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载《史学集刊》2026年第2期"明清史研究"。
明代广东海道副使与澳门治理
柏 桦
(安徽理工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暨人文社会科学学院,安徽 淮南 232001)
摘 要:明嘉靖时期允许葡萄牙人在澳门居住,面对这种新的情况,特殊的治理形式也随之出现,广东海道副使则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巡视澳门、驭澳防倭、协调汉夷,不仅仅是简单的概括,其中还有许多细节,既涉及制度运作,又有人的作用。制度本身就源于人事,在有治人、无治法的传统理念下,人往往能够左右制度发挥作用,许多微妙的变化看似是制度的兴革,实际上都是复杂的政治关系与政治斗争的结果,而社会发展、经济内涵、生活时尚,乃至国际因素也会影响制度的变革。
关键词:明代广东;海道副使;澳门治理
明代广东海道副使的职权已得到学者关注,但不是整体研究,如研究海防与贸易时,仅仅讲广东海道副使“负责沿海地方海防等事务”,随形势的变化,“海道副使在海防、海外贸易以及外交方面发挥重要作用,变成有职有权的省级海防长官和市舶长官”。[1] 对广东海道副使在澳门治理所发挥的作用,显然缺乏足够关注。澳门历史“从明代正德、嘉靖时期到清初顺治时期(约从1506—1661年),历经150余年,葡萄牙人交替使用着要挟和贡顺两手,以贿赂开道,取得了在澳门居留和租住的地位,是为第一阶段”。[2] 这个阶段是广东海道副使职能增减变化频繁时期,从防倭为主,到兼管夷务、带管市舶,再到巡视澳门、协调汉夷,中间还废置几年,衙署也从广州府迁到东莞南头,再迁回广东府,最终又回到南头,与澳门关系密切。
一、巡视澳门
自明万历中后期,葡萄牙人通过每年缴纳地租银五百两和课税二万余两白银,得以寓居澳门。地方官府关注的只是租金与税课,并没有签订租赁细则约束居住在澳门的葡萄牙人的行为,更没有要求葡萄牙人按照《大明律例》规定具结画押,进而要求他们遵守国家制度与民间惯例,这“不仅给葡萄牙人日后在澳门肆意扩张提供了多方面的可乘之机,而且也给国家和民族的政治、经济利益造成了极大危害”。[3] 面对这种局面,明王朝并不是听而任之,自万历三十四年(1606)起,派广东海道副使每年巡历澳门一次,意在宣示恩威、申明禁约和照刷文卷。
(一)宣示恩威
葡萄牙人能够在澳门取得居住权,所采取的是非正当手段,并没有得到朝廷的认可,只是广东地方官府私下的主张,是广东地方官府追求商业利益所为,对此朝廷没有追究责任,采取了默许的态度。隆庆初年,葡萄牙人以地租的形式,“大大方方地向广东官府如期交纳,以合法手段获取居住澳门的权利,名正言顺、心安理得地在澳门居住下去,并且把澳门作为葡萄牙人长期甚至永久的居留地和贸易港口,发展中国同日本、马六甲、菲律宾及其他国家的转口贸易”。[4]即便如此,明王朝及广东地方官府也没有失去主权,从来没有放弃对澳门的管制。
以广东海道副使而言,经朝廷认可,两广总督差委,每年巡视澳门一次则成为制度,终明之世都没有改变。从现有的史料及研究来看,能够确定广东海道副使巡视澳门的开始时间是万历三十四年,其起因可能是郭居静事件。
天主教传教士郭居静(Lauzaro Catneo,1560—1640)曾经跟随利玛窦到过南京、北京,万历三十二年(1604)回到澳门,因为天主教的内部矛盾,有人便散布流言,“耶稣会士勾结葡萄牙人、荷兰人和日本人,要杀在澳的中国人,然后用武力征服中国。将来远征军的首领与未来的中国皇帝,即是随利玛窦到过北京、南京等地的郭居静”。[5]流言不胫而走,引起恐慌,两广总督差委广东海道副使陈濂预先防备,拆毁广州城外民房无数,澳门发动市民修建工事防御,这是没有得到广东官府允许的私筑行为,“官兵诘问,辄被倭抗杀,竟莫谁何”。[6]澳门则发生动乱,“一伙暴徒举着长矛、大棒,进攻一个始终被华人认为是炮台的教堂,大肆抢劫,放火烧了教堂”。葡萄牙人奋起反击,打败暴徒。这时有人诬告在韶州的澳门人黄明沙“是澳门派来的间谍,是郭居静手下的一名军官”。[7]派人缉捕与主审此案的是广东海道副使。
流言蜚语最难辨,再加上三人成虎,本来危害性就大,若官府听信,并采取相应措施,就不是听信流言那样简单了。当时两广总督集结全省海陆军,在广州城外坚壁清野,断绝与葡萄牙人的贸易,禁止粮食运入澳门。这些举措使人们更坚信流言,澳门及附近的人们纷纷逃窜,澳门只剩下葡萄牙人与黑奴。后经调查核实,确定是谣言,却给当地居民带来巨大危害。
万历三十四年,海道副使刘承诹来澳门视察,应是处理善后事宜。当年澳门神父在青洲建寺,“高六七丈,闳敞奇閟,非中国所有”。[8]刘承诹虽知晓其是在旧址重建,但这种违制建筑在禁止之列,命香山知县张大猷去核实。“张大猷下澳,见圣保禄学院的雇工手持砍刀砍柴,他以为是蔑视他,向他示威。此外,又没有给这位来澳官员现金,遂回去报告,称这是一座新建筑,请下令拆除”。[9]为宣示国威,刘承诹报知两广总督,下令拆毁,但不管政令是否执行,最终对葡萄牙人的私筑行为还是采取了默许态度。同时,澳门修建防御工事时,参与修筑的倭奴抗杀官军,广东地方官府居然对此没有兴师问罪,“盖其时澳夷擅立城垣,聚集海外杂沓住居,吏其土者皆莫敢诘,甚有利其宝货,佯禁而阴许之者,时督两广者戴燿也”。[10]可见所谓的宣示国威,不过是一种面子,葡萄牙人恰恰利用中国官员的这种好面子心理,表面上恭顺服从,实际上我行我素。
即便是如此,海道副使每年巡视澳门,还是有威慑作用的。如万历四十三年(1615),海道副使俞安性视察澳门,“稽查匿倭,澳门葡人又献出倭夷123名,并挂帆载舟,令其回国。而议事会夷目咩吵啷姑你等立下状子,永远不再蓄养倭奴”。万历四十五年(1617),海道副使俞安性巡视澳门,“命令葡人将匿居澳门的福建走私商人史玉台送交广东政府”。[11]但也不能过高估计海道副使的巡视作用,“由于朝廷和地方政府不重视或很少重视对澳门的管理,疏于对葡萄牙人的防范和控制,加之地方官贪图贿赂,对葡萄牙人的越轨行为采取视而不见和姑息迁就的态度,以致在处理和解决葡萄牙人在澳门肆意扩张的问题上,终因积重难返,使自己陷入进退维谷的两难之地”。[12]
(二)申明禁约
