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后若借款人没有在合理期限内归还借款,出借人要求补签的借条或借款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近日,新干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基本案情】
2022年2月3日,邓某向傅某借款240万元,傅某分别于2022年2月3日、4日、8日向邓某转款共计240万元。同年8月,邓某偿还100万元本金及部分利息,尚欠本金140万元及相应利息。应傅某要求,邓某出具借条,载明“今借到傅某140万元,按年利率12%计算”,并将落款时间倒签为2022年2月3日。后经傅某催告,邓某一直未予还款,傅某遂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
新干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自然人的合法债权受法律保护。虽然邓某在傅某提供借款时未出具借条,但在傅某实际向邓某提供借款时,双方即构成民间借贷关系。傅某向邓某提供了借款,邓某应依约偿还借款,故法院依法判决邓某偿还傅某借款140万元及相应利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六百七十四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第六百七十五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第六百七十六条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法官提醒】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出借人实际交付借款时即成立,即使未出具借条仍不影响借款的成立,可通过补签借条等形式对借款事项进行进一步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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