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修正案(八)》在累犯条款中增加了主体要件(或者年龄要件),即“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不构成累犯,即行为人在年满18周岁前后实施同种犯罪行为,如果18周岁后的犯罪行为与18周岁前的犯罪行为能够相互区分,且可以单独被评价为犯罪,则应当认定为“犯罪时已满十八周岁”。在同时符合累犯其他构成要件时,可以构成累犯。
1.“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的理解
《刑法修正案(八)》在累犯条款中增加了主体要件(或者年龄要件),即“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不构成累犯。根据立法精神,“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是指行为人不满18周岁犯前罪的,不适用累犯的规定。对于如何理解和适用累犯条款中的“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时间效力问题的解释》中作了明确规定。该解释第3条第1款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2011年4月30日以前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否构成累犯,适用修正前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但是,前罪实施时不满十八周岁的,是否构成累犯,适用修正后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据此,无论立法机关还是司法机关,都是以实施前罪时的年龄作为排除累犯的主体要件。
2. 跨越18周岁犯罪时,行为人的年龄认定问题
在司法实践中,犯罪往往是一个过程或者处于持续状态,在此过程中行为人的年龄也必然随之变化。因此,在行为人跨年龄段犯罪时,判断是否为“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结合犯罪构成进行具体分析。对于跨越18周岁实施同一犯罪行为的,此时行为人正处于心智未成熟向心智成熟的转化期,为了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一般应当认定为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如果能够明确区分主、次罪行,且主要罪行发生在18周岁之后,应当认定为犯罪时已满18周岁。对于跨越18周岁实施同种犯罪行为的,如果行为人在18周岁前后实施的同种犯罪行为能够相互区分,且18周岁之后的犯罪行为能够被单独评价为犯罪,则应认定为“犯罪时已满18周岁”,否则应以“犯罪时不满18周岁”对待。这是因为,虽然对行为人在18周岁前后实施的同种犯罪行为按照一个罪名处理,但即便不考虑18周岁前的行为,18周岁后实施的行为也可被评价为犯罪,故应属于已满18周岁的人犯罪。
3. 跨越18周岁犯罪时,前罪刑罚执行完毕时间节点的认定
在行为人跨越18周岁犯罪时,前罪所判处的刑罚既是对18周岁之前行为的评价,也是对18周岁之后行为的评价。虽然18周岁前后的犯罪行为能够相互区分,但是各自所对应的刑罚共存于同一个宣告刑中,无法进行区分。对此情形,如何界定前罪刑罚执行完毕的时间节点,我国《刑法》和相关司法解释没有作出具体规定。在认定前罪刑罚执行完毕的时间节点时,如果机械地对18周岁前后的犯罪行为予以分别量刑,不仅有违刑法的罪刑法定原则,而且会遇到诸多无法区分18周岁前后行为的现实困难。因此,在法无明文规定的情况下,如果能够明显区分18周岁前后行为所对应的刑罚,且后罪发生在刑罚执行完毕后5年内,则应当认定构成累犯,比如18周岁之前的犯罪行为对前罪刑罚的贡献非常小,可以忽略不计的情形。否则,应当遵循刑法的谦抑原则,从有利于被告人的角度进行处理。如被告人怀某豹虽系跨越18周岁犯罪,但属于犯罪时已满18周岁的人。在认定累犯时,其前罪刑罚执行完毕的时间应当是18周岁后的犯罪行为所对应刑罚的执行完毕时间。如果后罪发生在该时间节点后的5年内,则可以构成累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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