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5日15时18分许,吴某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沿崇左市江州区S313省道往环城路方向行驶,行驶至环城路与S313省道路口实施左转弯时,与沿环城路由西往东方向行驶的梁某驾驶的重型自卸货车发生碰撞,造成双方车辆不同程度损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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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认定,吴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 “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除应当遵守第五十一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三)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先行” 之规定,负主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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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四条 “机动车通过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指挥通过;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应当减速慢行,并让行人和优先通行的车辆先行” 之规定,负次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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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广西交警微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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