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法学》2020年总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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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警察学院学报》2026年第1期要目
【特稿】
1.司法现代化与《刑事诉讼法》的第四次修改
樊崇义
【犯罪学视点】
专题:数智时代背景下的新型犯罪及其治理
2.无人机刑事风险及其治理:基于协同治理视角
冯卫国、候宪明
3.载体与主体
——数智社会刑法法益识别的谦抑性坚守
陈本正
【国家安全】
4.新时代平安中国建设“安全”意涵的丰富拓展与推进路径
谢波、龚宏雯
5.新媒体赋能全民国家安全教育的创新实践与路径探索
——以“国家安全部”微信公众号为中心的考察
程子航
【刑事法学】
6.盗用网络流量行为的刑法评价
杨彩霞、秦长森
7.论我国数罪并罚方法立法选择之完善
——“限制加重原则为主”的再提倡
张钦瑞
【社会治理】
8.治安规划:中国式治安治理现代化经验研究
邹湘江、赵曌
9.信息生态理论视角下AIGC虚假信息治理研究
翟尚铭
10.社会矛盾化解基本单元的空间格局、机制构建与实现路径
——基于“枫桥经验”矛盾“就地”解决实践指向的分析
冯兴涛
【特稿】
1.司法现代化与《刑事诉讼法》的第四次修改
作者:樊崇义(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
内容提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第四次修改已被列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而且明确指出“条件比较成熟,任期内拟提请审议”,《刑事诉讼法》的修改正提上议事日程。如何改,怎么改,修改的理念、标准、内容,是当前刑诉学界以及立法机关必须回答的问题。需要明确《刑事诉讼法》第四次修改的背景、指导思想和理念的转变,尤其是针对司法现代化和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二十届四中全会关于立法、司法、执法的新要求、新理念,同时对可能涉及修改的重点问题也应多加关注。
关键词:司法现代化;司法规律;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次修改
【犯罪学视点】
专题:数智时代背景下的新型犯罪及其治理
2.无人机刑事风险及其治理:基于协同治理视角
作者:冯卫国、候宪明(西北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
内容提要:伴随着技术革新与政策扶持,无人机产业蓬勃发展。随着其性能不断提升、应用日趋广泛,无人机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同时,也引发诸多刑事风险,对国家安全、社会秩序、公民权益带来新的威胁。当前对无人机刑事风险的治理面临一定的困境,突出问题如违法主体锁定困难、监管协调不足以及应急处置滞后等。应当以协同治理理念为导向,一体推进技术治理、行政治理与刑事治理,通过加强技术预防、改进算法与数据治理、完善产品责任、优化空域管理等多维路径,实现全链条、全周期治理,以有效防控无人机带来的刑事风险,保障低空经济的健康发展。
关键词:无人机;刑事风险;协同治理
3.载体与主体
——数智社会刑法法益识别的谦抑性坚守
作者:陈本正(河南财经政法大学)
内容提要:社会数智化进程使线上载体承载大量利益,扩大了利益侵害的规模,进而改变了法益体系的事实基础。但是,“线上”与“虚拟”并不等价,相较于载体意义上的“双层社会”,价值意义上的“单层社会”更适合作为法益分类与识别的场域。因此,网络空间秩序法益虽然应成为统一各类法益概念、证成网络犯罪行为刑事违法性的重要工具,但其缺乏事实基础,逐渐失去刑法意义。网络空间秩序法益概念的出现与广泛使用,根源在于国家与个人之间的紧张关系逐渐缓和,民众需要利用国家手段“安抚”其在风险中的不安情绪。因此,以主体为标准的法益分类与识别仍然是数智社会刑法法益讨论的重要框架。然而,集体法益虽然在理论层面与个人法益各位本原,但在实践层面却需要向个人法益倾斜。这就意味着要为集体法益设置严格的限制条件,并以此来检验数智社会中典型的法益概念。这些限制条件分别从其“集体性”与“规范性”导出,前者主要包括条件性、包容性、不可拆分性、非排他性等内容,后者则以比例原则为分析框架,包括妥当性、必要性、相称性等方面。
