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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明确数据归谁所有、如何使用、收益如何分配,才能激发数据生产、流通、应用的全链条活力,因此数据产权制度的建立与健全就显得格外重要。
文|姜程潇
ID | BMR2004
2026年1月20日,国家发展改革委新闻发布会释放重磅信号:2025年我国数字经济增加值达到49万亿元,占GDP比重攀升至35%,较2024年的33.1%再提高1.9个百分点,正式迈入“数字经济主导经济增长”的新阶段。与此同时,在2025年我国经济实现5%增长的背景下,数字经济对GDP增长的贡献率超60%,成为稳定经济大盘的“压舱石”。
随着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深入发展,数据作为关键生产要素的价值日益凸显。发挥数据要素报酬递增、低成本复用等特点,可优化资源配置,赋能实体经济,发展新质生产力,推动生产生活、经济发展和社会治理方式深刻变革,对推动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数据要素的高效配置,本质上依赖于清晰的产权界定,只有明确数据归谁所有、如何使用、收益如何分配,才能激发数据生产、流通、应用的全链条活力,因此数据产权制度的建立与健全就显得格外重要。
进入2026年,国家数据局在数据产权制度的建设方面动作频频。1月11日,国家数据局将2026年定位为“数据要素价值释放年”,提出我国将加快建立数据产权登记制度,更好推进数据流通使用,释放数据要素价值。紧接着,1月27日上午,国家数据局召开全国数据系统政策解读视频会,详细解读数据产权制度,部署推动落地实施工作。会议强调,构建起权属清晰、行使规范、流转顺畅、保护有效的数据产权制度,对推动释放数据要素价值具有重要意义。
那么,如何理解构建数据产权制度的紧迫性与重要性?数据产权保护制度的核心又包括哪些内容?数据产权制度之于新质生产力与高质量发展的价值与意义又是什么?
01
呼唤制度性数据要素市场
分析我国数字经济发展的脉络可以发现,“十四五”期间,年均增速保持在8%以上,显著高于同期GDP增速。从2020年突破39万亿元开始,我国数字经济规模一直保持跨越式增长,2024年达到45.3万亿元。据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数据,截至2024年年底,数据要素对数字经济增长的贡献率超过30%,数据价值的释放已成为数字经济发展的重要保障。数字技术已从单一产业赋能,升级为全经济领域的系统性变革力量。
在这一背景之下,进一步深入理解《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中提出的“推动劳动者、劳动资料、劳动对象优化组合和更新跃升,催生新产业、新模式、新动能,发展以高技术、高效能、高质量为特征的生产力”,对我国经济的高质量发展有着重要意义。数据作为关键生产要素的价值日益凸显,已在实践中成为促进新质生产力发展的重要因素。
第一,数据要素实现了推动劳动者、劳动资料、劳动对象的优化组合和更新跃升。数据要素的处理和价值的释放是需要具备一定的科学能力、数据技术能力、专业知识、创新能力和数字文化素养的新型劳动者,由此实现了对传统劳动者的跃升。
第二,数据要素既是新型生产资料,又是新型的生产工具,还能生成新的生产工具。2020年4月9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公布的《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意见》(以下简称“《要素意见》”)中,明确了数据是与土地、劳动力、资本、技术并列的第五大生产要素。数据列为一种新的生产要素成为新型的生产资料,推动了传统劳动资料的跃升;数据不仅自身具有工具的作用,而且其能够生成新型的生产工具。如数据要素作为人工智能的训练数据,使传统的人类可控制的生产工具发展成为能够自我生成的智能工具。生产工具的劳动资料是生产力发展水平的标志,数据要素本身和数据要素促成了比传统更为优化的智能工具,推动了劳动资料向新型劳动资料更新和跃升。
第三,数据要素是新型的劳动对象。数据价值的释放是人类通过数据技术对海量的无价值或低价值的数据进行处理,生成有价值的数据。尤其《要素意见》中把数据列为生产要素,而且实践中各行各业都在对数据进行处理,释放其经济价值和社会价值,同时我国《数据安全法》中也规定了数据的处理行为,因此数据要素已成为新型的劳动对象。
第四,数据要素能够催生新产业、新模式、新动能。《“数据要素×”三年行动计划(2024—2026年)》中提出:“加快多元数据融合,以数据规模扩张和数据类型丰富,促进生产工具创新升级,催生新产业、新模式,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 “推动数据要素价值创造的新业态成为经济增长新动力,数据赋能经济提质增效作用更加凸显,成为高质量发展的重要驱动力量。”如今,数据要素释放价值的实践已形成了新的产业、产业链和服务模式。数据要素促成新产业主要体现在数据交易产业、数据源产业、数据标注产业、数据存储产业、数据登记产业等;如金融领域,数据要素促成金融创新机构和服务模式:互联网保险、网络小贷公司、互联网消费金融、互联网支付,还有商业领域的电商平台。
第五,要释放数据要素价值、推动高质量发展,就必须针对现存障碍,建立完善的制度性要素市场。当下,数据供给质量不高、流通成本高、流通机制不畅、数据壁垒、应用潜力释放不够、数据相关活动主体权利与义务不明确、责任不清和市场激励机制扭曲等问题,严重阻碍了数据要素促进新质生产力发展的作用。这些问题的解决,需要建立一个健康和有序的制度性数据要素市场。而制度性数据要素市场的核心制度基础是数据产权制度。但由于“数据”与已成立的财产权制度的“客体”不同,已成立的财产权制度无法适用于目前的数据市场运行,由此使目前的数据要素市场缺失了基础性的数据产权制度。
