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李荣浩控诉单依纯侵权一事引发热议,多位音乐人相继发声,呼吁尊重创作。
@水木年华卢庚戌 发文喊话侵权者:对于已经用《爱上你我很快乐》这首歌进行商业演出的朋友,我不点名、不针对,但请尽快主动联系我补上版权费用。补费之后,既往不咎。
![]()
@阿鲲作曲 发文:我也想在此发声,希望各位侵权过我的歌星、主办方、节目方等可以主动联系我或工作人员,对于侵权的事情主动的妥善处理。
![]()
音乐版权为何侵权频发?
“此次单依纯演唱会翻唱事件,本质上是对音乐作品表演权的漠视。”北京知审律师事务所金杰律师告诉记者,音乐侵权纠纷之所以高发,首要原因是音乐作品的权利结构极具复杂性,这也是公众最易陷入的认知误区。一首音乐作品并非单一权利,而是包含词曲作者的著作权、演唱者的表演者权、录音制作者的邻接权等多项权利,分属不同权利人。“很多人误以为‘标注原唱、不商用就不侵权’,但事实上,哪怕是翻唱行为,也必须先获得词曲著作权人的授权,仅获得演唱者授权完全不够,权利主体的错位,直接导致大量无意识侵权的发生。”
![]()
演唱会翻唱未获授权歌曲是否构成著作权侵权?具体侵犯哪些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九)项,著作权人享有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著作权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使用他人作品演出,表演者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根据前述法律规定,当歌手在演唱会上翻唱他人作品时,属于典型的公开表演行为,必须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
除了侵犯著作权人的表演权之外,若现场录制、转播演出画面,还会侵犯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同时,擅自改动旋律、歌词,还会侵害著作权人的改编权与保护作品完整权。
改编演唱是否能作为不侵权的抗辩理由?如何判断改编演唱是否超出合理使用边界?若艺人称“不知情”或“主办方负责版权审核”,能否免除其个人法律责任?
从司法实践来看,单纯改编演唱不能作为合法不侵权的抗辩理由。判断是否超出合理使用边界,需严格适用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第一,看使用性质,演唱会以售票营利、商业宣传为目的,不属于个人学习、公益免费表演等法定合理使用情形;
第二,看改动程度,仅调整编曲、音效、节奏的细微调整,不具备独创性,不构成新作品,若深度篡改旋律、曲解歌词立意,还会侵害保护作品完整权;
第三,看市场影响,改编演唱直接替代原版商业价值、瓜分版权收益,直接超出边界。只有无营利、无公开传播、标注原作者信息且不损害原作合法权益的极小范围使用,才可能落入合理使用范围,商业改编演唱始终需要事前取得词曲双重授权。
艺人以“不知情”或“版权由主办方审核”为由,不能绝对免除其个人法律责任,最终是否担责取决于其主观过错与是否尽到合理注意义务。主办方作为组织者,是首要、法定的责任主体,负有全面的版权审核、申请授权义务。而艺人作为表演者,是直接实施表演行为的侵权行为人,责任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如果艺人明知或者应知无授权仍强行表演,即在法律上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不能因此免除法律责任,而构成共同侵权。另外,艺人与主办方的合同约定,属于内部约定,不能对抗外部著作权权利人。
翻唱未获授权歌曲可能面临哪些法律责任?当著作权人合法权益遭受侵害时,该如何维权?
未经许可改编演唱他人作品,侵权方依法需承担赔偿损失、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法律责任。
根据著作权法相关规定,赔偿主要包括:按照权利人实际损失或侵权人违法所得进行赔偿,二者择一适用;难以计算的,可参照权利使用费确定赔偿数额。对故意侵权且情节严重的,可适用惩罚性赔偿,数额为上述标准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若前述方式均难以计算,法院可依法判决五百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法定赔偿,同时权利人支出的律师费、公证费等合理维权开支,也可一并主张。
在行为责任方面,侵权人应立即停止演唱涉案歌曲,全面下架相关演出视频、回放及网络传播内容。如侵权行为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权利人可要求侵权方在官方平台、主流媒体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维权实践中,权利人可先固定侵权证据,优先通过协商、调解方式化解纠纷,也可向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投诉举报。协商或调处不成的,可直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依法追究艺人、主办方等相关主体的法律责任,切实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现代快报/现代+综合中国蓝新闻、法制日报、央广网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