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司司长戴诗友4月1日在例行新闻发布会上表示,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均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境外所得的纳税人,须就境内外全部所得在6月底前完成申报。
税务部门将利用国际间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CRS)等信息数据,对境外所得申报数据进行分析比对,持续加强税收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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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税收征管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因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或计算错误造成不缴或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3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如果未缴或少缴税款累计数额在10万元以上,追征期可延长至5年;构成偷税的,依法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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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所得申报可以登录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和个人所得税APP进行申报。
下面我们先以WEB端为例:
1. 打开自然人电子税务局进行登录,扫码或密码登录都可以,网址:https://etax.chinatax.gov.cn
从顶部菜单【我要办税】—【税费申报】下的【年度汇算(取得境外所得适用)】进入申报模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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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首页的【常用业务】【年度汇算(取得境外所得适用)】进入申报模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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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次点击确定,下一步,到申报界面。
有综合所得和其他项目所得两大类,分别填对应境外收入金额即可。
境外综合所得收入:包括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与境内合并,可以进行税前扣除。
其他项目所得单独计算,通常按20%的比例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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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问题的话,点击下一步,“提交”即可。
APP端类似
登录个人所得税APP,点击首页下方的【办&查】,选择【综合所得年度汇算】进入对应界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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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择需要申报的年度,点击页面下方【取得了境外所得,点击这里】,在弹出页面点击【继续】—【开始申报(取得境外所得)】—【我已阅读并知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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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步
填写基本信息后点击【下一步】。系统会根据纳税人的预扣预缴申报数据进行了相应的预填服务。纳税人需要在综合所得中填报并核对境内收入、境外收入、税前扣除、专项/专项附加扣除、其他扣除项目,共五项内容。
温馨提示:如纳税人不清楚境内扣缴单位申报的相关数据,可以通过【辅助查询】功能调取纳税人申报年度收入纳税明细。
①境内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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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境外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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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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④专项/专项附加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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⑤其他扣除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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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步
其他项目所得:由于境外所得部分收入类型均需全额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当纳税人取得不与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四项综合所得汇总计算应纳税额的其他所得时,需要填报其他项目所得报表,需要纳税人根据取得的所得类型找到对应所得项目进行填报。
温馨提示:除经营所得包括境内、境外应纳税所得额外,其余项目均指居民个人取得的相应境外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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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步
税款计算:系统会根据纳税人在综合所得及其他项目所得中填报的数据自动计算应纳税额合计。纳税人需要通过在境内外缴纳税款情况填报境内应缴税额模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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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需要点击境外已缴税额可抵免额模块据实录入境外收入明细,以便系统根据纳税人境外收入明细计算实际可抵免税额,纳税人需要按照系统提示的三个步骤依次进行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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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步骤一中,纳税人需要将境外取得综合所得、经营所得、其他分类所得、股权激励以及其他境外所得按项目在对应栏次中进行填报,填报完成后点击返回,此时系统会根据纳税人填报信息计算出纳税人在境外可抵免限额合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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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馨提示:在填报综合所得收入项目时需要填报应纳税额合计栏次。
在步骤二中,系统会根据纳税人在步骤一中填报的收入明细自动生成每项收入本年抵免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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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点击需要填报抵免额数据栏后按要求填报相关内容,系统会根据纳税人填报数据计算纳税人本年度可抵免额合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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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纳税人需要在步骤三中点击资料上传,将境外申报缴纳税额相关凭证上传,纳税人确认无误后点击【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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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馨提示:纳税人只要填报可抵免额就必须上传对应资料,否则无法返回申报。
●确认无误后,点击【申报】即可。
●根据纳税汇算结果,纳税人需根据申报后系统计算的应补税额在申报期内足额缴纳税额。可通过个人所得税APP缴纳税款。
温馨提醒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所得为人民币以外货币的,按照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扣缴申报的上一月最后一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年度终了后办理汇算清缴的,对已经按月、按季或者按次预缴税款的人民币以外货币所得,不再重新折算;对应当补缴税款的所得部分,按照上一纳税年度最后一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号)第十条规定:“居民个人申报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时,除另有规定外,应当提供境外征税主体出具的税款所属年度的完税证明、税收缴款书或者纳税记录等纳税凭证,未提供符合要求的纳税凭证,不予抵免。
居民个人已申报境外所得、未进行税收抵免,在以后纳税年度取得纳税凭证并申报境外所得税收抵免的,可以追溯至该境外所得所属纳税年度进行抵免,但追溯年度不得超过五年。自取得该项境外所得的五个年度内,境外征税主体出具的税款所属纳税年度纳税凭证载明的实际缴纳税额发生变化的,按实际缴纳税额重新计算并办理补退税,不加收税收滞纳金,不退还利息。
纳税人确实无法提供纳税凭证的,可同时凭境外所得纳税申报表(或者境外征税主体确认的缴税通知书)以及对应的银行缴款凭证办理境外所得抵免事宜。”
如有疑问,请联系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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