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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实务中,很多用人单位(或承包方)都有一个根深蒂固的认知:只要和伤者确认不存在劳动关系,就可以高枕无忧,不用承担任何工伤相关责任。
甚至有不少人会主动规避劳动关系,比如不签劳动合同、以“临时工”“外包”为由拒绝承认用工关系,认为这样就能免除工伤赔偿义务。但事实真的如此吗?
答案是:不一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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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常情况下,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工伤,会以职工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为前提,但从全面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特定情形下,即便不存在劳动关系,相关责任主体也需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今天就结合真实案例和法律规定,一次性说清这个容易踩坑的法律知识点。
真实案例:无劳动关系,依然要赔工伤!
某建设公司承建一栋大楼工程,为了省事,将部分施工工程分包给了没有用工主体资格的自然人周某。周某随后联系了小吴到工地干活,双方约定报酬按日结算,未签订任何书面协议。
某天,小吴在施工过程中不慎摔下楼受伤,随即向人社部门申请工伤认定。但人社部门以小吴与建设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为由,不予受理。小吴不服提起行政诉讼,一审法院也未支持其主张。
无奈之下,小吴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建设公司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周某,应当依法承担小吴的工伤保险责任,遂向法院提出抗诉。最终,法院采纳了检察监督意见,撤销了原错误判决,人社部门也作出了工伤认定,建设公司依法向小吴支付了全部工伤赔偿费用。
这个案例清晰地告诉我们:劳动关系不是承担工伤责任的唯一前提,违法分包、转包等情形下,即便没有劳动关系,责任主体也无法免责。
重点梳理:5种无劳动关系仍需担工伤责任的情形
结合《工伤保险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等相关法律条文,以下5种情形,即便不存在劳动关系,相关单位也需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一定要记牢!
情形1:违法转包——转包给无资质主体,雇工工伤由转包方担责
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规定,将自身承包的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在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由转包的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
情形2:违法分包——分包给无资质主体,雇工工伤由分包方担责
与违法转包类似,承包人将承包的业务违法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分包人,分包人招用的职工因工伤亡时,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比如建筑公司将工程分包给没有施工资质的“包工头”,“包工头”手下的工人受伤,建筑公司需承担工伤责任。
情形3:挂靠经营——挂靠人雇工工伤,被挂靠单位担责
个人挂靠其他单位对外经营,其聘用的人员在工作过程中因工伤亡的,由被挂靠的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举例:张某挂靠某运输公司从事货运业务,自己招聘司机李某,李某在送货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即便李某与运输公司无劳动关系,运输公司也需承担工伤责任。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五)项。
情形4:“包工头”及雇工工伤——违法转包/分包方担责
承包单位将工程违法转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包工头”,无论是“包工头”本人因工伤亡,还是其招聘的职工因工伤亡,均由违法转包、分包的承包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明确:“包工头”与其聘用的施工人员因工伤亡,就工伤保险制度和责任而言,无本质区别,均应由承包单位担责。
情形5:退休返聘——未享养老待遇,原单位仍担责
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办理退休手续、未依法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继续在原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原用人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此外,用人单位招用已退休、领取养老待遇的人员,若已按项目参保等方式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该人员因工作受伤也可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由用人单位承担相应责任。
法律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第二条。
关键提醒:别混淆“工伤责任”与“劳务受害责任”
很多人会把“无劳动关系的工伤责任”和“劳务关系中的受害责任”搞混,这里特别区分:
1. 上述5种情形,属于工伤保险责任,即便无劳动关系,也需按《工伤保险条例》承担赔偿(如医疗费、伤残补助金等),责任主体多为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
2. 若属于个人之间的劳务关系(如个人请人帮忙干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伤,不适用工伤规定,而是按《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即过错责任原则)。
举例:卢某请村民李某有偿打捞落水物品,李某溺水身亡,双方形成劳务关系,法院根据卢某(未充分提示风险)和李某(自身未注意安全)的过错,酌定卢某承担30%责任,李某自担70%责任。
用人单位风险规避建议
1. 杜绝违法转包、分包:承包业务时,务必分包给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签订正式分包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2. 规范挂靠管理:不允许个人挂靠本单位对外经营,若确有必要,需明确挂靠期间的用工责任,为相关人员缴纳工伤保险;
3. 完善退休返聘用工:对返聘人员,明确是否享受养老待遇,如需继续用工,按规定参保,避免工伤风险;
4. 留存用工证据:即便不是劳动关系,也需留存用工协议、报酬结算记录、安全培训记录等,避免后续纠纷无法举证;
5. 及时排查风险:定期检查用工环节,对“临时工”“外包人员”的用工模式进行合规梳理,避免因违法用工承担连带工伤责任。
最后总结
劳动关系是工伤认定的“一般前提”,但不是“唯一前提”。法律设立“无劳动关系仍担工伤责任”的规定,核心是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防范用人单位通过规避劳动关系、违法分包转包等方式逃避责任。
对于劳动者而言,若因工作受伤,即便与对方无劳动关系,也可对照上述5种情形,主张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对于用人单位而言,切勿心存侥幸,违法用工只会面临更高的法律风险和赔偿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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