关键词:数智社会;法益识别;网络空间秩序法益;集体法益
【国家安全】
4.新时代平安中国建设“安全”意涵的丰富拓展与推进路径
作者:谢波、龚宏雯(西南政法大学国家安全学院,西南政法大学总体国家安全观研究院)
内容提要:平安中国建设是国家安全治理的重要议题。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平安浙江”到“平安中国”再到“更高水平平安中国”,平安中国建设的“安全”意涵不断丰富拓展,彰显出与时代发展同频共振、与国家战略深度耦合的中国特色。当前,平安中国建设仍面临全球秩序重构中外部风险叠加、社会转型深化中结构性矛盾凸显、科技革命浪潮中新型风险涌现、意识形态渗透与反渗透斗争激烈等风险挑战。在新征程上,应以总体国家安全观为重要遵循、以为了人民和依靠人民为重要目标、以防范化解各类风险为重要任务、以强化社会治安整体防控为重要抓手、以党的领导为根本保证,“五位一体”推动平安中国建设迈向更高水平,为中国式现代化提供坚实保障。
关键词:平安中国;平安建设;国家安全治理;总体国家安全观
5.新媒体赋能全民国家安全教育的创新实践与路径探索
——以“国家安全部”微信公众号为中心的考察
作者:程子航(北京大学社会科学部)
内容提要:2025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颁布实施十周年,也是全民国家安全教育走深走实的十周年。作为全民国家安全教育的重要平台,国家安全部微信公众号上线两年以来,通过内容、形式、平台、互动的多维创新,以其创新实践实现了国家安全宣传教育传播力、引导力、影响力、公信力的提升。从全民国家安全教育的新媒体宣教实践出发,剖析新媒体赋能全民国家安全教育的内在作用机理,系统分析新媒体赋能国家安全教育所面临的关键挑战,并在此基础上提出内容供给优化、形式技术赋能、传播网络协同、国际传播拓展的五重提升路径,对进一步深化新媒体赋能全民国家安全教育具有重要的参考意义与应用价值。
关键词:新媒体;国家安全教育;总体国家安全观;全民国家安全教育
【刑事法学】
6.盗用网络流量行为的刑法评价
作者:杨彩霞、秦长森(华中师范大学法学院,西南政法大学)
内容提要:盗用网络流量的行为可能侵犯财产法益、个人对网络的排他性使用权等个人法益,甚至动摇公众对网络使用安全的社会信赖,但能够纳入刑法保护范围的主要仍在于个人法益而非社会法益。若以财产犯罪的保护路径审视盗用流量行为的构成要件该当性,可见其并不符合盗窃罪、诈骗罪等犯罪的构成,且会陷入数额认定的实践困境,尤其是在当前流量资费多样的情形下。因此,从重视使用权保护的面向出发,针对盗用流量行为与盗窃罪构成要件的不兼容性,应当在立法上直接明确这一盗窃财产性利益行为的刑事可罚性;弱化犯罪评价上对犯罪数额的依赖,将盗用次数、流量大小等作为定量考虑的因素;同时正视网络共享理念将盗用网络流量设置为“告诉才处理的”犯罪。
关键词:网络流量;财产性利益;盗用;财产犯
7.论我国数罪并罚方法立法选择之完善
——“限制加重原则为主”的再提倡
作者:张钦瑞(湘潭大学法学学部)
内容提要:面对目前我国数罪并罚方法立法选择的批判,限制加重原则由于其较并科与吸收原则更符合刑罚目的之报应与预防正义需要,理论上是数罪并罚方法的应然选择。但是由于加重可能性、裁量权约束与折抵制度三方面的客观限制,使得部分并罚情形无法采用限制加重原则,因此数罪并罚的立法选择应当采取“限制加重原则为主”,原则上采用限制加重原则裁量数罪并罚,而对于客观限制情形则采取吸收或加重原则。以此为立场,对我国立法进行检视可以发现,既有立法当中多数未采取限制加重原则的情形均具有合理性,但是对于有期徒刑与拘役、有期监禁刑与管制以及数个剥夺政治权利的情形应当采取限制加重原则进行数罪并罚。
关键词:数罪并罚;限制加重原则;量刑制度;刑罚目的
【社会治理】
8.治安规划:中国式治安治理现代化经验研究
作者:邹湘江、赵曌(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治安学院)
内容提要:治安规划作为国家规划体系中聚焦治安治理的专门领域规划,是引领和推动中国式治安治理现代化进程的核心机制和战略引擎。历年发展规划的文本内容,清晰呈现了治安治理的阶段性演进:从以“严打”恢复秩序的管控主导阶段,到以构建“社会治安防控体系”为重点的管理阶段,再到以“统筹发展和安全,建设更高水平平安中国”的治理现代化阶段。以治安规划推进治安治理现代化的内在逻辑在于:治安治理公共性是治安规划的逻辑起点,治安治理复杂性是治安规划的内在价值,治安治理整体性通过治安规划予以实现。未来以高质量治安规划持续推进治安治理现代化的进程中,治安规划应着力构建核心指标体系,完善全流程闭环管理,强化体系内部衔接,不断提升其科学性、规范性与系统性,为统筹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安全提供坚实的规划支撑与制度保障。
