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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要验牌”!谎称帮助“亮资”,伪造83亿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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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项目中的“亮资”,是指工程发包方为核实承包方是否具备足够资金承担工程风险,要求承包方展示资金实力的商业行为。但如果以伪造资产和转账记录帮助承包方“亮资”,则不仅“合作”落空,还将承担法律责任。

近日,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奉贤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涉及伪造“亮资”资产的诈骗罪案件。

案情回顾

2025年1月,余先生意图承包某大型工程项目。由于该项目承揽需“亮资”10亿元,而余先生本人账户并没有该笔资金,于是经人介绍,他认识了自称“很有实力”的王某。

见面后,王某向余先生展示了数额高达83亿元的账户余额界面,并表示其可以帮助余先生向发包方“亮资”、提供验资证明。为得到余先生信任,王某当场演示从该账户转账10万元,余先生见状欣喜地表示,如果王某能帮助其“亮资”并成功拿下工程,事成之后他将支付50万元“好处费”。

但余先生不知道的是,王某展示的账户余额界面其实是伪造的,现场的转账记录同样也是通过技术手段制造出的假象。

之后,王某利用余先生的信任,陆续骗取余先生“亮资”费共计10万元。等到需要向发包方“亮资”时,王某以出车祸等理由百般推脱。余先生这才逐渐意识到事情不对,随即报警。


图片源自网络

后王某被公安机关抓获,且到案后拒不认罪。检察机关以王某涉嫌诈骗罪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公诉机关认为,王某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数额巨大,且系累犯,应予以惩处。

王某辩称,余先生知晓其出示的账户余额界面是虚假的。其诈骗数额的10万元中,有5000元已转还给介绍人,该笔款项应在诈骗数额中扣除。

人民法院裁判

奉贤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技术手段伪造账户余额并向被害人出示,骗取被害人余先生钱款,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

被告人王某转给介绍人的5000元,系其对赃款的处分,亦非被告人王某让介绍人退还给被害人余先生,故不应从其诈骗数额中扣除。

最终,奉贤区人民法院结合相应量刑情节,以诈骗罪依法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并责令被告人王某退赔被害人余先生人民币十万元。

本案判决现已生效。

(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法官说法


吴耀军

奉贤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法官

“亮资”作为商业活动中核实交易对手资金实力、防范履约风险的重要手段,本应建立在真实、透明的资产基础之上。然而,近年来,随着工程承揽、大宗交易等领域竞争加剧,部分经营主体为博取交易机会,不惜铤而走险,催生出“假亮资”“代亮资”等灰色产业链,不仅扰乱正常市场交易秩序,更可能直接触碰刑事法律红线。

一、“假亮资”是披着商业外衣的诈骗犯罪

利用技术手段伪造资金证明、虚构资金实力,并以“帮助亮资”为名骗取他人钱款,其本质并非商业服务,而是典型的诈骗行为。此类犯罪往往通过技术手段篡改账户数据、制造虚假转账记录等方式,营造资金充足的假象,具有极强的迷惑性。犯罪分子利用经营主体对“亮资”环节的刚性需求,以及被害人对“熟人介绍”“现场演示”的轻信心理,骗取被害人信任并收取“亮资费”后即失联隐匿。

此类行为本质完全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即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欺骗行为,致使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导致被害人财产损失。司法机关始终坚持以行为本质定性的原则,对此类以“商业包装”掩盖诈骗实质的犯罪行为依法予以严惩。

二、“代亮资”暗藏多重法律风险须警惕

“代亮资”服务的兴起,折射出部分经营主体诚信意识的缺失和法律底线的模糊。从表面看,可能满足了一时一地的“资金门槛”需求,实质却暗藏多重法律风险。

于“代亮资”需求方而言,寄望于通过“代亮资”获取交易机会,往往面临“人财两空”的风险。既可能因对方失联或被查获而蒙受直接经济损失,也可能因参与弄虚作假而被发包方列入黑名单、承担缔约过失或违约责任,甚至因提供虚假证明文件而被追究相应法律责任。于“代亮资”提供方而言,其行为轻则可能构成民事欺诈,承担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的责任;重则可能涉嫌诈骗等刑事犯罪,将面临刑法的严惩。


图片源自网络

三、司法裁判筑牢市场信用基石

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更是信用经济。经营主体一方面要增强风险防范意识。在涉及大额资金证明的商业往来中,应通过银行、审计机构等正规渠道核实对方资产状况,切勿轻信所谓“熟人介绍”“技术操作”等方式呈现的“资金实力”。另一方面要坚守诚信经营底线。资金实力是市场竞争的硬约束,试图通过虚假手段“包装”资质,不仅可能无法支撑后续履约,反而可能陷入法律纠纷甚至刑事追责的泥潭。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六十五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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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丨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高院供稿部门:刑事审判庭

文字:胡小琴、邓修儒

责任编辑:王英鸽、孙玉潇

编辑:孙小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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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观号作者:浦江天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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