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民生周刊
家庭暴力有哪些表现形式?怎样区分家庭纠纷和家庭暴力?长期侮辱谩骂或限制配偶正常社会交往,算家庭暴力吗?在法律上该怎样认定?怎样让人身安全保护令“长出牙齿”?
现实生活中,有不少人对于家庭暴力的表现形式缺乏清晰认识。
反家庭暴力法实施10年之际,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反家庭暴力典型案例,明晰家庭暴力认定标准,回应社会关切的热点问题。
长期对配偶谩骂诋毁、侮辱人格的
属于家庭暴力
张某经常酒后、打麻将输钱后谩骂、侮辱、诋毁妻子赵女士。赵女士不堪忍受,起诉离婚并请求判令张某支付离婚损害赔偿金。庭审中,张某多次发表错误言论,自认其几乎每天都在辱骂妻子,赵女士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和视频等证据亦证明张某长期对其实施辱骂和言语恐吓。
审理法院认为,以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精神侵害行为属于家庭暴力,判决准予两人离婚,同时判令张某支付赵女士相应的离婚损害赔偿金。
通过精神侵害实施的家庭暴力有多种表现形式。经常性地用脏话谩骂、羞辱、嘲讽家庭成员,会造成其抑郁、自我否定等精神伤害,这一行为属于家庭暴力。本案进一步拓宽了精神侵害类暴力的范围,明确“语言暴力也是家暴”,加大对家庭暴力受害人的保护力度。
此案也进一步警示我们,“好好说话”是个人的能力与修养,更是家庭幸福的基石。家庭成员的人格是独立的,应当互相尊重、理解与包容。长期的“语言暴力”不仅是“家门之内”相处方式问题,更超越了人格尊严与权利保护的边界,加害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长期限制配偶正常社会交往
对其身体或精神造成侵害的
属于家庭暴力
王某与赵某系夫妻关系,婚后,赵某长期以殴打、辱骂、侮辱等方式强行禁止、限制王某与其他异性交谈,不允许王某与异性参加任何活动。赵某在无任何证据的情况下,怀疑王某与异性有不正当关系,认为王某隐瞒了相关通话及微信聊天记录,禁止王某以微信、电话联系对方。
王某因此恐惧与异性接触,无法正常社交,故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后双方诉讼离婚。
审理法院认为,夫妻双方均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另一方加以限制或干涉。赵某无端对王某进行怀疑,并通过殴打、辱骂、侮辱等方式禁止、限制王某与异性正常接触,不仅侵害了王某的身体权、健康权、名誉权,也干涉了其人身自由,对王某身体和精神均造成侵害,属于家庭暴力。
人民法院依法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裁定:一、禁止赵某殴打、辱骂、侮辱王某;二、禁止赵某限制王某的正常社会交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条规定,自然人除了享有法律明确列举的各项人格权外,还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长期限制配偶正常社会交往,虽然并未直接对其身体造成伤害,但依然造成被限制一方精神与人身的不自由,形成心理压制,使其丧失社会支持,这种行为属于家庭暴力,应给予否定性评价。
此案警示我们,爱与尊重是亲密关系的主基调,家庭成员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不容侵犯。
掌握家庭收入一方阻止配偶就医
属于家庭暴力
陈某与刘某系夫妻关系,陈某因残疾无独立经济来源,家庭生活开支完全依赖刘某。
2025年6月,双方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刘某对陈某实施殴打,造成陈某听觉、视力受损。刘某在知晓陈某如不接受系统治疗将产生不可逆后果的情况下,拒绝为陈某办理入院手续,并在陈某自行入院后拒绝支付医疗费用,强制其出院。陈某妹妹为陈某垫付了入院期间相关费用。陈某因担心刘某拒绝负担后续复查医疗费用以及可能实施更加严重的家庭暴力,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审理法院认为,刘某在实施殴打行为后,利用其家庭经济支配地位,通过拒绝支付医疗费用、剥夺就医机会等方式实施经济控制,形成持续性精神压制,迫使陈某服从其意志。殴打行为与经济控制构成叠加的家庭暴力。
加害人完全掌控家庭收入,采取限制购买日常生活用品或进行必要医疗等方式剥夺配偶经济自主权,迫使其恐惧、自卑、无助,不敢离开、无法独立生活,从而服从加害人意志,符合家庭暴力的本质特征。
审理法院依法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裁定书送达后,人民法院依据“一站式”联动闭环干预机制,向辖区派出所、居民委员会发送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监督刘某履行裁定内容。在多方联动下,刘某主动偿还陈某妹妹垫付的款项,并依医嘱陪伴陈某复查。法院没有止步于此。
为彻底解决经济实力不对等这一根本问题,人民法院联合公安机关、妇联、残联及属地社区进行综合风险评估后,根据残疾人就业政策及陈某身体条件,为陈某制定相关岗位长期培训计划,帮助其实现经济独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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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 李杨诗宇
责编 | 李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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