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儋州女子陈某发生交通事故后,没有第一时间去医院,而是过了10天才去检查治疗。保险公司以此为理由拒绝赔付。
2025年9月4日12时许,张某驾驶一辆轻型封闭式货车在儋州市那大镇某路段倒车时,与陈某驾驶的摩托车发生碰撞,陈某连人带车摔倒,小腿受伤。经儋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认定,张某负事故全部责任,陈某无责任。事故发生后,陈某感觉小腿疼痛,但当时以为只是皮外伤,没有去医院检查,结果10天后越来越严重。同年9月14日她到儋州市某医院就诊,被诊断为“小腿水平腓侧肌群肌腱损伤”,医生建议休息2周。
陈某向肇事司机张某及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索赔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3600余元。然而,保险公司却提出:事故是9月4日发生的,陈某9月14日才去检查,中间隔了10天,这伤说不定是其他原因导致的。保险公司还指出,陈某在事故发生后没有第一时间报警报险,直到2026年1月才向保险公司报案,已经严重超过了合理期限,导致无法查明事故与伤情的因果关系,因此拒绝赔偿。双方协商无果,陈某一纸诉状将张某、保险公司、车辆所有人某公司起诉至儋州市人民法院。
儋州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陈某是在事故发生后10天才去医院检查治疗,但庭审中陈某和张某均确认事故造成陈某小腿受伤,而陈某经医院诊断为“小腿水平腓侧肌群肌腱损伤”,与事故当时造成的损伤部位完全一致,足以认定是事故造成的。同时,陈某因治疗伤情发生医疗费815.12元,与事故相关,应予支持。关于误工费,医生建议休息14天,但陈某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收入情况,法院酌情按每天100元计算,误工费为1400元。交通费酌情支持50元,车辆维修费200元有票据为证,予以支持。以上各项损失共计2465元。因肇事车辆投保了交强险,且损失均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应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车辆所有人某公司对事故的发生不存在过错,不承担赔偿责任。
近日,儋州市人民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向陈某赔付各项损失2465元。(记者 杨作品 编辑 符宛宜 李小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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