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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丹/制图
记 者|李卓谦
责 编|张晶
通讯员|吴明慧
正文共3948个字,预计阅读需12分钟▼
生活中,我们总能遇到这样的困扰:窗外施工的轰鸣昼夜不停,邻居家空调外挂机的嗡响彻夜难眠,共用院落里的鸽子叫声反复干扰……这些看似“小事”的噪声,不仅影响日常生活,更可能触犯法律,构成侵权。
为了守护每个人的“安静权”,《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专门设立“噪声污染防治编”,用5章内容,对工业、建筑施工、交通运输、社会生活四大类噪声污染的防治作出全面规范。记者通过三个典型案例,带大家读懂噪声污染的法律边界,了解将于2026年8月15日正式实施的《生态环境法典》,学会用法律武器守护居住安宁。
道路施工噪声扰民,无需超标证据也可获赔偿
2024年3月,某单位施工修建双向四车道公路及配套工程,施工路段紧邻张某家。张某认为施工范围不符合法律规定,产生的大量噪声、震动和粉尘,不仅影响自己的日常生活,还对房屋安全造成威胁,于是将施工单位诉至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要求赔偿房屋重新装修费用及精神损失费共计80万元。
法院现场勘验发现,案涉道路位于张某家西侧,道路与房屋距离约15.34米,旁边未施工的匝道距离房屋甚至不到10米,勘验时道路正处于铺油阶段,现场有柴油发动机产生的噪声。施工单位辩称,2024年4月至5月的打桩作业确实产生了震动,但已向张某支付5000元震动影响费,打桩结束后便不再有震动。庭审中,张某提交了多段视频,证明施工产生的噪声和粉尘对其生活造成影响,但未提供噪声超标的相关证据。
法院审理认为,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不论有无过错,都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行为人以外的其他责任人对损害发生有过错的,亦应承担相应责任。最终,法院判决施工单位给付张某经济赔偿款3000元,驳回张某要求赔偿房屋装修费、棚子重建费的诉求。
是不是只有噪声超标,才算噪声污染,才能维权?实际上,即便噪声未超过排放标准,只要未依法采取防控措施,且干扰了他人正常生活,同样可能构成侵权。
《生态环境法典》第五百四十七条规定,噪声污染是指在工业生产、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中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或者未依法采取防控措施产生噪声,并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现象。本案中,法院认为施工场地距离张某房屋较近,且存在夜间施工情况,结合日常生活经验,这样的噪声客观上超出了一般公众可忍受的范围,对张某的正常生活造成影响,因此张某要求经济赔偿具有合理性。
同时,法院也明确了证据是维权的关键。张某主张房屋受损,要求赔偿装修费,但未提交证据证实房屋实际损失,也未进行房屋结构性安全鉴定,因此法院驳回了这部分诉求。而他提交的视频证据能够证明噪声和粉尘对生活的影响,成为获得赔偿的重要依据。
此外,《生态环境法典》第五百六十九条、第五百七十二条对建筑施工噪声作出具体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将噪声污染防治费用列入工程造价,明确施工单位的责任;施工单位应当制定噪声污染防治实施方案,采取降噪、减震措施;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禁止夜间(晚上十点至次日早晨六点)进行产生噪声的施工作业,特殊情况需连续施工的,需取得相关部门证明并公告附近居民。第一千一百八十五条明确,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如果有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建筑施工噪声,或未依法取得连续施工作业证明,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的情形,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可以责令暂停施工。
法官提示,施工单位应规范施工,科学规划施工时段,落实降噪、降尘、减震措施,最大限度减少对周边居民的干扰;群众遭遇施工噪声困扰时,要理性维权,通过拍摄视频、录音等合法方式固定证据,避免盲目索赔,既保障基础设施建设顺利推进,也守护好自身的生活安宁。
空调外挂机噪声扰邻,安装不当需拆除
胡某与陈某两家南北相邻,无院墙相隔。陈某家北房后挂有一台空调外挂机,胡某认为,这台空调外挂机运行时产生的热风和噪声,严重影响自己一家的正常生活,于是诉至房山区法院,要求陈某拆除空调外挂机。
陈某辩称,这台空调外挂机自2016年安装使用,胡某直到2024年才提出异议,且空调仅在夏季使用,使用时间为上午十点至下午六七点,并未对胡某的生活造成影响,因此不同意拆除。
法院现场勘验后发现,陈某的空调外挂机紧邻胡某家南侧卧室,运行时产生的噪声、热浪直接吹向胡某家院落。法院认为,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陈某在安装空调外挂机时,未充分考虑相邻方的生活便利,其空调外挂机产生的噪声、热浪超出了邻里合理容忍限度,对胡某家的正常生活造成了影响,最终判决陈某拆除空调外挂机。这起案例涉及的是社会生活噪声污染,也是日常生活中最常见的噪声类型。《生态环境法典》明确,社会生活噪声,是指人为活动产生的除工业噪声、建筑施工噪声和交通运输噪声外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日常生活中常见的商业经营、娱乐场所、装修施工、宠物鸣叫等产生的噪声都属于社会生活噪声的范畴。《生态环境法典》虽未对具体某种行为作出专门规范,但提倡全社会应当增强噪声污染防治意识,自觉减少社会生活噪声排放,积极开展噪声污染防治活动,形成人人有责、人人参与、人人受益的良好噪声污染防治氛围,共同维护生活环境和谐安宁。
