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每年的劳动争议案件中,关于“年终奖”和“十三薪”的纠纷始终占据高位。员工往往认为:“去年发了,前年也发了,今年不发就是欠薪。”
但法律真的是这样认定的吗?近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23)苏民申5222号民事裁定书给出了明确答案:没约定、没制度,仅凭往年的发放记录,不能推定用人单位必须持续发放。
01
案例简介
当事人: 员工沈某 vs 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诉求: 沈某要求公司补发工作期间的“十三薪”及年度奖金。沈某的理由:
有记录: 提交了纳税明细,证明公司在 2018 年和 2019 年向其支付过“十三薪”。
有收据: 提供了 2019 年领取奖金的收据复印件。
有表格: 提交了 2019 至 2021 年度的奖金发放表(复印件)。
公司的回应:公司对沈某提供的复印件证据不予认可,并强调双方在劳动合同中并未明确约定必须发放年终奖或十三薪。
02
法院裁决
江苏省高院经审查认为,沈某的再审申请不能成立,主要基于以下核心观点:
1. “意思自治”原则
“十三薪”与年终奖金均属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意思自治的范畴。这意味着,发不发、发多少,首先看双方有没有明确约定,或者公司有没有相关制度。
2. 发放记录不等于发放承诺
针对十三薪: 沈某提供的纳税明细只能证明“过去发过”,但不能据此推定公司“未来必须发”。法律不支持“以此类推”的薪酬主张。
针对年终奖: 奖金具有考核和激励性质,属于用人单位内部管理的范畴,用人单位可根据经营实际情况予以调整。
沈某提交的奖金发放表均为复印件,且存在后期补签痕迹,在公司不予认可且无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况下,法院不予采信。由于沈某无法证明公司有发放奖金的规章制度或双方有明确约定,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裁定结果: 驳回沈某的再审申请。
03
实务要点:企业如何规避奖金纠纷风险?
作为企业 HR 或管理者,本案的判决逻辑为我们提供了极其重要的合规启示:
1. 合同约定要“清晰”或“留白”
如果企业希望将奖金作为吸引人才的固定筹约,应在合同中明确计算公式。
如果企业希望保留经营自主权,应在劳动合同中注明:“年终奖属于激励性质,根据公司经营状况及员工表现综合评定,并非固定工资组成部分。”
在员工手册或薪酬制度中,应明确年终奖的发放条件、发放范围、考核标准。例如:
“发放时员工必须在职”;
“公司年度利润达到 XX 万元以上方可启动奖金池”。
在本案中,沈某败诉的关键在于“证据不足”。对于企业而言,奖金方案的签收记录、考核结果的公示确认、规章制度的民主程序公示,都是未来应对争议时的“护身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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