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欠债不还,债权人赢了官司却拿不到钱,法院穷尽调查手段也找不到财产,只能“终结本次执行”——这是很多债权人最不愿面对的“死局”。
但如果你也这么想,认为法院“终本”了就是终点?那你就错了。
今年初,我承办的一起看似无望的执行案件,就因为果断申请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最终成功“起死回生”。
更值得关注的是,两位发起人股东,一个在债务形成前转让的股权,另一个是在债务形成后转让的股权,都因为是“恶意”转让给了一家“空壳公司”,法院最终裁定:全部追加!
而那个继受股权的“空壳公司”,却因为“继受股东”的身份,在法律上逃过一劫。
为什么结果截然不同?执行程序中追加股东的边界在哪里?本文给你讲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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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案情回顾:律师的争分夺秒+债权人的绝地反击
本案纠纷在去年一审判决生效,并在去年申请了强制执行。
执行期间,最高院《征求意见稿》出来了,我一度以为,可能这个案子很难在执行程序中免费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了。
但为了替债权人力公司节省成本,提高维权效率,我并没有放弃。
法院经穷尽调查手段,而我也在顺利拿到债务人龙公司的《财产报告》(为下一步追究高管的职务侵占做材料准备)后,同意“终本”。
“终本”之后,我申请了《律师调查令》,调取了龙公司上千页银行流水,梳理了上万条转账记录,摸清了龙公司资金来源和去向。
随后,又调取了龙公司的“工商内档”,查实了如下线索:
- 2021年,瑞公司(龙公司的发起人之一),认缴出资495万,占股99%,将99%股权以0元价格转给了明公司。
- 2023年,琴姑娘(龙公司的发起人之一),认缴出资5万,占股1%,将1%股权以0元价格转给了明公司。
- 债权人力公司与债务人龙公司之间的债务形成于2022年。
也就是说:
- 瑞公司转让99%股权时,案涉债务尚未发生,但转让价格是0元。结合《律师调查令》查实的银行流水,证实此时,龙公司账户进出的资金均超过了千万,0元转股明显不合理。
- 琴姑娘转让1%股权时,案涉债务已经发生,且受让方明公司此时已处在“简易注销”程序中,已明显缺乏经营能力。
基于以上考虑,我认为,已经可以证明:不管是瑞公司转股,还是琴姑娘转股?都充满了“恶意”,向法院申请追加它们为被执行人,有很大概率成功。
而我最担心的,还是最高法院的《征求意见稿》会不会突然就下来了?熬过元旦也没正式出台,我就知道,一切要顺利了!
月初,法院裁定下来:支持追加瑞公司和琴姑娘为被执行人。但驳回了追加明公司(继受股东)为被执行人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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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法律分析:为什么发起人没跑掉,而继受股东跑掉了?
这起案件的核心,在于理清发起人股东与继受股东在执行程序中的责任边界。
(1)追加发起人股东的法律依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7条、《九民纪要》第6条、《公司法》第54条和第84条、《公司法解释(三)》第13条及公司法溯及力的批复。
这里的关键,不是“债务是否发生在股权转让之前”,而是转让行为是否构成对出资义务的规避。
本案中:
- 瑞公司转让99%股权时,虽然债务尚未发生,但转让时公司进出资金量都是数百万、上千万,却以“0元价格转让”给了“空壳公司”,明显不符合正常的商业逻辑。
- 如果没有本案债务不能偿还,可能这个转让说明不了什么,而一旦“分钱不还”,反推回去就会被法院正常穿透认定:这是以转让为名,行逃避未来出资责任之实。
- 琴姑娘转让股权时,本案债务已经发生,且受让方为“简易注销”状态,还是0元价格,这个转让规避债务的意图更加赤裸裸——明知公司已无力清偿债务,将唯一可能承担责任的1%股权甩给了一个“法律上即将死亡”的主体。
因此,法院最终裁定:二人构成滥用公司独立人格、“恶意”逃避出资义务,损害了债权人利益,应当被追加为被执行人。
(2)为什么继受股东明公司没被追加?
因为在执行程序中追加,必须严格依据法定情形。
根据《变更追加规定》第17条,可以追加未缴纳出资的发起人瑞公司和琴姑娘,但未明确可以追加继受股东。
同时,继受股东因为涉及股权转让合同效力、善意取得、出资义务承继等实体争议,不属于执行程序审查范围,故要追加继受股东应另案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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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律师寄语
去年《征求意见稿》出来后,全国执行追加股东的风向基本确定,就是严格限定追加范围,更多追加诉求得走诉讼程序。
好在运气比较好,卡在正式意见出来前追加了,所以,大家别被“终本”吓到,该追还得追!
同时,通过本案,给各位债权人三点意见供参考:
第一点:“终本”不是终点,而是另一场战斗的起点。
“终本”只是意味着法院找不到财产,但不代表债务人真的没了责任主体。查公司,不如查股东;查资产,不比如查出资。工商内档、股权转让协议、受让方背景,等等,可能都藏着关键的线索。
第二点:0元或明显低价转给空壳公司,法院不傻。
有人认为,债务发生前转让就没事,转给空壳公司就查不到我。
错了!法院不傻,对这些形式上合法、实质上规避的行为,已经形成了穿透式审查逻辑。只要转让价格明显不合理、受让方没有经营能力和出资能力,就可以认定“恶意”,发起人就照样会被追加。
第三点:执行程序不是万能钥匙,诉讼才是终极武器。
本案能成功追加,是因为事实清晰、证据确凿、法律依据明确。但继受股东没被追加,也提醒我们:执行程序有边界。
如果你要追继受股东、追实际控制人、追关联公司,别指望执行法官替你“一揽子解决”——该起诉的起诉,该保全的保全,该另案追偿的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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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之,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如果你也有类似的债权困扰,请关注、留言,我来帮你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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