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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鄂州市梁子湖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原配妻子诉“第三者”返还财产的赠与合同纠纷案。
张某丈夫吴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违背夫妻忠实义务,与婚外女子陈某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多次向陈某转账“1314”“520”“521”等具有特殊示爱寓意的款项,累计9169元。妻子张某发现后,认为丈夫吴某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严重侵害自身合法权益,以“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为由,将陈某诉至法院,要求陈某返还全部赠与财产。
法院经审理认为,吴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未经张某的同意,在无正常经济往来的情况下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陈某,该行为侵害了张某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平等处理权,损害了原告张某的合法权益。且吴某在已婚的情况下,仍与被告陈某保持婚外不正当关系,违背了社会公序良俗,其赠与行为无效。受赠人取得的赠与财产无合法依据,应当全部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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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发稿日,被告已全部返还赠与财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等收入为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本案中,丈夫基于自己的不道德目的,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第三人,属于无权处分,在未经另一方同意及追认的情况下,该赠与行为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
来源 :鄂州法院快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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