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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日,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为进一步健全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筹资机制,提升参保群众养老保障水平,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近日联合印发《关于鼓励开展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集体补助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自7月1日起,鼓励有条件的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对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集体成员给予缴费补助。
《通知》明确
补助对象为已完成当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的村(社区)集体成员,包括由政府代缴的困难群体。原则上每人每年补助一次。补助资金从村(社区)集体符合财务制度规定的可支配收益中安排,不替代个人缴费,不享受政府缴费补贴,按年度计入参保人员个人账户。此举有助于增加个人账户储存额,提高未来养老金待遇水平。
在补助标准方面
当年集体补助与社会资助合计金额不得超过我省最高缴费档次(5000元/年)。具体补助方案由村(社区)集体结合实际拟定,经村民会议民主确定、公示后实施,鼓励适当向困难群体倾斜。
在办理流程方面
村(社区)集体需向当地社保经办机构提交申请,经社保机构核定后,由税务部门按照核定的名单和金额进行征收。申请、核定、缴费工作须在每年12月20日前完成。对于当年达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的人员,应在达到条件当月前完成补助。
目前,濮阳市各相关部门正严格按照《通知》要求,扎实做好政策宣传与落地筹备工作,重点指导有条件的村(社区)依法依规、民主公开地落实养老保险集体补助,确保政策红利惠及参保群众。
来 源:濮阳市人民政府
编 辑:王冰洁
责 编:程田慧
审 核:韩 波 孙 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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