禁约是明代常行法规,“就其内容与功能而言,大体可分两类:一是以告谕、教化为宗旨。内容是指陈时弊,申明纲常礼教和治国之道,意在使人知所警觉,趋善避恶。二是重申国家法律和公布地方官府制定的政令、法令,要求臣民一体遵守”。[13]广东海道副使俞安性与两广总督张鸣冈、巡按御史周应期,共同制定了《海道禁约》五款,勒碑立于澳门议事会,并经过两广总督核准,充分征求了葡萄牙人的意见。俞安性到达澳门后,先发下一道手谕,要求葡萄牙人“惟海道之命是从”,拟定禁蓄养倭奴、禁买当地男女、禁兵船骗饷、禁接买私货、禁擅自兴作等五款禁约,要澳官“好生回答”。针对海道的手谕,葡萄牙人逐一进行答复,措辞既谦卑,又不乏狡辩。其开头云:“我等,香山县属本澳众委多恭听执行大人之命,我等集议会商后,分章逐一回复大人的问题,以便我等得以安生,造福众人。”然后根据五款,逐一辩解,并做出保证。在葡萄牙人回复之后,海道副使俞安性禀明两广总督,并对其中内容进行了修改。比如手谕讲“禁买当地男女”,葡萄牙人回复云:“从今以后,我等新旧商人共同执行大人之命,绝不购买一个华人。大人可下令监视海陆各口,防止奸人拐带至澳。只要见到拐卖者,我等定将其送官治罪。”[14] 最终此款改为“禁买人口”,删除了不许未婚商人居留澳门的内容,释放了被扣押的葡萄牙仆人。
海道副使颁布的禁约,在全省具有法律效力;地方官颁布的禁约,在本辖区具有法律效力。如万历三十六年(1608),香山知县蔡继善颁行《制澳十则》,成为管理澳门的法规文书,可惜内容如今已难以得知,但仍可见在禁约颁布后处理涉澳案件的相关情况。“当时,明朝守澳官兵以明律管束澳门葡人头目,葡人不服,大肆叫嚣,制造混乱。蔡继善单车驰澳,数言解散混乱人群,并将制造混乱的葡人头目绑至知县堂下以鞭笞之。从前,从未有葡人受中国官员鞭笞者,而蔡继善素以廉洁强硬著称,为葡人所惧,而且对澳门管控有法,故受笞葡人也只能唯唯称是而去”。[15]由此可见,所颁布的禁约,在当时行之有效,时人不得不服从。
禁约往往是“一时权宜”,虽然可以勒碑以图永久,但颁布禁约的长官离任以后,就很难有人遵守了。有明一代督抚、巡按、藩司、臬司、守道、巡道、知府、知州、知县等官,上任伊始颁布禁约告示乃是一种惯例,给人以新官上任三把火的感受。以《澳夷禁约五款》而言,“由于地方官贪赃枉法及葡萄牙人狡黠奸诈,《海道禁约》并未得到认真贯彻执行,它不过是一纸空文”。[16]即便是如此,毕竟勒石铭刻,具有法律的威慑作用。崇祯十年(1637),两广总督张镜心“檄道厅亲至澳门宣示汉法,以法绳澳”。[17]这里所宣示的汉法,除了《大明律例》之外,此前所勒碑禁约也应该在其内。
崇祯末年,内外交困,王朝威严不再。崇祯十六年(1643),在澳门的华人天主教徒市民共同声明,恳请葡萄牙国王答应他们的请求:“1.允许我们像原来那样以耶稣会的身份加入兄弟会。2.允许我们和葡萄牙人、欧亚混血人在同样的地方进行贸易活动。3.我们的警戒、驻守义务只限于战时。4.允许我们穿外套。5.给予我们法律救济和完全的财产权,我们遗孤的钱禁止他人使用。6.我们应当与印度、锡兰及其其他被允许的捕鱼区的渔港居住的当地土著基督徒一样享受同等的特权。”[18] 连在澳门的华人也已经不屑于汉法,罔论葡萄牙人了。
(三)照刷文卷
刷卷是监察工作的重要内容,全国上下大小衙门卷宗文案,不但是监察官员查刷的对象,而且是察举非违的重要凭据,更是一项繁重而具体的工作。《刷卷条格》既是对这项工作的职责规定,又与《大明律》相关法条相照应,并制定了详细而周密的业务操作规范。格是一种法规形式,是官府具体办事的规章、规则,《刷卷条格》就是有关刷卷的具体规定。如果违反这些规则,出现失误及作弊,就要按照《大明律》相关条目予以治罪,或者按照相关的则例予以处分。
海道副使作为按察司分司官员,其巡历所至,照刷文卷是必须要进行的工作,在具体实施过程中,也确实能够查出一些问题。如万历十年(1582),两广总督陈瑞接受葡萄牙传教士罗坚明的贵重礼物,“其中有纯丝的衣料,带折的衣服,水晶镜子以及其他珍品,总价值超过1000金币”。他不但答应罗坚明等人的请求,而且发给他们银牌,上面写着“持有人有出入中国的特权,可晋见总督,任何人不得加以阻拦”。[19]不久陈瑞遭弹劾去官,新任总督郭应聘,“在前任的公文档案中发现了一张颁发给教会的护照,护照本身查不出问题,总督下牒给巡视海道朱东光,查明此事”。这就要一方面磨勘卷宗、照刷文卷,一方面提取当事人问明原委。原任两广总督陈瑞已经离任,海道副使也无权提问,只有传罗坚明等人问询,香山县丞姚鸿便将他们押送广州,海道副使朱东光将之羁留暹罗贡馆,问询明白之后,让他们返回香山。
除此之外,海道副使吴廷举“立番舶进贡交易之法,平驿递之役弊”。[20]海道副使叶照申严禁令,明确处罚标准,对违令者予以严惩。海道副使刘稳“立法既简,又请同藩司官共阅,而夷人莫不忻其便,服其公焉”。[21]凡此都要刷卷,寻找历年事例,方可免于追责。刷卷原本是日常工作,也是最容易弄虚作假的事情。文卷是应对考察,而不在于办理事务。“守令亦未尝以教养为己任,徒具文案,以备照刷而已。及至宪司分部按临,亦但循习故常,依纸上照刷,亦未尝差一人巡行点视,兴废之实,上下视为虚文”。[22]上司疲于检阅,而下级也不认真,“惟今天下所造须知文册,止是空文,部院虽或行查,亦不过虚应故事”。[23]即便是上司“竟日磨研,不过开吏胥一骗局”。[24]文卷弄虚作假在明清两代乃是常态,也就无怪乎历史档案专家韦庆远说:“尽信档则不如无档”,这也是利用档案资料所必须关注的问题。
认真照刷文卷,就能够发现问题,并予以核实更正,不仅仅是考核时需要办理的事情,即便是日常工作,也不能够忽略这个问题,若是等到考察时再照刷文卷,就很容易使官吏改匿,把真实情况隐藏起来,问题也就很难查出来了。明代每逢考察时,官府总是雇用一些人加工制作考核文册,数位造假,程序无误,而毫无实际意义,这也是广东海道副使照刷文卷很少发现问题的真实写照。
二、驭澳防倭
从朱元璋开始构建的海防体制,其重点就在于防倭,其后世子孙也无不以此为宗旨。《大明律·私出外境及违禁下海》的核心内容也是重私出而严违禁,惩通敌而严把守,论情理而严法禁。[25]追究缉私与防倭方面的责任,先是守把之人,次是当事该管官吏,再次是有司官员,乃至督抚、巡按都要承担相应的责任。身为海道副使,既是当事该管官吏,又是有司官员,防倭缉私是其要责,澳门则是重中之重。
(一)编定户籍
万历二十年(1592),广东地方官府为澳门夷人定门籍,其制则仿照保甲制度。“将其聚庐,中有大街,中贯四维,各树高栅,榜以‘畏威怀德’四字,分左右定其门籍,以《旅獒》‘明王慎德,四夷咸宾,无有远迩,毕献方物,服食器用’二十字,分东西为号,东十号,西十号,使互相维系讥察,毋得容奸,诸夷亦唯唯听命”。[26]
