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最高人民检察院4月7日消息,四川省政府原党组成员、副省长,省公安厅原党委书记、厅长叶寒冰涉嫌受贿一案,由国家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最高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贿罪对叶寒冰作出逮捕决定,并指定由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审查起诉。
近日,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已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叶寒冰享有的诉讼权利,并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检察机关起诉指控:被告人叶寒冰利用担任浙江省公安厅治安总队总队长,浙江省温州市委常委、市公安局局长,浙江省公安厅副厅长,杭州市委常委、市公安局局长,四川省副省长、省公安厅厅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以及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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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寒冰 资料图
叶寒冰出生于1965年10月,浙江三门人,曾任浙江省公安厅副厅长,2018年出任四川省副省长、省公安厅厅长。
2025年5月,他在任上被查,11月被开除党籍、公职。
“双开”通报显示,叶寒冰丧失理想信念,背弃初心使命,搞团团伙伙,搞迷信活动,对抗组织审查;
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旅游活动安排,违规出入私人会所,违规配备、使用公务用车,违规由下属单位或他人支付应由本人支付的费用;
违反组织原则,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为他人谋利并收受财物;
廉洁底线失守,违规收受礼品、礼金,利用职权或职务影响为亲属谋利;
违规干预、插手执法活动;
家风不正;
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在工程承揽、企业经营等方面谋利,并非法收受巨额财物。
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来源:长安街知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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