关键词:治安规划;治安治理现代化;安全;治安防控
9.信息生态理论视角下AIGC虚假信息治理研究
作者:翟尚铭(郑州警察学院侦查学院、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犯罪治理研究院)
内容提要:随着生成式人工智能(GAI)的迅猛发展,AIGC虚假信息对个人权益、社会秩序、经济发展乃至国家安全构成严峻挑战。通过引入信息生态理论构建AIGC虚假信息的生态分析框架,指出信息、信息主体、信息技术与信息环境等要素的失衡是虚假信息频发的根源。其中,信息瑕疵、信息人不良因素、信息技术适用不足与信息环境嘈杂共同作用,导致虚假信息的生成与传播。进一步分析发现,AIGC虚假信息治理面临数据识别与清洗难度攀升、信息人不良因素矫正困难、信息环境净化成效有限等问题。为此,提出从全过程提升数据质量、强化多元主体协同与信息素养建设、完善技术治理路径、健全多层次监管机制等方面入手,完善AIGC虚假信息治理格局。
关键词:生成式人工智能;AIGC;虚假信息;信息生态
10.社会矛盾化解基本单元的空间格局、机制构建与实现路径
——基于“枫桥经验”矛盾“就地”解决实践指向的分析
作者:冯兴涛(中共台州市委党校、中共浙江省委党校平安浙江研究中心)
内容提要:坚持矛盾不上交“就地”解决一直以来都是“枫桥经验”重要的实践内涵,而“就地”解决中的“地”并不是一种抽象的概念存在,其是具有切实空间格局、组织形态和制度载体的。随着后单位时期“单位人”基本已经变为“社会人”,矛盾纠纷产生及“就地”化解的基本场域也发生了相应变化。单位对人口、场所、行业的传统约束力大幅下降,城乡社区成为人们生活的基本场域,加之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矛盾风险分配的不平等,城乡基层同时也成为矛盾风险发源或集聚的基本场域。在新的经济社会发展条件下,要实现矛盾风险的源头治理“就地”解决,就必须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通过构建利益表达协调、心理疏导调试、矛盾调处化解、平安村社建设等机制,将城乡社区建设成为矛盾预防化解的基本单元,并持续完善顶层设计、加强组织保障、强化理念引领、创新方法手段等,更好发挥城乡社区矛盾预防化解基本单元的作用。
关键词:“枫桥经验”;矛盾“就地”解决;矛盾化解基本单元;城乡社区建设
《河南警察学院学报》(原河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是面向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公安理论研究刊物。学报1991年创刊,始终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办刊指导思想,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新闻出版工作的相关规定,深入研究社会治安、公安工作、公安教育等重大课题,探索公安改革的新路子,积极研讨公安执法实践中的热点和难点问题,交流公安保卫工作中的成功经验,发扬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促进公安理论研究和学术交流,提高公安队伍的理论水平和政治、业务素质,服务于我国社会政治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大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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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 王睿
审核人员 | 张文硕 毛琛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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