执行依职权监督正面和负面清单,规范类案检察建议与个案检察建议的适用,探索将“可纠错性”作为审判和执行违法个案监督标准。三是坚持对案监督和对人监督相结合。强化调查核实,深挖违规终本执行案件背后的违纪违法犯罪问题,促进监督事项由事向人延伸,增强监督震慑力。四是注重执行矛盾纠纷的实质性化解。推广“六尺巷”工作法,在执行矛盾实质性化解中提升监督获得感。

(三)围绕全程监督,完善监督“纠错+追责”工作机制

一是建立民事终本执行专项监督评查机制。依托党委政法委执法监督与检察监督衔接配合机制,选准小切口,开展专项监督,破解民事执行监督难题。二是探索建立民事执行检法协同机制。为破解执行案件线索发现难、监督纠正难、追责难等问题,探索推进执行全程监督改革试点工作,以执行信息共享为突破口,建立案件信息实时查询和执行信息定期交换机制,整合法院与有关数据平台的信息数据,激活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应用的实效性,协同破解“查财”“找人”难题。三是建立执行检察监督一体综合履职机制。强化执行监督刑民衔接、线索移送等一体化,如民事检察部门在办案中发现执行法官涉嫌挪用执行款线索,及时移送线索,加强与检察侦查部门的沟通交流,协同固定证据,并启动对法院开展执行款物管理专项监督。优化执行监督案件挂牌督办指导机制,持续开展执行监督质效“回头看”,形成监督落实整改反馈的监督闭环。开展联合打击拒执罪专项行动,加强联动协作,形成震慑效应。

(四)加强基层建设,提升履职能力

民事执行案件大多在基层法院,以基层民事检察为重点,多措并举解决基层履职短板。一是以数字检察破解线索难题。要落实检察机关、当事人和社会公众对执行活动的全程监督的要求,改革监督前置程序的规定,畅通执行案件当事人申诉渠道,运用好法检执行信息共享机制,先期探索对执行案件关键节点信息、执行文书等内容的备案共享、查询机制,实时同步获取案件数据,主动运用数字赋能破解案源不畅等难题,推动由被动监督到主动监督的转变,实时介入民事执行程序各环节、全流程。二是建立分片+分类指导机制。实行对口包联制度,成立工作专班,开展课题研究,研制办案指引,指导拓展监督领域,深化监督实效。

*本文刊登于《中国检察官》杂志2026年1月(经典案例版)

第1009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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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审丨郭伟 二审 丨吴荧

来源丨中国检察官微信公众号

编辑丨李昂

投稿邮箱丨ahjcxmt@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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