正德年间,王守仁在担任南赣巡抚时,认为编排保甲,“不但盗贼可息,词讼可简,因是而修之,连其伍而制其什,则外侮可御。因事而修之,警其薄而劝其厚,则风俗可淳。因是而修之,导以德而训以学,则礼乐可兴”,[27]故此其在所辖区域内推行保甲制。在收到一定效果之后,许多地方开始仿效,一些地方官也予以回应。到嘉靖时,因臣下奏请:“通行天下有司,各举保甲之法,约束齐民,以消祸本”,[28]得到嘉靖帝的批准后,也就成为“保甲之令”。
广东官府在澳门编排保甲,将澳门原有议事局与保甲结合在一起。澳门议事局是万历十一年(1583)葡萄牙人秘密组建的,万历十二年(1584),“葡印总督马什卡雷尼亚斯(D.Francisco Mascarenhas)批准了澳门议事局的成立”。[29]在编排保甲之后,二者有机地结合起来。如“议事会还保留一支市卫队,发生紧急情况时还会得到使用武器的市民的帮助。此外,海关中还雇用了一队黑人,中国人十分惧怕这些黑人,因为他们异常骁勇,用扁担就可以弹压骚乱”。[30]另外,议事局设有“矢牢”以关押人犯,因此被称为“自治”。这种设置与保甲制度类似,保有保丁以维持治安,一般户婚田土钱债等细事,保长就可以处置,恶劣者及有不孝行为者,亦可实施关押,乃是官府默许的。
保甲与议事会有机结合,对于葡萄牙人来说,议事会等于变相被广东地方官府所承认,所以唯唯听命;对于广东地方官来说,管辖起来更加便利。“居澳葡人议事会要对明朝广东地方官府负责,遇事要向广东地方官请示报告,理事官随时听从广东地方官府的召见;重大事件广东官府传令召唤理事官及葡澳自治机构其他官员到省”。[31]正因为有保甲制度,“凡郡邑下牒于理事官,理事官用呈禀上之郡邑,遵守汉文,有蕃字小印,融火漆烙于日字下,缄口亦如之”。[32]这种文书形式与保甲呈送府县文书大致相同,只是日期、缄口,用知县发给的戳记印之。至于“文武官下澳,率坐议事亭,夷目列坐。进茶毕,有欲言则通事翻译传语”。[33]由此可见,海道副使来澳门巡历,应该就是这种情景。
(二)责澳防倭
正德十二年(1517),先为海道副使,后升为广东左布政使的吴廷举,“首倡番舶进贡交易之法:番国进贡并装货泊船,不拘年份,至即抽货,榷十之二,解京及存留军饷者,俱如旧例”。[34]这等于是放开对外贸易,“以致番舶不绝于海澳,蛮夷杂沓于州城”。[35]经过屯门及西草湾之战,葡萄牙损失惨重,并被驱逐出广东沿海,此后“葡萄牙海盗商人不仅同中国海贼、倭寇沆瀣一气。而且还与地方贪官、滨海豪恶相互勾结,阑通市易,劫掠沿海,杀人放火,无恶不作,致使闽浙边民荼毒不可胜言”。[36]广东也因此受到危害,嘉靖中期葡萄牙人重返广东,并且通过非正常的手段谋得在澳门居住,以防倭为要责的海道副使,当然要关注澳门的倭贼出入与居留问题。
嘉靖三十二年(1553),葡人借口晾晒货物,经海道副使汪柏与索萨谈判,订立“中葡第一项协定”。该协定应该是口头协定,具体内容中文资料缺载,学者利用西文资料,知道其大概内容,即“同意葡人合法进入其管辖区内的开放口岸经商,同时又要求葡人遵守中国的法律,接受中国政府的管理,礼敬中国官员,交纳相应关税”。[37]在协定过程中,中文资料记载汪柏受贿之说居多,有的学者对此予以否定,并认为他是有功之臣,因为一是他奉命平定了海盗何亚八;二是设立了“客纲”“客纪”制度,加强了海外贸易管理;三是与葡萄牙人索萨订立了“中葡第一项协议”。不管这些争论与历史谜团,防倭的主旨乃是关键。“这大概就广东地方官针对葡萄牙海盗商人与真假倭寇为伍这一事实,为了把葡萄牙海盗商人从‘倭寇’中分化出来而采取的一种‘抚夷’之计”。[38]也是因为倭寇,才会有葡萄牙助剿海盗,得赐澳门之传言。
应该说“中葡第一项协议”对葡萄牙海盗商人的约束力有限。嘉靖三十八年(1559),因为倭寇与海盗相勾结,多乘葡萄牙船来广东,故官府不允许葡萄牙人进入省城,只能在海上交易。隆庆开海之后,海禁相对宽松,海盗问题却没有解决,对广东影响很大的曾一本海盗集团,后在葡萄牙人的协助下被剿灭了,此后几十年广东沿海基本上得到了安宁,但葡萄牙人的所作所为却成为令广东地方头疼的问题。因为葡萄牙人“置中国法规于不顾,不仅拆去篷寮,盖屋成村,作永久居住的打算,而且还陵轹居民、藐视澳官、偷漏货物、阻赖抽分,甚至持铳四出,擅入香山、骚扰边民、掠买人口”。[39]葡萄牙人蓄养倭奴,更引起广东地方官府的关注。海道副使俞安性《海道禁约》第一条就是“禁蓄养倭奴”,可见防倭一直是广东地方官的重中之重。葡萄牙人虽在广东地方官的监督下,驱逐了少数倭奴,但实际上大多数倭奴依然在澳门生活。因葡萄牙人的虚与委蛇,虽有海道副使发布的禁约与巡历澳门,但一直没有解决倭奴问题。
(三)赴澳审案
明王朝派遣恤刑官赴澳门审录案件,是基于明代恤刑制度而进行的。洪武十四年(1381),明廷“遣监察御史林愿、孙荣等分按各道罪囚”,[40]是为恤刑之始。正统六年(1441),朝廷派遣“监察御史及刑部、大理寺官,分往各处,会同先差审囚官,详审疑狱”。正统十二年(1447),明廷“差刑部、大理寺官,往南北直隶及十三布政司,会同巡按御史、三司官审录死罪可矜可疑,及事无证佐可结正者,具奏处置,徒流以下减等发落”。成化八年(1472),明廷规定“今后五年一次,请敕差官往两直隶、各布政司录囚”,自此每五年差官恤刑成为规制。嘉靖十五年(1536),明廷又“铸审录关防十五颗给恤刑官”,[41]由此确立了恤刑官的钦差身份,所以自万历四年(1576)起,杂犯死罪准徒、徒流等罪减等之事,“皆由恤刑者奏定”。凡经恤刑官驳改者,原审官要被参劾议处,“故恤刑之权重,而责亦匪轻”。[42]恤刑权责重而权势赫然,按照制度规定,恤刑官需遍历各府县虑囚,赴澳门审录案件则是明示主权。
万历二十九年(1601),南京比部员外郎王临亨在岭南虑囚时到过澳门。据他讲:“番人有一种,名曰黑鬼,遍身如墨,或云死而验其骨亦然。能经旬宿水中,取鱼虾,生啖之以为命。番舶渡海,多以一二黑鬼相从,缓急可用也。有一丽汉法者,谳于余,状貌奇丑可骇。侍者为余言:此鬼犴狴有年,多食火食,视番舶中初至者晰白多矣。然余后谳狱香山,复见一黑鬼,禁已数年,其黑光可鉴,似又不系火食云。”[43] 可见朝廷每五年派遣使臣审录囚徒,不仅局限在省会,而且还要深入各府县,所审录的囚犯有黑人,是否有葡萄牙人,王临亨没有说,但他收了葡萄牙人送的礼物。
明代“遣使四出虑囚,审谳之际,按臣、藩、臬、郡、县之长,皆莅于廷事,或窒于问官词,或滞于成案,一有同异,谤议纷起”。[44]在海道副使管辖区域之内,恤刑使者行部,海道副使肯定是要随行的。
