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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土地已获批复,被征地村民却迟迟无法看到补偿费用的支付凭证。四川省某市某区的六位村民向当地街道办事处申请信息公开,遭遇“踢皮球”式回复与超期答复。经法律程序维权,法院最终判决:街道办事处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信息公开职责的行为违法。
01
案情简介:申请公开补偿凭证,遭遇超期与推诿
陈女士等六人是某街道的村民。其所在村组的土地于2019年10月被省行政机关批复征收。为核实征地补偿费用的支付与使用情况,2020年10月X日,六人向街道办事处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公开此次征地中涉及其所在村庄的征地补偿费用支付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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街道办事处于2020年10月X日签收申请,却迟迟未予答复。直至2021年1月X日,在村民已向区行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后,街道办才作出《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称该信息“未进行制作、保存,依法不属于我单位负责公开”,并建议村民向村组咨询。区行政机关随后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驳回了村民的复议申请。六位村民不服,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02
维权过程与焦点:是“非职责范围”还是“程序性违法”?
争议焦点一:街道办事处是否负有公开征地补偿费用支付凭证的法定职责?
街道办事处主张:原告申请公开的“征地补偿费用支付凭证”,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九条,应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公布。该信息非由街道办制作或保存,因此其不负有公开职责,所作答复合法。
圣运律师严正指出:被告的答辩混淆了不同主体的公开义务。律师指出,作为最基层的行政管理机关和征地工作的具体实施或协调单位,街道办事处对于其辖区内重大征地项目的补偿费用支付情况,理应掌握或保存相关信息,或至少负有调查、汇总并予以说明的职责。简单地以“未制作、保存”为由将申请人推向村集体,是怠于履行法定信息公开职责的表现,未能满足《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保障公民知情权的立法本意。
争议焦点二:街道办事处超过法定期限答复是否构成违法?区行政机关的行政复议决定是否合法?
街道办事处及区行政机关主张:街道办已在复议程序启动后作出了答复,履行了职责;区行政机关经审查认为街道办已履行答复职责,故依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驳回复议申请,程序与结论均合法。
圣运律师驳斥,首先,程序正义是实体公正的前提。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行政机关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本案中,街道办自2020年10月X日收件至2021年1月X日答复,远超法定期限,已构成程序违法。其次,区行政机关的复议决定存在逻辑缺陷。复议机关发现街道办存在“超期答复”这一程序违法行为后,未依法对该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作出相应决定,而是简单地以“受理前已履行(答复)职责”为由驳回申请,属于未能全面、准确履行复议监督职责,变相纵容了下级行政机关的程序违法行为。法院最终支持了律师关于“超期答复违法”的观点,确认了街道办的行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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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律师说法:信息公开不是“选择题”,程序违法也是违法
(一)“谁制作、谁公开”不能异化为“谁都能推诿”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确立了“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基本精神。行政机关对于涉及公民、法人切身利益的信息,尤其是像征地补偿款这样关乎民生根本的信息,应当主动厘清管理职责,积极提供或指引。以“非我制作”为由简单回绝,实质上是将法定的公开义务“架空”,损害了政府的公信力与民众的监督权。
(二)程序期限是法律设定的“硬杠杠”,超期即是违法
法律设定的答复期限,是为了防止行政机关拖延塞责,确保公民知情权能够及时实现。超期答复本身即构成独立的程序违法行为,无论其最终的答复内容是否“正确”。本案判决明确宣告,只要超过法定期限,行政行为即告违法,这为督促行政机关提升行政效率、严守程序规定树立了司法标杆。
(三)行政复议应发挥实质监督作用,而非“程序盖章”
行政复议制度是解决行政争议、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重要内部渠道。复议机关不应仅对行政行为的最终结果进行形式审查,更应对行政行为的全过程(包括程序合法性)进行实质监督。对于下级机关明显的程序违法行为,复议机关有责任予以指出和纠正,而不是规避实体审查,简单地程序性驳回。这要求复议机关必须积极、审慎地履行监督职责。
区人民法院的判决,再次重申了一个朴素而重要的法治原则: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不仅要看“做了什么”,更要看“是否按时做”、“是否按规矩做”。在征地这类重大利益调整中,保障民众的知情权与监督权,首先从行政机关依法、及时、负责地公开信息开始。任何形式的拖延与推诿,都是对法律权威的损害,也终将受到司法的审查与纠正。
文章 | 圣运律师 | 视觉 编辑 | 圣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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