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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来源
在电商经济蓬勃发展的今天,部分商家为牟取暴利,将他人享有著作权的热门游戏擅自下载、复制并预装至游戏机中进行销售,企图“搭便车”牟利。殊不知,这种看似隐蔽的侵权行为,已逾越法律红线。近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这样一起侵犯著作权刑事案件。
01
基本案情
被告人朱某某未经某游戏公司授权,下载该公司享有著作权的多款游戏并拷贝进内存卡,后聘请员工将上述内存卡安装在摇杆游戏机主板内并通过电商平台对外销售。
四个月后,被告人朱某某被抓获归案,现场查获摇杆游戏机82台,主板131个,内存卡248张。经鉴定,上述物品均含有侵犯著作权的游戏。
经审计,被告人朱某某销售带有侵权游戏的游戏机主板的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56万余元。
02
裁判结果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朱某某构成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十五万元,没收、销毁扣押在案的侵权游戏机、主板、内存卡及作案工具。
宣判后,朱某某不服,提起上诉。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03
法官说法
发行权系著作权的其中一项权利,是指以出售或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除著作权法规定的合理使用等特殊情形外,复制发行作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
近年来,市场上一些游戏机商家为了获得行业竞争优势,增加销量,在未经权利人许可的情况下,将下载好的热门游戏软件安装在游戏机内出售给客户。殊不知,此种行为存在严重的侵权风险。本案中,被告人朱某某在未获得著作权人游戏公司许可和授权的情况下,将下载的游戏软件安装进游戏机主板大量出售,非法经营数额超过50万元,属于司法解释规定的侵犯著作权罪“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情形,从而被定罪判刑。
法官提醒,游戏软件作为一种智力成果,系《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范围。广大经营者在日常经营活动中要加强尊重知识产权的法律意识,未经许可不得将权利人的作品用于商业营利,否则有陷入违法甚至犯罪的风险。
04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
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文字作品、音乐、美术、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5〕5号)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款
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行为,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违法所得数额较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
数额、数量达到本条前两款相应规定标准十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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