按照《宪纲》规定,按察分司理断词讼、追问刑名是其要责,督抚、巡按也可以委署他们承审大案、要案。崇祯十一年(1638),前山地区明军防守汛兵“盗奸”一名葡萄牙妇女,“激怒澳门番哨及黑夷,遂出动哨船1艘载夷兵20余人,驾大铳5门、鸠铳7门攻明汛地,杀死明哨官何若龙等3人”。[45]发生这样的事件,两广总督不能置之不理,一方面追查肇事官兵的责任,查明事实真相;一方面要求澳夷将凶犯绑缚,交与广东地方正罪。此事派署理海道岭西兵巡道右布政使陶崇道负责。明自万历时,官员多有缺不补,身兼数职也是常态。如身为海道副使,加级参政、按察使、布政使衔,实际上还是海道副使,只是冠尊衔而已。
广东地方官追讨凶犯,“澳门方面也积极配合,已将杀死明军的凶犯6人:具列氏、安屯年、敝奴、黑奴、牙匏奴及戎文氏与20名驾船水手捕获,准备解赴香山县”。此时前海道副使郑觐光索贿案被揭发出来,因为此案“在旧海道副使郑觐光指使下,海道中军守备吴维宪,勾结书办罗秉谦、万门子,外结奸揽吴万和、吴培宇,以处理此事为借口,到澳门,要夷目敝厨·具尼(Bichc Guinsé)、巴劳·冒惹(Barāo Monge)等人打点,诈骗葡人银52箱(其中20箱入郑觐光之手)及琥珀、合油等物”,此事引起葡萄牙人的不满,所以其“不仅不愿交出杀害明方哨官的6名凶犯,反而聚众闹事,狂肆日甚一日”。[46]陶崇道对此难以处理,两广总督遂再派新任海道副使刘柱国到澳门处理此事。
刘柱国,湖广潜江人,崇祯四年(1631)进士,崇祯八年任潮州知府,后升任广东布政左参议,崇祯十一年升为海道副使,受两广总督委署办理此案。“刘柱国请严执法,‘拿奸揽贪胥,立置之法’。澳夷才开始心服。再次将罪夷6名、番哨20人缚献”。[47]刘柱国有权将奸佞贪胥置之法,应该是得到了两广总督授予的“王命旗牌”。按照明代当时的制度,朝廷授予总督旗牌十副,“旗牌所至,即同诏敕。官吏迎伏,无敢违慢”。[48]若是督抚“与尔旗牌,不用命者听行军法耳”。[49]刘柱国将奸佞贪胥立即正法后,澳夷畏服。
在办理此案过程中,海道中军守备吴维宪重施故技,又指名骗取夷人银15箱。刘柱国“铁面无私,认真执法,调查落实此案,将‘贪比豺狼’的香山参将杨元及海道中军守备吴维宪一干人等撤职查办并抓捕入狱,获赃物11567.417两白银。这是当时被称之为‘白昼攫金,通国鼎沸’的中葡交涉事件”。在明王朝眼里,这并不是什么交涉,而是按照中国的律法处置相关当事人,只不过因为行贿,海道中军守备吴维宪将20箱白银献给海道副使郑觐光,所以吴维宪为澳夷说话,“凶犯只能在‘澳中自尽,断难责以内地正法’。但两广总督张镜心及新任海道副使刘柱国坚持大明律令,迅速果断处理,将杀死明朝官兵的6名凶犯于第二年在内地‘即行正法’。葡文档案也称6名凶犯第二年被中国官员绞死”。[50]
《大明律》虽有许多条承袭《唐律》,但在“化外人”方面截然不同,“凡化外人犯罪者,并依律拟断”。[51]当时在大明的国土上,外国人犯法只能依照《大明律》裁断,不享受任何特权。两广总督、海道副使裁决案件是有法可依的,更说明当时没有将澳门视为化外之地。
值得注意的是,在嘉靖以后,赴澳办事的官员收受贿赂,以及葡萄牙人公开与变相行贿,也导致有制难行、有法不依。如王临亨来岭南虑囚,税使在海珠寺为他接风时,葡萄牙人“闻税使宴客寺中,呼其酋十余人,盛两盘饼饵、一瓶酒以献。”[52] 宦官李凤掌管广东矿税与市舶,澳门四街修建“神山第一亭”,署名“钦差总督广东珠池市舶兼管盐法太监李凤建”,葡萄牙人也参与修建,因此得以在周围建楼房租赁。接受贿赂和喜欢奉承吹捧,使得使者与海道副使去澳门恤刑审断时,也不可能按照制度切实施行。
三、协调汉夷
李庆新在讲海道副使的职能时,认为明代中期倭寇猖獗,西方殖民者相继来到中国海面,商舶贸易发展,“所未有的复杂而严峻的海洋变局导致明朝管理系统及相关制度产生重大变动,督察海防的巡视海道副使被赋予更多的管理职能”,[53]即海道兼管夷务与带管市舶,在对外关系与海外贸易管理方面起主导作用,以时人言之,即是协调汉夷。
(一)兼管夷务
广东海道副使管理夷务,应该始于汪柏,他与葡萄牙人签订了“中葡第一项协议”。葡萄牙人谈到谈判经过,“和平协定以及缴纳各种税是由广州城海道(Tai Tau)副使的命令决定的。他是国家的高级官吏和海军长官,负责海防并兼理市舶一切事宜”。[54]天启四年(1624)八月十八日《兵部为广东巡视海道责任为监督香山等寨及驭澳防倭行稿》记载:“查得本官责任,驻扎东莞南头城,遇汛驻扎新安、新宁等城,整搠船器,操演水战,监督南头、广海、虎门、香山等寨,及驭澳防倭诸务,汛毕回省。”[55] 从夷务的角度来看,重点在于驭澳防倭。
广东海道副使有巡海与职典夷市之责,遇有漂流至广东海面及来广州交易的夷人,其参与处置乃是职责所在。成化年间,巡视海道章格曾遣返被风飘至香山之琉球人。章格在任时,“琉球国人贸易邻境,风飘至香山,武臣欲尽戮之以为功,公(章格)为之辩奏,还其赀而遣之”。[56]其有奏辩权,却没有遣返权,“若有飘风等船不繇香山入者,听海道另详”。[57]可见事涉漂流外来夷人之事,海道副使要参与处置,虽然没有最终裁决权,但能够影响裁决结果。
自广东开设交易会后,海道副使便典管夷事。“凡番夷市易,皆趋广州,番舡到岸,非经抽分,不得发卖”。[58]隆庆时,海道副使立法简便,“夷人莫不忻其便”。[59]天启时,海道副使龚承荐革去陋规,外国人对他感恩戴德,为其竖立外文的德政碑。由此可见,海道副使职典夷事发挥了重要作用,而他们又“多以秽闻”,[60]可见此职极易发生腐败。
从依稀可见的资料看,广东涉及夷务的事件,固然是两广总督的责任,海道副使多有参与,甚至负责谈判事务,但其没有决定权,有些学者认为汪柏签订“中葡第一项协定”时没有最终决定权,收取贿赂也应不是事实,因为“汪柏无论居官,还是为民,均多可称道,并不像许多研究所指出的那样是一个卑鄙龌龊的小人,相反倒还是一个正直的士大夫”。[61]虽没有必要为汪柏是否受贿进行辩白,但海道副使在夷务方面没有决定权,还是符合历史真实的。
(二)带管市舶
《明会典》认为镇守内臣始于永乐,而提举市舶司在浙江、福建、广东均设,后只有广东未撤,设正官提举一员,首领官吏目一员。据赵翼考证内官自“正统以后,则边方镇守,京营掌兵,经理仓场,提督营造,珠池银矿,市舶织造,无处无之”。[62]市舶内官为皇家敛财为数甚巨。弘治时,兵部尚书刘大夏在面见皇帝时讲:“市舶一阉,岁所敛,与省天下官俸廪埒,稍纵又倍蓰,皆出于民。”[63] 刘大夏此前统管两广军务近五年,所言市舶内官敛财超过该省的官俸,其数额相当可观。
市舶之事由宦官掌管,在朝贡贸易体制下,“凡番舶抵岸,备倭官军押赴布政司,比对勘合相同,贡期不违,方与转呈提督市舶太监及巡按等官,具奏起送”。[64]正德时,宦官刘瑾专权,广东市舶司太监毕真奏:“旧例,泛海诸船俱市舶司专理,迩者许镇巡及三司官兼管,乞如旧便。”[65] 这原本不是惯例,敕书也没有提及这个职权,礼部虽然对其予以否决,但是刘瑾依然假借圣旨,依所谓的惯例实行,广东市舶司太监将泛海船只批准权牢牢掌握在自己手中。