越来越多的实践证明,只有明确界定数据产权归属,才能从制度层面为实现数据供得出、降低数据流通和获取的成本、消除数据壁垒、促进数据要素价值释放,为新质生产力发展提供保障。
从国家政策部署来看,数据产权保护制度作为数据要素市场培育的基础和根本,正进入系统化、顶层化的设计阶段。2022年1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对数据产权、数据安全治理、数据要素流通交易和收益分配四大基础制度作出总体部署。2024年,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进一步提出“加快建立数据产权归属认定、市场交易、权益分配、利益保护制度”。2025年,《第十四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关于2024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2025年发展计划的决议》将“建立健全数据产权制度”与“培育全国一体化数据市场”作为关键任务部署,标志着我国数据产权制度迈入系统化实施阶段。
02
数据产权制度的核心
数据产权是指权利人对特定数据享有的财产性权利,包括数据持有权、数据使用权、数据经营权等。数据产权登记是指数据产权登记机构按照统一的规则对数据的来源、描述、内容等的真实性、合规性、准确性等情况进行审核,记载数据权利归属等信息,并出具登记凭证的行为。当前,产权制度缺乏是制约数据市场发展的根本性障碍,存在数据权属不明、数据产权保护缺乏保障、流通使用数据意愿降低、收益分配失衡等问题。
因此,建立数据产权保护制度的核心,第一要尊重数据的特征,保护和平衡各方主体的利益。数据是数据产权的客体,是数据产权体系中不可或缺的重要内容,也是数据产权法律构造的基础范畴。数据客体特征的识别决定着数据产权保护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第二,数据产权制度应以解决阻碍数据要素市场培育、数据价值释放和企业数据价值释放激励不足等问题为导向进行制度设计。
第三,数据产权保护要适度。数据产权保护适度是把握数据产权保护的分寸,只有在一定的范围内,数据产权保护才能保持它自身的存在,超过了特定的范围,就会向对立面转化。数据产权保护制度的建立既防止保护“过”,又要防止保护“不及”,只有采取科学的方法,才能促使产权制度在实践中发挥其功能与作用。
第四,要防止数据产权不当赋权。数据产权制度不当赋权是由于各种原因导致的制度设计与客体的特征和价值释放的实际需求不符,即给予了不该赋权的主体而进行了赋权,从而抑制了数据产权制度价值的发挥,同时阻碍数据要素市场培育。因此,数据产权制度应以“数据特征识别与价值释放-赋权适度与价值释放”为基本逻辑建立数据产权保护制度。
数据特征识别与价值释放是指数据产权制度设计,一是指对数据客体的识别,以免与信息和个人隐私等相混淆;二是从竞争的维度分为三类:第一类,竞争性的“私人物品”类数据采用产权的强保护;第二类,“俱乐部用品”类数据采用产权保护与共享之间;第三类,“纯公共物品”类数据不受产权保护。
“赋权适度与价值释放”是以保护数据活动相关主体权益为前提,以尊重数据特征释放价值最大化为目标,依托财产私人属性、公共数据属性和安全属性分别制定规则,实现对不同的“三权”结构配置与治理匹配:第一类,具有私人属性的数据产权自由配置;第二类,公共数据产权有限配置;第三类,涉及“安全”的数据产权限制配置。
03
建立数据产权制度的价值与意义
数据产权制度的建立与健全应为推动劳动者、劳动资料、劳动对象优化组合和更新跃升,催生新产业、新模式、新动能,发展以高技术、高效能、高质量为特征的生产力,最终也是为了人的发展、满足人民对美好生活的需要。
在这方面,国家数据局作为统筹推进数据基础制度建设和数据资源整合共享的牵头部门,积极贯彻落实中央精神,加快推进政策落地。2025年,国家数据局联合市场监管总局印发数据流通交易合同示范文本,为数据要素市场的规范化发展注入强劲动力,为建立统一的数据交易规则体系奠定基础。同时,国家数据局多次召开专题会议,研究部署培育数据流通交易服务机构、促进数据流通交易高质量发展等重点工作。此外,《2025年数字经济发展工作要点》《数字中国建设2025年行动方案》等一系列文件相继出台,均将“加快完善数据产权制度”“推进全国一体化数据市场建设”作为重点任务。这些政策文件共同构成从顶层设计到落地实施的完整政策链条,体现了国家层面对构建统一、规范、高效的数据要素市场的坚定决心和系统谋划。
当前,我国尚未形成真正意义上的全国一体化数据市场,“数据孤岛”现象普遍存在,数据流通面临多重壁垒。数据交易市场存在严重的供需错配,数据供给端缺乏高质量、可交易的数据资源,特别是面向特定行业场景的垂直类数据集供给不足,数据需求端企业因数据质量参差不齐、获取成本高昂、合规风险担忧等因素,常面临不敢交易的困境。同时,数据市场还存在产权界定、交易规则、定价机制、流通渠道、监管体系等多重问题,数据权属不明,数据产权保护缺乏保障、流通使用数据意愿降低、收益分配失衡正成为制约数据市场发展的根本性障碍。
因此,建立健全数据产权制度,清晰界定数据要素市场各方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将是赋能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关键。同时,清晰的数据产权制度,将有助于数据要素与其他生产要素的融合,也必将推动我国经济在“十五五”期间的跨越式发展,为新质生产力和中国式现代化的实现建立起稳固的制度根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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