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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背景:
近日,北京海关在监管中发现,某国际知名头盔品牌在国内的销量与正规进口申报数据存在明显背离,部分经销商的进货量远超其申报进口额度,且价格异常偏低。北京海关缉私局随即开展线索核查,逐步锁定了5家涉嫌走私的核心企业。经查,这5家公司均为该品牌在国内的一级代理商或核心经销商。
而后,北京海关缉私开展收网行动,对分布在4省市的5家涉案公司、12个仓储点及23名核心涉案人员的住所同步实施查处,现场抓获犯罪嫌疑人11名,查扣大量涉案头盔以及大批合同、发票等书证材料。经查,上述公司三年内累计走私头盔涉案货值达8000万元。
走私刑事辩护律师 李小梅:
从已经公布的新闻报道中可以看出,本案呈现出行业性的特征,按照以前客户的说法,整个行业都是这样操作,不这样操作就没办法进入这一行。虽然客户说出了其心里的无奈,但其中里面存在的法律风险不容忽视。
一、进口摩托车头盔的应交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进口摩托车头盔的税号为6506100090,其对应的关税税率为4%,增值税税率为13%,综合税率为16.39%。
二、 影响定罪量刑的主要法律点
(一)主观故意的认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海关总署关于印发<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法〔2002〕139号):“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逃避海关监管,偷逃进出境货物、物品的应缴税额,或者逃避国家有关进出境的禁止性管理,并且希望或者放任危害结果发生的,应认定为具有走私的主观故意”。在司法实践中,办案机关通常会通过查获的“两套合同”、沟通记录、异常资金流水等证据,来认定行为人“明知”低报、伪报仍为之的故意。
(二)偷逃税款的认定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是一种涉税走私犯罪,即以偷逃税款数额作为确定法定刑的标准,因此,研究偷逃税款数额是首要且重要的问题。
一般情况下需要分析侦查机关认定偷逃税款的逻辑和方法,针对涉案数量、计税价格、商品归类、原产地认定、汇率适用等进行细致的审查。这其中涉案数量和计税价格的认定是重中之重。涉案数量,简单来说就是要确定哪些涉嫌走私的商品与当事人有关、应当由当事人承担责任,实践中,涉案时间、工作岗位等都有可能影响涉案数量的认定。
(三)是否构成单位犯罪的问题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单位犯罪和个人犯罪其起刑点不一样,单位犯罪的起刑点是偷逃税款数额达到人民币20万元,个人犯罪的起刑点是偷逃税款税额人民币达到10万元。另外,对于罚金刑部分,如果是单位犯罪,承担罚金刑的主体是单位,单位中的个人不需要承担。因此,是否构成单位犯罪通常也是一个非常重要的辩护点。
走私案件的复杂性,导致每个案件反映出来的法律风险或者说具有的辩护点是不同的,本文无法面面俱到,需要回到具体案件具体分析。
针对行业性犯罪的案件,其背后往往折射出一种复杂的困境,当某种不合规的做法在业内被默认为“常态”时,单个企业主动选择合规的成本和压力便会剧增,甚至可能面临被边缘化、被淘汰的风险。从本案的头盔走私,到其他领域的案件,一旦形成风气,便会悄然改变行业的竞争规则,让许多参与者陷入“跟着做”还是“做不了”的两难。
然而,法律的评价不会因行为的普遍性而改变,“大家都这样做”也不能成为刑事免责的理由,所以企业在经营的过程中,准确的认识风险是必须的,因为如果企业一旦涉案,那无论是对企业还是对企业家个人都是毁灭性的打击。
编辑:张青青
注:转载请注明出处
专业律师介绍:李小梅律师 专注海关法律服务 走私刑事辩护 广和所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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