李庆新以成化、弘治年间臭名昭著的市舶太监韦眷为例,罗列其违禁通番、敲诈番商、贪污受贿、强征暴敛、诬陷忠良等五大罪状。[66]嘉靖帝即位,户部上言:“今太监安川,乃复夤缘传奉,兼管地方,事属欺罔,乞申前令,管市舶守珠池者,各专职任,俱不许干预地方事务。”[67] 户部的上疏虽得到了嘉靖帝的批准,但没有取消太监管理市舶之权。嘉靖帝限制宦官揽权,臣下则纷纷讲镇守内官之害,明廷最终于嘉靖八年(1529)革去各省镇守内官,时任广东巡抚的林富也疏请裁撤广东市舶、珠池太监,明廷在嘉靖十年(1531)正式革去市舶内官。林富提议市舶之事“不如令海道副使带管之便也”,[68]但明廷不允许地方扩大权力,也不想让市舶之利归于地方,所以当年裁减广东海道副使,市舶之事专归市舶提举司。
嘉靖十五年,明廷复置广东海道副使以后,其带管市舶之事也得到获准,故巡视海道副使吴玭曾经将民商组织起来,编成什伍组织,与他们相约共同御寇,如果不协同击寇则实行连坐,海寇因此难以生存,沿海则趋于安辑。因广东民间与外国人在海洋私下交易,故难以管理,以至于他们互相抢劫。巡视海道副使黄光升将船编号,对人员进行登记,严格检查,从而打击了他们的剽掠。番舶之所以在海洋交易,在很大程度上是因为税收过重,与民在海洋交易,可以偷税漏税,但也难免被奸民欺骗或打劫。民间与番人私下交易,固然有利可图,但也难免被番人恃强威逼,甚至直接抢劫,因是走私,出现问题也无处申冤。黄光升改革税制,减少十分之六,番商则愿意纳税交易,民间交易也得到了保护,看似是减税,实际上增加了国家的收入,因走私者少了,正常交易的多了,所以能够岁盈数万,再加上他本人不贪,商人减少了行贿成本,故贸易兴盛,而后继者都不如他那样清廉,正常贸易也难以顺利进行下去。万历二十七年(1599),宦官李凤掌管广东矿税和市舶征税,海道兼管番舶征税之权则被剥夺了。天启四年八月十八日《兵部为广东巡视海道责任为监督香山等寨及驭澳防倭行稿》则没有讲海道副使有兼管番舶的责任,也就是说广东海道副使带管市舶之事只有六十多年。
(三)颁给符牌
明代有严格的户籍制度,对人身管控甚严,军民外出在百里以上者,要从州县正官、千户、百户那里申请路引。《大明律·诈冒给路引》条规定:“凡不应给路引之人而给引,及军诈为民,民诈为军,若冒名告给引,及以所给引转与他人者,并杖八十。若于经过官司停止去处,倒给路引,及官豪势要之人,嘱托军民衙门擅给批帖,影射出入者,各杖一百。当该官吏听从及知情给与者,并同罪。若不从,及不知者,不坐。若巡检司越分给引者,罪亦如之。其不立文案,空押路引,私填与人者,杖一百、徒三年。受财者,计赃,以枉法。及有所规避者,各从重论。若军民出百里之外不给引者,军以逃军论,民以私度关津论。”[69]
除了“路引”之外,还要有“丁引”,注明本人职业住址,若是经商,还需要有“商引”,车船达到一定装载数量,还必须有“车引、船引”,若是携带或经营违禁物品,还要有“货引”,出境及下海经商,必须有“批照”,只有各种证件齐全,才能进行对外贸易。
明代朝贡贸易由市舶司承办各种事务,具体事宜由礼部题请。国人经营对外贸易,早期须有户部的“批照”,大概成化时期此“执照”批准权被下放到地方。万历初,兵部题:“国初于闽、广、西浙设三市舶,不徒督理贡事,亦以牵制市权,意固深远,寻以浙江多故,旋改旋罢。惟闽、广二舶尚存,而广南番船直达,省下禁令易行。福建市舶专隶福州,惟琉球入贡,一关白之,而航海商贩尽由漳泉,止于道府告给引文为据,此皆沿海居民富者出资,贫者出力,懋迁居利,积久弊滋,缘为奸盗者,已非一日。”可见出海经商批给引文,权力已归于道府。两广总督凌云翼提议:“将下番船舶,一一由海道挂号,验其丈尺,审其货物,当出海回籍之候,俱欲照数盘验,不许夹带违禁货物”。福建巡抚提议:“漳州澳船,须令赴官告给船由文引,并将货物登记”。万历帝下旨:“海禁事宜,著该省抚按官会议停当具奏。”[70] 在广东经两广总督会同巡按御史商议,奏上条陈四事,即:禁遏过番以杜私交之党、查编海船以诘接济之奸、稽查保甲以清接济之源、察验商船以防混迹之患。福建巡抚会同巡按御史商议,奏上条议五事:清查船只稽查货物、编刻船号照对文引、稽核保甲禁缉接济、商船分番出洋量留防守、漳湖互相关会稽查船只。经过部覆,得以准行。[71]福建商人出海经商,“许其告给文引,于东西诸番贸易,惟日本不许私赴。其商贩规则,勘报结保则由里邻,置引簿则由道府督察,私通则责之海防,抽税盘验则属之委官”。[72]广东也应如此,引簿并不由海道副使颁给,因有督察责任,“凡船艇出入,非奉两院、海道信牌,不许私自往来海上”,[73]可见海道副使给发的信牌是重要凭证。
李庆新认为:“万历六年以后,广东商人只要向海道挂号领照,不夹带违禁货物,就可置货出洋了。”[74] 此说应该有误,《东西洋考》记载:“于时商引俱海防官管给,每引征税有差,名曰引税。”[75] 这是同知沈植条海禁便宜十七事,并得到认可而著为令之后的事,故此海防官应该是指海防同知及参将,所以才会有“而今亡赖奸徒,参府给一小票,便执为护身符录,往来无忌矣”。[76]另外在宦官专管矿税和市舶时,海道已经失去批引权。万历四十四年(1616),署理知府的推官萧基上恤商厘弊凡十三事讲到,“迩因内监套官单付饷馆书吏,命各商先替草单,吏书从中任其加增,商欲不减报货物不可得者,是秽丛也”,请求恢复旧规,“原给引时,商船量报梁头登引,而本海道发印信、官单一本,发与商人,以备登报各舱货物,递送掣验”。[77]推官人微言轻,事涉宦官,督抚尚且不敢得罪,更别提恢复旧规了。
总之,出海贸易必须各种证照齐全,路引、丁引、商引、船引、批照、信牌等缺一不可,其意在相互制约,不允许任何人有专断的权力。在官贪吏污的情况下,有权有势、财大气粗的“势豪”“权豪”“官豪”,获得这些证照是很容易的事。“当此之时,天下财货,皆聚于势豪之家”。[78] “势豪”“权豪”“官豪”把持海外贸易,小民无从获得,只能走私。
余 论
