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快报讯(通讯员 陈明华 记者 严君臣)张某在某公司购买了一套期房,到手后却发现,自家阳台和样板房不一致,多了一道遮挡带,让人感觉压抑。为此,张某将该公司告上法庭。4月3日,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南通崇川法院审理后作出判决,开发商应向购房人赔偿损失6万元。
张某购买了某公司开发的一套期房。签订购房合同时,双方明确约定,商品房交付标准需与样板房一致。看房时,样板房的半开放式阳台宽敞明亮,没有任何遮挡,张某很满意。可等到交房验收那天,张某发现自家阳台的上沿,多了一道20cm的遮挡带,站在阳台下,压抑感十分明显,不仅影响采光,还让原本通透的空间变得局促,和样板房的展示完全不一样。张某主张某公司交付的房屋不符合合同约定,遂诉至法院要求某公司赔偿其损失10万元。最终,法院判决开发商向购房人赔偿损失6万元。
诉讼过程中,某公司辩称,案涉房屋阳台的差异在项目销售沙盘中予以展示,从沙盘可以看到,案涉房屋的阳台整体开口小于同类户型的房屋;项目样板房是按照标准楼层施工展示,与项目大多数房屋的实际情况一致,但是无法体现每一套房屋的实际情况,且样板房公示有《参观须知》,明确告知购房人样板房装修风格及装修效果仅供参考,具体以实际交付为准;销售过程中,被告提供的《置业手册》针对案涉房屋的差异部分予以文字说明,已尽到告知义务。
崇川法院经审理认为,开发商应当负有将合同标的与样板房存在的差异之处向购房人进行说明和告知的义务,违反该义务造成实际交付房屋与样板房展示内容不一致的,购房人有权向开发商主张相应违约责任。购房人通过样板房的展示,建立了对期房房型样式、空间布局等内容的信赖,并由此形成对房屋交付标准的合理期待。而开发商对样板房“具体以实际交付为准”的单方意思表示,相当于撤回了其对样板房交付参照标准及功能的全部承诺,不仅使得购房人对房屋交付标准的信赖利益无所依凭,也致使买卖合同中约定的以样板房为标准成为空文,最终导致买卖双方的利益、责任分配显著失衡。开发商“具体以实际交付为准”的单方意思表示有违诚信且显失公平,应为无效。
开发商虽将案涉房屋相关区域的特殊设计在沙盘中进行了展现,但在沙盘的整体呈现中,该细节未经知情人提醒显然难以获得购房人的注意,即使购房人注意到了该处特殊设计,购房人也无法从该外观差异中预知阳台内部与同户型样板房存在何种差别。
虽然开发商提供的《置业手册》有案涉房屋存在可能造成遮拦项目差异的文字说明,但在条款繁多的诸多提示中,该项提示并未以加黑、加粗等方式予以突出的特别提醒,难以引起购房人注意,且提示内容并未体现阳台上沿存在遮拦物这一具体影响。
据此,案涉房屋阳台区域与样板房存在差异,不符合合同约定的交付标准,开发商构成违约,应承担赔偿责任。综合考量,判决开发商向购房人赔偿损失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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