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案件中,离婚之后没有被判决或是调解到子女抚养权的夫妻一方,如何实现对子女的常态化探望,成了很多人需要面对的问题,尤其是发生了因为离婚造成夫妻矛盾激化的影响之后。
为此,很多离婚案件中,当事人一方都会以具体的求方式,要求法院在判决书或是调解书中,明确载明离婚后一方对子女的探望权,一般都是具体到了每个月、每个周固定下来的探望时间保障。
尽管如此,到了具体案件的履行和执行中,不怕没有法律规定和制度保障,也不怕白纸黑字的法律文书规定,就怕有人刻意的制造各种借口和理由规避法律责任的履行。探望权的履行和执行,也不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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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实践中,离婚案件女子的探望权履行,成了法院强制执行工作中的难点,不少的法律文章都在探讨和加建议如何顺利执行此类案件。
其中难点最大的就是,履行探望权,需要离婚后抚养子女的的父母一方进行配合,而他们常以各种理由消极配合,如子女身体不适,上辅导班没有时间、将支付抚养费作为探望子女的“条件”等之类的软对抗方式,甚至不将子女送往特定场所、隐匿子女等直接对抗方式。
此外,此类执行案件,需要成年累月的长期性配合履行,在很多法院面临着执行力量不足、执行案件案多人少等原因和理由下,如何避免当事人一次次的申请执行立案,期间漫长的等待立案时间早就过了探望履行期等等,也是这类案件当事人面临的执行难问题。
不同于一般的执行案件,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责任的,法院可以采取直接强制措施,如强制冻结财产、拍卖划拨转移财产、采取拘留罚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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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法律规定上的“漏洞”,也给了一些被执行人逃避责任的空间。例如,《民法典》第1086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一些人动不动就引用以上法律规定提出执行异议,另一方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让申请执行案件陷入一次次的程序性审查之中。
对于探望权案件的执行,很多法院人员认为,此类案件涉及到情感因素,贸然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可能会激化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冲突,更增加了案件难度,为日后探望造成更大隐患。没有强制措施的使用,变相给予了被执行人制造各种困难的“自信”。
近日,网传的一份法院《预处罚决定书》显示,对于拒不协助履行探望权的被执行人,法院在发出执行通知书后未主动履行的,法院再次限定时间,要求其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配合探视,否则将对其作出罚款人民币50000元或司法拘留十日的司法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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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网友评议,如果都按照这样的执行力度,探望权必将减少很大比例的难度,也让消极配合执行、拒不履行执行义务的被执行人明白需要付出的巨大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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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资料显示,有安徽高院的调研文章就已经提出,探望权执行案件中,针对罚款、司法拘留等强制措施适用率极低的现象,就应该以发出预处罚通知书,借助预处罚等的威慑性手段,实现督促、劝导被执行人完成协助配合的义务。
如果当事人收到预处罚通知书后仍旧拒不配合,法院可以进一步区分不同情形采取不同措施。
对于虽因客观原因导致无法探视,但被申请执行人态度消极、不愿配合协商变更探望方式、时间的,可以采取收取分段递增式的迟延履行金,加大拖延履行协助义务的成本。
对于拒不履行协助探望义务的,则可以采取罚款、拘留等更为严厉的惩戒措施;对于藏匿子女,制造无法探望条件,可能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注:本文系微信公号“语人集法”同步原创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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