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司法实践中,缓刑考验期内发现漏罪的处理一直是法律适用中的难点问题。当同一被告人因同种数罪被分案处理,且先后被不同法院判处缓刑和实刑时,如何在法律框架内实现公正的刑罚执行,考验着司法机关的智慧。本文通过对齐某福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的深度剖析,探讨了缓刑考验期内发现漏罪的法律适用逻辑、同种数罪分案处理的程序困境与突破,以及数罪并罚的具体计算规则。本案不仅揭示了司法实践中跨地域分案处理的复杂性,还为如何通过审判监督程序纠正错误裁判提供了重要参考,对同类案件的处理具有重要的启示意义。
一、典型案例评析
【基本案情】
被告人齐某福伙同他人在江苏省盱眙县成立传销组织,开展传销活动骗取财物,违法所得累计人民币90100元。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30日作出(2019)苏0830刑初362号刑事判决:被告人齐某福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被告人齐某福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0月15日作出(2021)苏08刑终26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公安机关出具的前科查询载明齐某福无前科,齐某福供述其无前科。
罪犯齐某福被交付执行后,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司法局联系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告知齐某福于2020年1月6日被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以(2019)鲁0305刑初606号刑事判决认定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缓刑考验期为2020年1月17日至2022年1月16日。前述江苏一、二审法院在对齐某福作出裁判时,齐某福均处于(2019)鲁0305刑初606号刑事判决确定的缓刑考验期之内。另查明,齐某福在江苏、山东等地实施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犯罪的时间有交叉。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4年4月28日作出(2024)苏08刑再1号刑事判决:撤销原一、二审判决,认定被告人齐某福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撤销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2019)鲁0305刑初606号刑事判决的缓刑部分,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六千元。
【裁判理由】
本案主要争议问题为:犯同种数罪的同一被告人被分案处理,先后被两地法院分别判处缓刑和实刑,且后罪宣告时缓刑考验期尚未届满的,宣告后罪的法院如何处理为宜。对此,不宜简单执行两个判决,而通过再审程序撤销两个判决又不符合司法效率的要求;特别是,在两个判决作出法院跨省的情况下,通过再审程序撤销两个判决操作更为困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从加强人权司法保障和提升司法效率的角度出发,可以依照审判监督程序撤销后宣告的判决,参照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精神,撤销缓刑,予以并罚。
本案中,原裁判生效后发现新情况,即在原裁判生效前被告人齐某福因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已被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且在本案一、二审裁判宣告时,齐某福均处于前判决确定的缓刑考验期之内。严格意义上讲,本案齐某福所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不属于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情形,理论上可以通过两地同时提起审判监督程序后再合并审理的方式纠正。但是,考虑跨地域合并审理的繁冗等因素,为提高司法效率,本案参照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精神,对后宣告的判决提起审判监督程序,在该程序中直接撤销前判决中对齐某福的缓刑执行部分,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通过数罪并罚决定执行的刑罚。
【裁判要旨】
对犯同种数罪的被告人分案处理,先后分别判处缓刑和实刑,且后判宣告时缓刑考验期尚未届满的,可以依照审判监督程序撤销后宣告的判决,参照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的精神,撤销缓刑,予以并罚。
二、煦滨刑事团队律师评析
