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打击规避执行行为,加强社会诚信机制建设,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发布悬赏公告如下:
赵建超与郑州石淘城石材有限公司、赵全超、刘小彦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1月16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346,167.31元及利息。三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执行人:赵全超,男,1986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尉氏县大营乡三户赵村四组,公民身份号码4102231986****6018。
被执行人:刘小彦,男,1986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尉氏县大营乡椅圈马村五组,公民身份号码4102231986****6070。
希望知晓上述被执行人赵全超、刘小彦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的公民向本院提供线索。如提供的线索准确,本院根据提供的线索能执行到位的,申请执行人自愿向举报人支付执行到位款项20%的奖励。
举报可采取书面、口头、电话或举报人认为方便的其他形式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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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
2026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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