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3月25日,天津市宝坻区口东镇上王各庄村王云生和天津市宝坻区朝霞街道后莲花村张士彬,分别于同日收到了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同一合议庭作出的(2026)津01民终2242号和(2026)津01民终2243号民事裁定书。令人不解的是,新修订后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已于2026年1月1日起施行,并将村委会与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在性质和职能上彻底分离,明确其为两个独立的法人主体,不能混为一谈,但在该两份裁定书中却均认定村委会与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是同一主体,并以此作为是当事人相同的重复诉讼,事实果真如此吗?下面分别对两份裁定作一简要介绍。
一、王云生案,认定其是重复诉讼的天津一中院(2026)津01民终2242号民事裁定书,依据的是经王云生上诉的宝坻法院(2025)津0115民初17212号民事裁定书,据该份裁定书第1页记载,“2025年11月17日,本院收到王云生的起诉状。请求责令上王各庄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给其承包的被毁树林恢复原状”。第2页记载,“本院于2022年9月19日受理了上王各庄村委会于王云生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纠纷案”。第3页记载,“本院认为前诉被告村委会与本案被告股份经济合作社虽名称不同,应认定为当事人实质相同。综上,王云生的起诉构成重复诉讼。本案经王云生上诉后,二审在2026年3月25日也认定村委会与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是同一主体”。这实属是一份违反了2026年1月1日生效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枉法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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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张士彬案,认定其是重复诉讼的天津一中院(2026)津01民终2243号民事裁定书,依据的是经张士彬上诉的宝坻法院(2025)津0115行初17213号民事裁定书。首先说,该份裁定不仅事实不清,还竟把民事裁定写成“行初”案号。再者说,该份裁定还把前诉被告村委会与后诉被告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混为一谈,认定二者是同一当事人而以系重复诉讼为由不予立案。而当张士彬认为自己不是重复诉讼而提起上诉时,二审也认为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与村委会系一套人马,两块牌子的运行模式。据该份裁定书第2页记载,“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与村委会虽然名称不同,但二者均系涉案土地的管理主体,权利(应为权力)义务归属一致,应认定当事人相同。上诉人在前诉中已经就相同的诉讼标的,诉讼请求起诉村委会,故上诉人构成重复诉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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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岂不是与2026年1月1日生效实施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严重相悖,是该法还未在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开始执行,还是该两份裁定书的合议庭法官执法违法?而对这两份不仅违法而且超期(审查四个月)的二审裁定该否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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