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转载自天津广播
日前,天津发布了供暖收费新政
《天津市供热采暖收费管理办法》
赶快来跟小编了解其中的重要信息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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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供热单位与用热户合同签订如何理解?
依据《办法》第三条:供热单位与用热户应依法签订供用热合同。供热价格、计费面积和相关政策调整时,双方应重新签订合同。
用热户未与供热单位签订合同,并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停止用热申请而形成事实用热的,用热户应交纳供热采暖费。
02、目前我市供热采暖费标准是多少?
依据《办法》第四条:供热单位应按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价格、标准、计费办法和合同约定收取供热采暖费,并开具财税部门认可的采暖收费专用票据。目前,我市居民住宅收费标准为25元/平方米;非居民收费标准为40元/平方米。
03、居民住宅供热计费面积如何计算?
依据《办法》第五条:居民住宅供热计费面积范围包括使用面积、内部及其周围全部墙体水平投影面积,其中与相邻用户的隔墙按1/2计算。
计费面积依据竣工图纸计算,无竣工图纸的依据设计图纸计算,无图纸的老住宅可按计租面积的1.3倍计算。如有疑义,以实际测量值为准,相邻住户间的隔墙量至墙中线,周围墙体一律量至外墙皮。
04、非居民住宅计费面积如何计算?
依据《办法》第七条:非居民住宅计费面积按建筑面积计算。超高部位按建筑面积乘以层高系数计算,其中层高系数为层高除以3.5米。特殊房型和部位或对室内温度有特殊要求的,由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05、如遇价格调整如何计算供热采暖费?
依据《办法》第十一条:遇供热价格、计费面积调整时,应重新计算供热采暖费。已交纳供热采暖费的,差额部分实行多退少补,实行优惠的按原方式继续执行。
06、供热计费面积计算有误如何处置?
依据《办法》第十二条:计费面积有误时,已交纳供热采暖费的,差额部分实行多退少不补。此前年度未交纳供热采暖费的,按更正后的计费面积交纳。
07、用热户应在何时交纳供热采暖费?
依据《办法》第十三条:用热户应在当年12月31日前向供热单位全额交纳供热采暖费。
08、用热户逾期未交纳供热采暖费如何处理?
依据《办法》第十三条:用热户逾期未交费的,应从逾期之日起按日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参照执行,一般由双方在合同中约定,日违约金额最高不得超过以面积计费方式计算的供热采暖费的1‰;未签订合同的,日违约金额为以面积计费方式计算的供热采暖费的1‰。
经催告用热户在逾期30日内仍未交纳供热采暖费和违约金的,按照合同约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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