(一)缓刑考验期内发现漏罪的法律适用逻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缓刑考验期内发现漏罪或再犯新罪的,应当撤销缓刑并数罪并罚。本案中,齐某福在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2019)鲁0305刑初606号】判决的缓刑考验期(2020年1月17日至2022年1月16日)内,被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2019)苏0830刑初362号】判决犯同种罪名(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虽然山东判决在前、江苏判决在后,且两罪犯罪时间交叉,严格意义上不属于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情形,但该条款的精神和逻辑仍可适用,江苏法院判决时齐某福仍处于缓刑考验期内,本质上属于“发现判决宣告前还有其他罪未判决”的情形,符合撤销缓刑的实质条件。
(二)同种数罪分案处理的程序选择困境与突破
1.分案处理的程序冲突
齐某福在山东、江苏两地实施的同种犯罪行为因地域管辖分案处理,导致两地法院分别作出缓刑与实刑判决。若机械执行两判决,将产生“缓刑与实刑并存”的矛盾结果,违背“禁止重复评价”与“刑罚执行统一性”原则。
2.再审程序的合理性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通过再审程序(【(2024)苏08刑再1号】)撤销原判,并直接撤销山东法院判决中的缓刑部分,具有三重法律依据:
o实体法依据:参照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精神,将分案处理的同种数罪视为“漏罪”,撤销缓刑后合并处罚。
o程序法效率:跨省合并再审程序繁琐,直接通过再审撤销后判并参照数罪并罚规则处理,符合《刑事诉讼法》关于审判监督程序“纠正错误裁判”的功能定位。
o司法实践导向:最高人民法院通过本案明确,对分案处理的同种数罪,可突破形式程序障碍,直接适用数罪并罚规则,避免刑罚执行混乱(参见裁判要旨)。
(三)数罪并罚的具体计算与罚金合并规则
1.刑期并罚的计算
本案中,齐某福在山东和江苏两地实施的犯罪行为属于同种罪名,且犯罪时间有交叉,构成判决宣告以前的一人犯数罪。山东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江苏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根据刑法第六十九条“总和刑期以下、最高刑期以上”的规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该结果体现“限制加重原则”:总和刑期五年(2年+3年),最高刑期三年,最终刑期四年三个月介于二者之间,既体现罪责相适应,又避免刑罚过苛。
2.罚金刑的合并执行
山东判决罚金六千元、江苏判决罚金八万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罚金总额不得超过各罪罚金数额之和”,合并执行八万六千元,符合“并科原则”的合法性要求。
(四)类案对比与裁判规则创新
对比其他缓刑撤销或数罪并罚案件,本案特殊性在于:
·跨地域分案处理:多数案例未涉及跨省判决冲突问题;
·同种数罪的时间交叉:区别于一般漏罪案件,本案两罪实施期间重叠,强化了数罪并罚的必要性。
裁判规则创新点在于:在缺乏明确程序规定的情形下,通过再审程序参照实体法规则解决分案冲突,为同类案件提供了“程序简化+实体并罚”的范例。
(五)对司法实践的启示及意义
1.强化跨地域司法协作:公安机关、法院应建立犯罪记录联网核查机制,避免因信息滞后导致分案判决冲突。
2.明确分案处理的并罚规则:建议通过司法解释明确“分案处理的同种数罪参照漏罪规则撤销缓刑并罚”,统一法律适用标准。
3.辩护策略优化:律师在类似案件中应主动核查被告人其他地区犯罪记录,及时申请合并审理或提出数罪并罚抗辩,避免当事人因程序瑕疵承担过重刑罚。
本案的裁判过程及其背后的法律逻辑,为司法实践中处理缓刑考验期内发现漏罪及同种数罪分案处理问题提供了极具价值的示范。通过再审程序撤销后宣告的判决,并参照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精神进行数罪并罚,法院不仅解决了跨地域分案处理的程序困境,还确保了刑罚执行的统一性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贯彻。这一裁判规则的创新,为未来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了“程序简化+实体并罚”的范例。同时,本案也提醒司法机关在处理跨地域犯罪时,需强化信息共享与协作机制,避免因地域管辖导致的分案处理冲突。
律师简介
王旭斌,山东煦滨律师事务所创始人、主任律师。烟台市人大常委会监督法院检察院专家库成员、烟台市“优秀青年律师”、烟台市“优秀青年志愿者”、莱山区“青年法治先锋”,拥有十三年法律服务经验。本科毕业于华东政法大学,研究生毕业于美国南加州大学,具备双语法律服务能力,法律理论功底深厚,实战经验丰富。
尤其擅长经济类犯罪、职务犯罪、网络犯罪辩护。深谙刑法、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熟悉侦查、审查起诉、审判全流程司法逻辑,擅长从证据链条、事实认定、法律适用中寻找辩点,坚持有效辩护。拥有大量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罪轻辩护的成功案例。
带领团队创办刑事辩护品牌“煦滨刑事辩护”,团队成员多毕业于华东政法大学、中国政法大学等知名高校法学专业,或具备法院、检察院工作经历,部分成员执业超过十年。团队累计办理刑事案件数千起,涉及经济犯罪、职务犯罪、涉黑恶案件及企业合规等多领域刑事案件,具有强大的理论支撑和丰富的实务经验,成功办理多起无罪辩护成功的精品案例。
团队著有《煦滨刑事辩护产品手册》《刑事律师首次会见全流程指引》《刑事案件精细化阅卷法律服务》《致刑事案件家属的一封信》《山东煦滨律师事务所刑事案件委托指引》等指导性文件,帮助委托人更好地了解刑事诉讼程序和相关法律知识,让法律服务过程更加透明、可感知。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