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国网衡水供电分公司及下属单位砍伐企业林木一案持续引发舆论关注。二审法院已明确认定砍伐行为存在,涉事国网衡水关联单位“衡水恒源电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故城县分公司”却通过疯狂投诉删稿试图淡化争议,声称“发布内容不实”“法院仅认定砍伐行为未认定违法违规”。当砍伐行为已然坐实,采伐手续是否合法办理?企业赔偿是否履行到位?监管环节是否存在盲区? 一系列核心疑问,正成为公众审视这场争议的关键切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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砍伐行为坐实,采伐手续为何“查无实据”?
我国《森林法》明确规定,除零星树木外,任何单位和个人采伐林木必须依法办理采伐许可证。《电力法》及《电力设施保护条例》亦强调,即便因电力安全需要修剪、砍伐林木,也需“依法”履行通知、协商、办理采伐手续等全流程程序。
涉事国网衡水及关联单位虽援引《电力法》主张砍伐权,但权利行使绝不能脱离法律程序约束。法院已认定砍伐行为存在,那么国网衡水供电分公司是否办理了相应的采伐许可证? 若未办理,其“不违法违规”的辩解便缺乏法律根基,实质上已违反《森林法》关于林木采伐的强制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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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值得关注的是,据企业方透露,故城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早在2025年7月7日就已就国网衡水及相关单位违法砍伐行为向故城县公安局作出立案移交,却遭公安机关不予受理;企业向故城县检察院申请监督立案,同样未获支持。在维权无门后,企业被迫向法院提起诉讼,而一审判决即便认定了砍伐行为,仍未支持企业的赔偿诉求。这一系列流程中的梗阻,不禁让人质疑:采伐手续的“隐身”背后,是否存在监管力量的缺位以及权力干预司法?企业负责人表示,下一步将继续向更上一级公安机关及检察院申请立案,并向河北省高院进行申请再审,切实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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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线”与“先树”之争:赔偿与程序正义的双重缺失
在林木与电力线路的权属博弈中,“先有树后有线”还是“先有线后有树”是划分责任的核心。若林木先于线路存在,国网在架设线路时应与林木所有者充分协商并依法赔偿;若线路先于林木存在,林木所有者也需遵守电力线路保护区规定。
但涉事企业的遭遇却突破了这一逻辑:据企业负责人称,案涉线路属于“先有线后有树”,但树木是应当地政府绿化项目要求种植,种植地块由政府规划。“2014年租地种树时,电力部门为何不提出异议?我们投入巨额资金养护10余年,却被国网肆意砍伐。更讽刺的是,同一地块其他‘先有树后架线’的线路,国网也未履行通知、协商、赔偿义务。难道无论先后,国网都能‘一言堂’?”企业主的质问,直指权益被漠视的现实——即便“先有线后有树”,国网在多年巡视中未及时劝阻种植,事后却以“电力安全”为由直接砍伐,是否也存在程序与责任的双重失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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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删稿背后:是澄清事实还是掩盖监管与责任盲区?
面对舆论追问,涉事国网单位选择以投诉删稿的方式压制争议,这种操作非但无法解决问题,反而让公众对其“刻意隐瞒事实”的疑虑加剧。若自身行为完全合法合规,为何不正面回应“采伐手续是否办理”“赔偿是否到位”“监管环节为何梗阻”等核心关切,而是试图通过删稿逃避舆论对真相的追问?
司法判决已认定砍伐行为的客观性,作为国有企业,国家电网更应秉持公开透明的态度,就采伐手续、赔偿事宜、监管流程等公众关注的焦点作出明确说明,而非以行政手段干预舆论对事实的审视。
结语:权力需守法律边界,企业权益与监管正义应双重建构
保障电力设施安全关乎公共利益,国网依法维护线路安全的权利理应得到尊重,但这一权利的行使必须在法律框架内进行,不能成为规避采伐手续、逃避赔偿责任、掩盖监管盲区的借口。“先有线路后种树”绝非违法砍伐的挡箭牌,《电力法》赋予的权利,也需在《森林法》的程序约束下合规行使。
期待涉事国网单位能正视舆论关切,就采伐手续办理情况、赔偿责任履行情况、监管流程梗阻原因作出公开说明;也希望相关监管部门能介入调查,厘清“立案移交未受理”“监督立案未支持”的深层缘由,以法治思维和契约精神化解争议,既守护电力安全,也保障企业合法权益,更维护监管体系的公信力,让权力行使、权益保护与监管正义在法治轨道上实现真正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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