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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丈夫再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买了一套限价商品房。
购房时,把前妻所生女儿列为“家庭申请成员”,才获批两居室资格。
丈夫去世前立遗嘱:“房子全归现任妻子。”
继女却起诉:“没有我的户口和年龄,你们只能买一居室!我有权分房!”
法院最终判决:房屋归妻子,但她需支付继女88万元补偿款——遗嘱有效,但限价房有人身属性。
2009年,李先生与张某结婚(李先生系再婚)。
他与前妻育有一女李某1,当时已满10岁,为北京户籍。
2012年,李先生作为申请人,以“家庭三人”(李先生、张某、李某1)名义申请限价商品住房。
因李某1年满10岁,符合“异性单亲家庭可购两居室”政策,成功获批一号房屋(76平米)。
购房总价73.9万元,首付款22.9万元由张某刷卡支付。
2013年,李先生、张某作为共同借款人,向乙银行贷款50万元。
房屋于2016年登记在李先生一人名下。
2013年9月15日,李先生立下遗嘱:
“2012年所购一号房屋,属于我的份额全部遗留给张某,其他人无权主张。”
一个月后,李先生去世。
此后,张某独自偿还房贷至今。
2024年,李某1起诉,主张:
“我是家庭申请成员,没有我,你们只能买一居室!我对房屋享有权益,不能全归她!”
张某反诉要求确认房屋归其所有,并出示遗嘱、见证人、视频等证据。
法院经审理认为:
第一,一号房屋虽登记在李先生名下,但属“家庭共同申请”的限价房。
限价房具有保障性和人身依附性;
李某1作为未成年子女被列入申请家庭,使该户获得两居室资格;
购房后,李某1也丧失再次申请保障房的资格;
→ 李某1对房屋享有一定财产权益,不能仅按出资或登记认定归属。
第二,遗嘱合法有效。
李某1认可遗嘱签名真实性;
遗嘱形式为代书+打印,但有两名无利害关系见证人+视频佐证;
李某1已成年,不属于“必须保留必要份额”的未成年人;
→ 李先生对其自有份额的处分有效,应由张某继承。
第三,房屋应整体分割,归张某所有。
张某长期居住、独自还贷,对房屋贡献大;
综合出资、资格、政策、居住等因素,酌定李某1享有约24%权益(88万÷365万);
判决房屋归张某,由其支付李某188万元折价款,剩余贷款由其承担。
这起案件揭示两个关键规则:
限价商品住房虽登记一人名下,但若以家庭名义申请,其他成员可能享有隐性权益;
遗嘱可处分个人份额,但不能剥夺其他共有人基于政策享有的利益。
作为处理过大量保障房继承纠纷的律师,我们建议:
申请限价房时,务必明确家庭成员是否同意未来产权安排;
若希望排除子女权益,应在购房后通过协议或赠与明确;
遗嘱虽有效,但无法覆盖非遗产部分的权益。
法律既尊重遗愿,也保护政策赋予的公平。
如果您正面临“限价房被子女主张份额”“再婚家庭房产继承冲突”或“保障房资格引发的权属争议”,请立即咨询专业律师。此类案件高度依赖政策解读与证据组织,切勿自行处理。
北京遗产继承律师靳双权团队,专注处理限价房、经适房、共有产权房等政策性住房的继承与分割纠纷。欢迎来电获取一对一解答。
律师介绍:靳双权律师,北京东卫律所房产事业部主管,曾兼任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主管房地产法律研究整理工作。精通房地产交易涉及的权属、监管、贷款、过户、交房等各个环节的法律问题。擅长处理商品房、房改房、军产房,央产房,限价房,经济适用房等在买卖、借名、继承、分割、析产、拆迁过程中涉及的疑难复杂房地产诉讼案件。
靳律师为链家房地产经纪公司起草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已被北京二手房市场上的中介公司广泛采用,目前,北京二手房市场上使用的合同大部分出自靳律师之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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