法官表示,虽然每个人都有使用、安装空调的权利,但这种权利的行使不能干扰周围的生活环境,不能以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为代价。邻里相处应以和为贵,安装空调、洗衣机等家电时,要合理选择位置,避免噪声、热浪侵扰邻居。遭遇邻里噪声困扰时,应优先友好协商,理性化解分歧,协商不成的,可以依法向相关部门投诉或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对此,《生态环境法典》第五百九十九条也有相应的规定:对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的社会生活噪声扰民行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人员应当及时劝阻、调解;劝阻、调解无效的,可以向负有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报告或者投诉,接到报告或者投诉的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共用院落养鸽子,未扰生活不构成侵权
朱甲与朱乙是姐弟关系,两家人共用同一院落。朱乙在院落内搭建鸽子棚,饲养了10只鸽子,朱甲认为,朱乙未经过院落共用人同意,私自搭建棚子、饲养鸽子,鸽子的叫声影响了自己的日常生活,于是起诉至房山区法院,要求朱乙限期拆除鸽棚。
法院现场勘验发现,朱甲、朱乙分别居住在院落的北房、东房,朱乙搭建的两个鸽子棚位于院落中央,基本不影响北房采光及院内通行,勘验期间,鸽子偶尔发出叫声。朱乙表示,自己会定期清理鸽棚,并愿意将鸽棚改小。此外,朱甲平时并不在此居住,仅在天气暖和时才回院落生活。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纠纷的引发是院落共同使用人对院内空地使用争议所致,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营造邻里之间和睦关系,院内空地作为公共空间,相邻关系的相对方均应对院内空地使用承担适度的容忍义务。本案中,朱甲主张鸽子叫声影响生活,但未提交任何证据加以证明,且朱乙主动提出整改鸽棚,因此判决驳回朱甲的诉讼请求。
《生态环境法典》第五百九十四条明确,家庭及其成员应当培养形成减少噪声产生的良好习惯,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饲养宠物和其他日常活动尽量避免产生噪声对周围人员造成干扰,互谅互让解决噪声纠纷,共同维护声环境质量。同时,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也明确,产生社会生活噪声,经劝阻、调解和处理未能制止,持续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或者有其他扰乱公共秩序、妨害社会管理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法官表示,亲属、邻里之间共用院落、伙道等公共空间,应对彼此生活环境和权利有适度的容忍,秉持互谅互让、友好协商的原则合理使用。饲养动物等行为应采取有效措施,避免产生噪声、异味等影响他人正常生活的情形,不得对他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不当妨碍,共同营造和睦、文明、宜居的生活环境。
法典解读:
《生态环境法典》将噪声来源分为四大类:工业噪声、建筑施工噪声、交通运输噪声、社会生活噪声。其中,工业噪声是指在工业生产活动中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建筑施工噪声是指在建筑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交通运输噪声是指机动车、铁路机车车辆、城市轨道交通车辆、机动船舶、航空器等交通运输工具在运行时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社会生活噪声是指人为活动产生的除工业噪声、建筑施工噪声和交通运输噪声外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噪声污染的认定上,一是超过噪声排放标准,二是未采取防控措施且干扰他人生活,二者满足其一即可构成噪声污染。
对于四大类噪声污染如何防治,《生态环境法典》也明确了具体的要求。
工业噪声污染防治方面,工业企业选址应符合规划要求,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禁止新建排放噪声的工业企业;排放工业噪声的企业,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振动、降低噪声等。
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方面,建设单位需将噪声污染防治费用列入工程造价,明确施工单位责任;施工单位应制定降噪方案,优先使用低噪声设备;噪声敏感区域禁止夜间施工,特殊情况需审批并公告等。
交通运输噪声污染防治方面,新建公路、铁路、机场应避让噪声敏感区域;机动车禁止擅自改装、轰鸣疾驶,使用音响器材需控制音量;机场、铁路、公路运营单位需采取降噪措施,定期监测噪声等。
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方面,文化娱乐、体育、餐饮等场所的经营管理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减轻噪声污染;禁止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持续反复发出高噪声的方法进行广告宣传;组织或者开展娱乐、健身等活动,应当遵守公共场所管理者有关活动区域、时段、音量等规定;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饲养宠物和其他日常活动尽量避免产生噪声对周围人员造成干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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