葡萄牙人在嘉靖三十六年(1557)前后获得中国地方当局的许可,在澳门建立起居民点,并凭借贸易的优势迅速发展起来。明王朝不承认澳葡地方的存在,本能地拒绝与之交往,万历二年(1574)在莲花茎设立一道闸门,“那道葡萄牙人称之为‘困门’的闸门定期开放,以便将粮食运入澳门。那里,人们在一个用栅栏围起来的集市中出售这些粮食。集市结束后,闸门又关闭起来,并在上面贴上六张盖有大印的封条。闸门上铭刻着华文‘畏威怀德’四字。这个定期集市每五天举办一次,后来改成两星期一次。中国人凭借对粮食的控制,成功地使葡萄牙人不敢越轨”。然而,在万历十年时,两广总督戴燿接受贿赂,“这戏剧性的一幕对中国官僚来说是无耻的,因为他们给予澳门的葡萄牙殖民地以合法地位”。[79]为应付这种情况,明王朝针对澳门,一方面加强地方管制,由海防同知与香山县丞专管澳门事务;一方面派参将统领二千兵丁进行防范,并且责成“海道每年巡历濠境一次,宣示恩威,申明禁约”,[80]故此“终明之世,此番固未尝为变也”。[81]在中葡交往过程中,中方一直占有主动权。正因为中方拥有主动权,即便是承认葡萄牙在澳门的合法地位,也没有放弃对澳门的治理权。
从广东海道副使每年巡历澳门的情况来看,其不但处理夷人与汉人之间的纠纷,而且参与夷人之间的纠纷解决,澳门方面要向海道副使汇报政务,而海道副使则以“照刷文卷”“磨勘卷宗”的方式,以照过、通照、稽迟、失错、违错、埋没六类,核对文卷和卷宗。照过是符合办事标准的,不需追究责任;通照则是督促完成的事件,需要进一步处理;其余除督令改正之外,还需要追究责任,进而对职官的政务实施有效监督。这种制度在当时的澳门实施,既彰显了海道副使风宪官的身份,又体现了明王朝对澳门的管辖。在海道副使的领导下,分管澳门事务的海防同知与香山县丞每年要在澳门留驻三个月,集中办理各种民刑案件。因为《大明律》没有“化外人”的规定,即便是事涉夷人,所适用的法律仍是《大明律例》,这更凸显了明王朝对当时澳门的管辖权。在海道副使的协调与指挥下,参将可以率兵进入澳门缉捕盗贼。海道副使虽然上对督抚和巡按,但可以单独上奏朝廷,其既是督抚、巡按的政令执行者,又是朝廷政策的落实者,直接影响了当时澳门社会的治理。
广东地方当局同意葡萄牙人在澳门居住,是否得到朝廷的同意?广东海道副使是否有权签订“中葡协定”?这些问题涉及中央集权与地方分权。有研究者认为:“汪柏与葡萄牙旅日贸易司令苏萨(Leonel de Sousa)达成口头协定,以葡萄牙人服从抽分并每年交纳地租银500两为条件,允许葡萄牙人互市广州并借居澳门,但不准他们在澳门建造永久性的住房。”[82] 这种协议在中文历史文献中无存,在葡萄牙文中也没有见到正式文本,而朝廷对此也没有反映,似乎是地方的职权范围,而朝廷对后来的发展也采取了默许的态度。
汪柏之“协议”,不允许建造永久性住房,葡萄牙人却罔顾协议,不但建筑房屋,而且修建炮台和城垣。“嘉靖三十六年(1557),广东政府允许葡人在澳门盖房居住,之前的三年,只能临时搭棚贸易,贸易完即撤棚离去,而至本年,广东政府批准葡人在澳门建筑”。[83]如何批准,有无协定文本,也是个谜。既然广东官府同意葡萄牙人修建建筑,为什么后来海道副使徐如珂强行拆去一些建筑呢?
广东海道副使俞安性与两广总督张鸣冈、巡按御史周应期,共同制定《海道禁约》,应该在地方权限之内,因为明王朝从来没有承认那是葡萄牙人的领土。禁约“禁擅自兴作”,葡萄牙人根本不遵守,既修城垣,又筑炮台,海道副使徐如珂派中军孙昌祚前往拆除,乃是按禁约所为,“徐如珂力主拆毁耶稣会士在青洲的建筑,除了阻止耶稣会士和葡萄牙人在澳门半岛以外侵略扩张活动的这个主要原因,还有另外一个不可忽视的原因,即他对耶稣会士乃至天主教的不甚正确的看法”。个人的好恶,可以使官员置禁约于不顾,“对于葡萄牙人在澳门半岛修筑城墙、建造炮台、架设火铳等活动,则几置若罔闻”。[84]由此可见,在“明主治吏不治民”的传统政治原则下,中央对地方权力的控制也多停留在监督其个人行为,很少涉及其具体的政务运作,也就给地方以较大的自主权。管控应重在人,而不在事,从澳门后来的发展来看,就证实了这一点,否则既伤害国家的利益,又损失对外贸易应该获得的利润。
关于海道副使汪柏贪污受贿问题,近年谭世宝等学者为之辩白,以为是不实之词,甚至以地方志及序文来证实其是清廉之人。[85]其实大可不必,因为官吏贪腐在当时已经是世人皆知的事情。清朝人屈大均讲:“吾广谬以富饶特闻,仕宦者以为货府,无论官之大小,一捧粤符,靡不欢欣过望”。他们既可以与胥吏表里为奸,又可以垄断商业,“无官不贾,且又无贾而不官,民畏官亦复畏贾。畏官者,以其官而贾也。畏贾者,以其贾而官,于是而民之死于官之贾者十之三,死于贾之官者十之七矣”。[86]屈大均所讲虽是清初之事,但实际上是明末之遗风。早在弘治年间,广东按察副使瞿俊就微言同僚贪秽;[87]正德时副使黄天爵以“贪昧”被劾;[88]嘉靖中海道副使江良材“贪肆”,[89]副使王惟恕“贪酷”,[90]副使周美“贪纵”,[91]副使姚世熙“奸贪”,[92]副使王化“贪黩异常”;[93]隆庆时海道副使陈奎“私庇同乡贪吏”;[94]万历时海道副使刘经纬因“贪”被革职,[95]兵备副使张尧年贪污军费,[96]琼州兵备副使唐可封考察后确定为“贪”,[97]分巡海南副使易可久也是考察后确定为“贪”;[98]天启时副使樊王家以“贪纵”被削职为民。[99]这些是败露的,没有败露的不知凡几。
官商勾结也是常见的现象,夷人能够用外文为海道副使龚承荐立德政碑,商人能够为海北道副使建“千里棠阴坊”,[100]为海道副使、后升按察使的汪鋐立生祠,[101]还有不少“遗爱碑”“德政碑”“感恩坊”“生祠”之类东西,公开进行歌功颂德,罔顾《大明律》“上言大臣德政”“现任官辄自立碑”[102]的规定。明朝人用谄媚、柔媚、巧媚、软媚、献媚、狐媚、趋媚、媚附、承媚、媚权贵、取媚、曲媚等名词形容这种歌功颂德行为,认为这种行为无非想谋取不正当的利益。
明代官场腐败自正统年间起已经司空见惯,嘉靖时“今之部院诸臣,有志者难行,无志者听令,是部院乃为内阁之府库矣。今之监司苞苴公行,称为常例,簠簋不饰,恬然成风,是监司又为部院之府库矣。抚字心劳,指为拙政,善事上官,率与荐名,是郡县又为监司之府库矣”,[103] “抚按兵道出巡府县,每有银两私赂书吏,相沿为习,无处不然”。[104]至明末时,几乎无官不贪,“货贿之风,壬午(1642)春暮已甚,一监司以五千金营边抚,疑其俸浅,又益二千金,卒得之。一部郎谋浙海道,议者云须五千,作事者靳之,仅许三千金,虽先献半,竟得一守而去。令之俸足者,得礼曹亦必二千,兵曹亦必千金。有营之铨曹,为出一缺,而大力复攫去,绝无无翼而飞者”。[105]王亚南认为:“贪官污吏之多,一般人总喜欢用‘民族性’或‘风气’一类玄学性质的背景去解释,以前者而论,仿佛中国人是天生成贪污似的;以后者论,又仿佛有一二出类拔萃的人物出来表率一下,风气就会改变过来似的。”[106] 其实贪官污吏之所以横行无忌,还是在于君主专制,因为“专制政体的原则是不断在腐化的,因为这个原则在性质上就是腐化的东西”。[107]腐化则源自这种“奉上安下”的制度设计,其本身变量是很大的。官员只要搞好与皇帝及上司的关系,就能够保住和争取更大的利益。
《大明律》有关于贪赃枉法与贪赃不枉法的规定,枉法者从重论,不枉法则计赃论,二者刑罚有明显区别。贪赃枉法直接损坏国家与人民利益,须从重处置;贪赃不枉法导致吏治败坏,虽没直接损坏国家与人民利益,但也不能纵容,故不枉法计赃银120两以上者被判处绞刑。评价历史制度,若把研究重点放在贪污腐败上,而忽略国家与人民的利益,显然本末倒置。
作者简介
柏桦,安徽理工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暨人文社会科学学院双聘教授、博士生导师,澳门科技大学社会和文化研究所教授、博士生导师,研究方向为中国政治法律制度史。
[1]李庆新:《明代屯门地区海防与贸易》,《广东社会科学》,2007年第6期。
[2]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澳门基金会、暨南大学古籍研究所编:《明清时期澳门问题档案文献汇编·前言》,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5页。
[3]黄庆华:《中葡关系史》,黄山书社2006年版,第235-236页。
[4]黄庆华:《中葡关系史》,第162页。
[5]吴志良、汤开建、金国平主编:《澳门编年史》第1卷,广东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305页。
[6]《明神宗实录》卷五二七,万历四十二年十二月乙未条,“中研院”历史语言研究所1962年版,第9905页。
[7]吴志良、汤开建、金国平主编:《澳门编年史》第1卷,第305页。
[8]《明史》卷三二五《佛郎机传》,中华书局1974年版,第8433页。
[9]黄庆华:《中葡关系史》,第264页。
[10] (明)沈德符撰:《万历野获编》卷三○《香山澳》,中华书局1959年版,第785页。
[11]吴志良、汤开建、金国平主编:《澳门编年史》第1卷,第341、344页。
[12]黄庆华:《中葡关系史》,第236页。
[13]杨一凡、王旭编:《古代榜文告示汇存·序言》,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0年版,第3页。
[14]吴志良、汤开建、金国平主编:《澳门编年史》第1卷,第326、327、329页。
[15]吴志良、汤开建、金国平主编:《澳门编年史》第1卷,第314页。
[16]黄庆华:《中葡关系史》,第243页。
[17]吴志良、汤开建、金国平主编:《澳门编年史》第1卷,第468页。
[18]吴志良、汤开建、金国平主编:《澳门编年史》第1卷,第509页。
[19]吴志良、汤开建、金国平主编:《澳门编年史》第1卷,第191页。
[20] (明)焦竑辑:《国朝献征录》卷五二《吴尚书廷举传》,台湾学生书局1984年版,第2122页。
[21] (明)焦竑辑:《国朝献征录》卷七二《南京太仆寺少卿刘公稳墓表》,第3137页。
[22] (明)叶居升:《上万言书》,(明)黄宗羲辑:《明文海》卷四七,中华书局1987年版,第348页。
[23] (明)陆粲:《去积弊以振作人材疏》,(明)陈子龙等辑:《明经世文编》卷二八九,中华书局1962年版,第3049页。
[24] (明)霍韬:《第三札》,(明)陈子龙等辑:《明经世文编》卷一八五,第1885页。
[25]赵殿红:《明代“私出外境及违禁下海”律探析》,《社会科学》,2020年第3期。
[26] (明)郭棐等:《万历广东通志》卷六九《番夷》,《四库全书存目丛书》本,史部第198册,齐鲁书社1997年版,第700页。
[27] (明)王守仁:《巡抚江西申谕十家牌法》,(明)陈子龙等辑:《明经世文编》卷一三二,第1303页。
[28]《明世宗实录》卷五五七,嘉靖四十五年四月丁卯条,“中研院”历史语言研究所1962年版,第8955页。
[29]沈凤玲:《浅论明代澳门葡人的自治》,《东南亚研究》,2001年第2期。
[30]吴志良、汤开建、金国平主编:《澳门编年史》第1卷,第204-205页。
[31]万明:《试论明代澳门的治理形态》,《中国边疆史地研究》,1999年第2期。
[32] (清)印光任、(清)张汝霖:《澳门纪略》卷下《澳蕃篇·蕃书》,《续修四库全书》本,上海古籍出版社1995年版,第676册第707页。
[33] (清)申良翰等:《康熙续修香山县志》卷一○《外志·澳彝》,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1年版,第412页。
[34]吴志良、汤开建、金国平主编:《澳门编年史》第1卷,第26页。
[35]《明武宗实录》卷一九四,正德十五年十二月己丑条,“中研院”历史语言研究所1962年版,第3631页。
[36]黄庆华:《中葡关系史》,第132页。
[37]潭世宝、曹国庆:《对汪柏与“中葡第一项协议”的再探讨》,《学术研究》,2001年第7期。
[38]黄庆华:《中葡关系史》,第132页。
[39]黄庆华:《中葡关系史》,第211页。
[40]《明太祖实录》卷一三九,洪武十四年十月癸亥条,“中研院”历史语言研究所1962年版,第2196页。
[41] (明)申时行等:《明会典》卷一七七《刑部·恤刑》,中华书局1989年版,第904页。
[42]《明史》卷九四《刑法志二》,第2311页。
[43] (明)王临亨撰,凌毅点校:《粤剑编》卷三《志外夷》,中华书局1987年版,第92页。
[44]《明世宗实录》卷四九八,嘉靖四十年六月壬午条,第8248页。
[45]吴志良、汤开建、金国平主编:《澳门编年史》第1卷,第477页。
[46]吴志良、汤开建、金国平主编:《澳门编年史》第1卷,第478页。
[47]吴志良、汤开建、金国平主编:《澳门编年史》第1卷,第478页。
[48] (明)胡世宁:《为陈言边务情弊疏》,(明)陈子龙等辑:《明经世文编》卷一三四,第1332页。
[49] (明)张瀚撰,盛冬铃点校:《松窗梦语》卷一《宦游记》,中华书局1985年版,第19页。
[50]吴志良、汤开建、金国平主编:《澳门编年史》第1卷,第478页。
[51]怀效锋点校:《大明律》,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20页。
[52] (明)王临亨撰,凌毅点校:《粤剑编》卷三《志外夷》,第91页。
[53]李庆新:《明代海道副使及其职能演变》,《濒海之地:南海贸易与中外关系史研究》,中华书局2010年版,第189页。
[54]程绍刚译注:《荷兰人在福尔摩莎(1624—1662)》,台北联经出版事业股份有限公司2000年版,第119页。
[55]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澳门基金会、暨南大学古籍研究所编:《明清时期澳门问题档案文献汇编》第1册,第3页。
[56] (明)焦竑辑:《国朝献征录》卷六九《南京大理寺卿章公格墓志铭》,第3012页。
[57] (明)颜俊彦:《盟水斋存牍·澳夷接济议》,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319页。
[58] (明)霍与瑕:《上潘大巡广州事宜》,(明)陈子龙等辑:《明经世文编》卷三六八,第3976页。
[59] (明)焦竑辑:《国朝献征录》卷七二《南京太仆寺少卿刘公稳墓表》,第3137页。
[60]余绍宋等:《民国龙游县志》卷一八《人物传》,台北成文出版社1983年版,第287页。
[61]谭世宝、曹国庆:《对汪柏与“中葡第一项协议”的再探讨》,《学术研究》,2001年第7期。
[62] (清)赵翼著,王树民校证:《廿二史札记校证》卷三五《明代宦官》,中华书局1984年版,第840页。
[63] (明)焦竑撰,顾思点校:《玉堂丛语》卷四《献替》,中华书局1981年版,第110页。
[64]《明孝宗实录》卷七三,弘治六年三月丁丑条,“中研院”历史语言研究所1962年版,第1367页。
[65]《明武宗实录》卷六五,正德五年七月壬午条,第1430页。
[66]李庆新:《明代海外贸易制度》,第211-216页。
[67]《明世宗实录》卷一三,嘉靖元年四月癸未条,第456页。
[68] (明)戴璟等:《嘉靖广东通志初稿》卷三○《珠池》,《四库存目丛书》本,史部第189册,齐鲁书社1997年版,第507页。
[69]怀效锋点校:《大明律》,第118页。
[70]《明神宗实录》卷八一,万历六年十一月辛亥条,第1724页。
[71]《明神宗实录》卷九一,万历七年九月丙寅条,第1876页。
[72]《明神宗实录》卷三一六,万历二十五年十一月庚戌条,第5899页。
[73] (明)颜俊彦:《盟水斋存牍·澳夷接济议》,第319页。
[74]李庆新:《明代海道副使及其职能演变》,《濒海之地:南海贸易与中外关系史研究》,第197页。
[75] (明)张燮著,谢方点校:《东西洋考》卷七《税饷考》,中华书局1981年版,第132页。
[76] (明)颜俊彦:《盟水斋存牍·澳夷接济议》,第319页。
[77] (明)张燮著,谢方点校:《东西洋考》卷七《税饷考》,第137页。
[78] (明)王邦直:《陈愚衷以恤民穷以隆圣治事》,(明)陈子龙等辑:《明经世文编》卷二五一,第2636页。
[79]张天泽:《中葡早期通商史》,香港中华书局1988年版,第113-115页。
[80]《明神宗实录》卷五五七,万历四十五年五月辛巳条,第10509页。
[81]《明史》卷三二五《佛郎机传》,第8434页。
[82]黄庆华:《中葡关系史》,第26页。
[83]吴志良、汤开建、金国平主编:《澳门编年史》第1卷,第114页。
[84]黄庆华:《中葡关系史》,第266-267页。
[85]参见谭世宝:《澳门开埠四百多年历史的一些重大问题探真——以昭示汪柏与索萨的和谈之历史真相意义为中心》,《学术研究》,1999年第8期;谭世宝、曹国庆:《汪柏对澳门开埠与明清岭南社会发展的功绩》,《文化杂志》,2000年第40、41期;谭世宝、曹国庆:《对汪柏与“中葡第一项协议”的再探讨》,《学术研究》,2001年第7期。
[86] (清)屈大均:《广东新语》卷九《贪吏》,中华书局1985年版,第304页。
[87] (清)阮元等:《道光广东通志》卷二四四《宦绩》,《续修四库全书》本,上海古籍出版社1995年版,第674册第189页。
[88]《明武宗实录》卷一八八,正德十五年秋七月甲辰条,第3581页。
[89]《明世宗实录》卷一三四,嘉靖十一年正月丙子条,第3185页。
[90]《明世宗实录》卷五○五,嘉靖四十一年正月丙申条,第8333页。
[91]《明世宗实录》卷五三一,嘉靖四十三年闰二月壬寅条,第8654页。
[92]《明神宗实录》卷八,隆庆六年十二月庚辰条,第310页。
[93]《明世宗实录》卷五六五,嘉靖四十五年十一月庚辰条,第9056页。
[94]《明神宗实录》卷一八,万历元年十月辛未条,第526页。
[95]《明神宗实录》卷一二三,万历十年四月庚戌条,第2299页。
[96] (明)焦竑辑:《国朝献征录》卷九九《广东按察司副使张公尧年墓志铭》,第4433页。
[97]《明神宗实录》卷一三二,万历十一年正月己巳条,第2457页。
[98]《明神宗实录》卷二○七,万历十七年正月癸亥条,第3871页。
[99]《明熹宗实录》卷六六,天启五年十二月乙亥朔条,“中研院”历史语言研究所1962年版,第3104页。
[100] (清)周硕勋等:《乾隆潮州府志》卷八《坊表》,《中国地方志集成·广东府县志辑》第24册,上海书店出版社2003年版,第81页。
[101] (清)舒懋官等:《嘉庆新安县志》卷二三《都宪汪公遗爱祠记》《重建汪公生祠记》,《中国地方志集成·广东府县志辑》第18册,第960-963页。
[102]《上言大臣德政》条规定:“凡诸衙门官吏及士庶人等,若有上言宰执大臣美政才德者,即是奸党。务要鞫问,究穷来历明白,犯人处斩,妻子为奴,财产入官。若宰执大臣知情,与同罪。不知者,不坐。”《现任官辄自立碑》条规定:“凡现任官,实无政绩,辄自立碑建祠者,杖一百。若遣人妄称己善,申请于上者,杖八十。受遣之人,各减一等。”参见怀效锋点校:《大明律》,第35、93页。
[103] (明)张孚敬:《应制陈言》,(明)陈子龙等辑:《明经世文编》卷一七七,第1802页。
[104]陈义锺编校:《海瑞集》上编《督抚条约》,中华书局1962年版,第253页。
[105] (明)李清撰,顾思点校:《三垣笔记》,中华书局1982年版,第188页。
[106]王亚南:《中国官僚政治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1年版,第117页。
[107] [法]孟德斯鸠著,张雁深译:《论法的精神》,商务印书馆1963年版,第11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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